公共交通司乘冲突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盛夏光年歌词TheSocialAngle社会广角
公共交通司乘冲突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文/王思睿
摘要:我国城市化建设如火如荼,与此同时,公共交通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却屡禁不止。当前公共交通司乘冲突刑事案件有“案小事大”的传播效应,受到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犯罪类型单一、案发地点集中、案发率地域特征明显、犯罪后果较为重大等,都是当前公共交通司乘冲突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通过刑事法律规范公共交通司乘冲突具有其优势,但也存在其局限性,应采取以刑事方法为主多种方法并行的途径解决公共交通司乘冲突刑事法律问题。
关键词:刑法;公共交通;司乘冲突;刑事案件
公共交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司乘冲突事件,尤其是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坠江案,使得民众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担忧与日俱增,涉及到公共交通安全的事件屡见报端,持续性地引发巨大舆论反响]。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公交车司乘冲突引发刑事案件(2016.1-2018.10)》报告显示,司乘刑事案件在犯罪类型、主体、及案发地点和时间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征。尤其是在新一线城市与五线以下城市,司乘冲突事件更为明显,这其中有
经济活力、人口流速与城市基础建设水平不符的原因,但不可否认,制度的缺失也是重要诱因。当前,关于司乘冲突案件的裁判存在单一性的问题,仅运用刑法手段不但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使相关罪名成为了口袋罪,缺乏针对性。本文通过对司乘冲突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寻司乘冲突案件中的共通点与差异性,并针对其特点从刑法的角度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1 公交司乘冲突与刑法的一般性功能
公交司机和乘客是公交司乘冲突的主要当事方,在他们所形成的旅客运输法律关系中,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和相对性的特征。具体而言,在公交车运行过程中,司机有安全驾驶、按照特定路线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同时享有驾驶不受干扰的权利;相应地,乘客享有安全搭乘和要求在特定地点上下车的权利,同时也有支付乘车费用、服从并配合司机关于安全乘车的指示、遵守公交车搭乘秩序比如“先下后上”“到点上下车”等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当其中一方或是双方未能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时,司乘冲突便不可避免,轻则恶语相向,重则拳脚相加,并最终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公交车的安全运行。刑法意义上,司乘冲突主要是指,在公共交通运输中,公交司机和乘客之间因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义务,从而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冲突行为。
司乘冲突行为,应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规制。法律作为人们“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做什么”的行为规范,
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防御,被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作用或基本功能,与此相应,刑法被认为具有法益保护、犯罪惩戒和犯罪预防的一般性功能。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法益则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内涵,通过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即犯罪惩戒,是法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方法。在刑法的一般性功能中,刑法的预防功能,是刑法所有功能中最为重要的功能,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积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一般预防的观点。充分理解刑法的一般性功能,有利于妥善处理司乘冲突刑事案件,更好地预防司乘冲突的发生。
2 公交司乘冲突刑事案件的特征分析
公交司乘冲突是典型的“案小事大”的纠纷类型。深入分析司法大数据后,我们不难发现,司乘冲突远没有人们所想的数目巨多,影响恶劣。相反,司乘冲突的数量占每年刑事案件比例仅约为万分之一,且仅有近五成案例在司机驾驶途中发生,除这部分案件外,其余大多未造成后果,危害性较低。整体来看,公交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具有犯罪诱因简单、犯罪类型单一、案发地点集中、案发率地域特征明显、犯罪后果较为重大等主要特征。
从诱因来看,多为车费、下车地点等小事,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乘客施暴与抢方向盘,前者约占五成,后者约占三成,其他乘客制止仅占一成。从犯罪类型来看,犯罪主体有超过七成为乘客,还有大约三成为司机,他们最终多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判处,犯罪
