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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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8.04.03 
【实施日期】2018.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
(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
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促进生态省建设和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范围由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
林地按用途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
在本条例所称林地以外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不作为林业用地。经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依照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
》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依法实行国有林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林地使用权的
除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对占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或者占补有余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增加有林地面积,优化树种,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gongjijin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办法,将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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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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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事林业生产。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条例施行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仍然有效。但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程序不完善且存在权属争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已依法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的林地,土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以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所有权证所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乡(镇)范围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由乡(镇)人民
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二)在市、县、自治县范围内,跨乡(镇)的林地权属争议,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理。
(三)跨市、县、自治县的林地权属争议,由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林地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争议的地点、四至、面积、争议的事实、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等,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认为有关人民政府对林地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有争议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第十一条 对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林地,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一)以来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
(二)时期,按规定不发土地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实行“定土地、定劳力、定农具、定牲畜”时,确定土地权属的土地清册;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有的林场、农场等企事业单位时确定该单位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及附图;手机sd卡修复
(五)承包造林合同、造林验收档案材料;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地权属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为依据;没有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的,以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七)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专篇(章)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森林覆盖率、公益林保有量等指标应当服从海南省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
第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篇(章)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论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林地保护等级,实行林地分级保护制度。新安县属于哪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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