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83.03.01
【文 号】[83]高检二函字第3号
药物制剂专业【施行日期】1983.03.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3年3月1日(83)高检二函字第3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印发各地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以便作进一步修改。
  附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办案的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来源是: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二、公民控告和检举的;
  三、上级交办的;
  四、有关机关移送的;
镍怎么读  五、犯罪人自首的;
  六、检察院自己发现的。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用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检举犯罪,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检察人员接受口头控告、检举时,应将控告、检举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向控告、检举人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告、检举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四条 犯罪人坦白、自首可以用书面形式或口头陈述。对口头自首的,检察人员应作好笔录,证明犯罪的具体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等),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对于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和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都应当接受,其中不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第二节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年级中秋节古诗  一、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后,按照案件报告制度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书面通知下级检察院予以撤销。
  《立案请示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被告人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立案的法律依据等。
  二、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情况,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三、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需要补充材料才能确定立案或不立案的,可以通知控告、检举单位补充材料,也可以自己派人进行调查,或者配合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调查后,对够立案条件的立案侦查,不够立案条件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的案件材料,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可重新调查。
  第八条 县以上干部和人民代表、知名人士犯罪需要立案侦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规定,由相应的人民检察院征求有管理权限的领导部门的意见后,审查决定,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歧的,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九条 立案前的审查和调查工作,不得使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
  第十条 立案标准,在高检院没有统一制订以前,暂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根据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试行,并报高检院备案。
第三节 侦查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调取证据。对于不能调取的证据,可以拍照、复制。
  第十四条 对不需要逮捕的被告人,可以传唤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地点进行讯问,也可以到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对在押的被告人,应填写《提押证》,前往看守所进行讯问,或者提到检察院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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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讯问被告人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 传唤被告人,应先发出《传唤通知书》。经过传唤无故不到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拘传。拘传要出示检察院的《拘传证》。
  第十六条 讯问被告人前应作好充分准备,熟悉材料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作出讯问计划。讯问时既让被告陈述有罪情节,也允许被告作无罪辩解,并可以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教育。马关条约签订时间
  第十七条 讯问被告人,要作好讯问笔录(可以录音)。讯问笔录应交被告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告人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如果被告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捺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被告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检察人员也可以让被告人书写供词。
  第十八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指出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询问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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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应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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