类型较为单一。司乘冲突也具有案发地点集中和案发率地域化特征明显的特点。从大数据统计结果来看,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多集中在新一线及六线以下城市,占案件总量超过百分之五十。究其原因,与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水平不相适应和人口素质参差不齐不无关联。从案发地点和时间来看,超七成发生于如山路等危险环境中,且较多发生在午高峰和晚高峰。
此外,从犯罪后果来看,司乘冲突还有犯罪后果较为重大的特征。在运营过程中,临时停靠、进出站及行驶中,三种情况下发生司乘冲突是后果截然不同前两种纠纷较小,暴力程度较低,危害后果也较轻,因此多不以刑事案件判处。尽管本意是为了使罪责刑相适应,但不可否认,其负面后果是司乘冲突屡禁不止。但是,在车辆行驶中,则因为威胁乘客、司机及行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基本秩序,容易造成重大不良后果,在司乘冲突中也占比最重,达到近八成,而这类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多被重罚。当然,司乘冲突所能造成的危害相较而言仍为可控范围内,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司乘冲突案件入刑率较高,但重刑者少,有八成案件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公交司乘冲突刑事案件的刑法规制
现行刑法立法体系中尚不存在直接对公交司乘冲突所引发的案件的罪名,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公交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主要涉及两类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其中有近七成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司机则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是指进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可能构成严重危害,因此需要受到刑法惩罚的犯罪。但是,对于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法律条文中除了列举这些具体的行为外,给出的只是一般性的描述,并“没有对本罪实行行为的客观特征进行具体描述”,这样的做法事实上并不利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操作,会导致出现对于该罪名适用的随意性,使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变成一种“口袋罪”,只要符合基本特征的情况下,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加以套用。
故意伤害罪,是当前刑法罪名中定罪率最高的罪名之一,故意伤害罪对于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则构成此罪,根据损伤程度的不同量刑也从管制、拘役到死刑各有不同。本罪中的“故意伤害他人”要求犯罪行为人存在伤害他人的“故意”,这种犯罪的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伤害他人的行为和伤害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通常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刑法中,其他犯罪行为中也经常构成故意伤害罪,比如罪、非法拘禁罪等。
周冬雨 张一山
上述两种罪名有着明显的特点,即比较容易入罪且针对性不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特征,使得在涉及公共安全的犯罪时非常容易构成,而故意伤害作为针对人身安全犯罪中,犯罪类型中最常见的罪过形式也是最犯罪条件最容易构成的犯罪之一。现有的两种罪名,对于公交司乘冲突
刑事案件的规范针对性较弱。 (下转57页)
HigherEducationResearch高教研究
校组织大纲》也极具特,是当时的社会背景之下高校适时的产物。分析其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其紧紧围绕的主题——“政治”与“革命”:其一,从规定学校的宗旨为“养成革命人才”可见,其办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当时北伐战争革命所迫切需求的人才;其二,学校的大学委员会由国民政府任命,且所有委员必须为国民党党员,可见当时政府对学校是严格管控的。
国立武汉大学是民国时期最著名的几所高等学府之一。这一时期的《国立武汉大学规程》无论是在行政管理、教职工管理还是学生管理上都十分细化。规程中有一特的“校务会议制”,校务会议由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系主任和教授代表若干人组成,每星期开一次会。校务会议负责学校相关事务的决策,主要有:学校经费预算、学院的设立与废止、课程设置、管理规则、纪律事项以及校长交议的其他事项。同时,国立武汉大学成立初期还设有评议会,其成员由校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和部分官员担任,主要决议办学的大事。在这一规程的引导下,全校弥漫着“民主”“进步”的氛围,师生共同参与学校管理的热情也很高。
20世纪末国家先后出台政策文件要求高校加快章程建设,并于2012年出台《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武汉大学章程》更加系统化,同时也为了顺应法治社会的建设,适时地
在学校章程里强调了学校的法人地位,强调了学校的自主权。同时,学校还设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力求师生的力量在学校民主办学、管理、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新时期的章程与时代潮流同频共振,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精神。
2.2 不变的是:武大精神的一致性
自强学堂产生于洋务运动时期,和所有的新式学堂一样,从产生之初起它就被寄予了“教育救国”的厚望。从自强学堂诞生到方言学堂的停办,共历时18年,历经了三次清末教育改革——洋务教育改革、维新教育改革、清末“新政”改革。在三次改革浪潮中,自强学堂均以“自强”为精神奋力拼搏,在办学期间率先实行分科、分级教学,同时根据时势及时改革,也参与制定了“癸卯学制”,为我国教育的现代化做出了诸多贡献。
浴缸品牌国立武昌中山大学是18世纪20年代国共两党合作的产物,作为时代的产物,学校从产生之初就具有浓厚的爱国精神。武昌中山大学开办以来,中共党组织就立即成立了武昌中山大学学生会,担负起领导进步学生开展一系列爱国政治运动。在国家动荡的时候,国立武昌中山大学的师生们以知识为武器,以“抛头颅、洒热血”的热情积极投身于革命,彰显爱国之情、报国之志。
国立武汉大学在成立初期就创立了“明诚弘毅”的校训,这对当时学校的学风建设起了很大的成效,对当今的武大依旧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国立武汉大学在西迁期间留下了宝贵的“武大西迁精神”,即爱国
怎么开葡萄酒主义精神、艰苦奋斗精神、教育救国精神,在这一时期也同样涌现了许多的爱国勇士,留下了一段段难忘的传奇。
进入新时代的武汉大学依旧传承着武大读书、爱国、质朴的精神,在吸取了国立武昌高师“朴诚勇”与国立武汉大学“明诚弘毅”校训精华的基础上,学校于1993年将新的校训正式规定为“自强、弘毅、求是、拓新”。这八个字与武大自古以来的精神一以贯之,同时也十分契合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表达了武大学子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刻苦学习、积极奉献的宏大志向。
章程建设应该是“变”与“不变”的对立统一,即精神的特性与一致性相结合。大学章程若“因时而变”“因势而新”的特,必然封闭、僵化;没有“不变”的精神本质,大学也势必泛化、轻浮。在21世纪的新时代,作为大学制度与精神的核心承载者,武大章程的制定既要一以贯之的继承和发扬“自强”“弘毅”等时代沉淀下来的武大精神,也要顺应时代的潮流,抓住当前“双一流”建设的契机,完善章程并坚决依章治校,维护这个“校内宪法”的权威,真正做好“双一流”大学的表率。
梦见被猫咬参考文献:
[1] 冯克诚主编.清代后期教育思想与论著选读 中[M].北京:人民武警出版社,2011.
[2] 谢红星主编.武汉大学校史新编 1893-2013[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3] 韩婷,阎梦娇.后大众化时代的中国高等教育——第十六届全国大学教育思想研讨会综述[J].高等教育研究,2017(02).
[4] 王梦宇.1928—1938年武汉大学的师生管理制度[J].亚太教育,2015(15).
[5] 谢红星主编.武汉大学校史新编 1893-2013[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喻梦婷(1995—),女,湖北黄冈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
(上接43页)
4 解决公交司乘冲突刑事问题的建议
从经济社会方面出发,由于司乘冲突的地域化特征明显的特点,我们应该对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反思与改进,使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给予当地居民更多的公共交通工具新选择。而基于人口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刑事政策宣传,从思想层面使人们更为直观地领会司乘冲突对社会与对个人的危害,也让他们了解相应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与刑罚。乘客在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规则,遇事要冷静处理,行车前便应对目的地与车费等问题与司机达成一致,以避免过站等问题的出现。
从健全刑法方面出发,我们应考虑在现有刑法机制上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使司乘冲突案件的罪名更有针对性,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口袋罪。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促进罪名判定的精细化与准确度。同时,因为刑法谦抑性原则,我们应该在适用刑法时尽量保持谨慎克制,避免刑法的滥用,使惩罚措施与其行为危害性互成比例,更好地区分不同危害程度的司乘冲突类型,使刑罚手段更为精准。
从硬件设施方面出发,由于司机职业的特殊性,我们还可以考虑在司机驾驶位旁增设防护栏,以防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既保障了行车安全,又可以避免乘客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诸类事件的发生,保障了司机的个人人身安全与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陈璇.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论刑法的目的[J].中外法学,2015(02).
[2] 汉斯·约格·阿尔布莱希特,赵书鸿.安全、犯罪预防与刑法[J].人民检察,2014(16).
[3] 杨兴培.中国刑法领域“法益理论”的深度思考及商榷[J].法学,2015(09).
约定 王菲
[4] 何荣功.预防刑法的扩张及其限度[J].法学研究,2017(04).
[5] 周亦峰,张晶.刑法预防机能的现代展开[J].江西社会科学,2011(07).
[6] 陆诗忠.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05).
[7] 陈兴良.口袋罪的法教义学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J].政治与法律,2013(03).
[8] 张明楷.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J].清华法学,2013(01).
[9] 袁建刚.故意伤害犯罪原因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06).
(作者单位:广州市南武中学)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