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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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数据资源
第三章数据要素市场
第四章数据安全
第五章应用与发展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数据要
素市场培育,促进数据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最撩人的网名(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三)公共数据,包括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是指医疗、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等公益事业单位、公用企业(以下称公共服务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四)非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服务组织收集、产生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以及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活动所收集、产生的各类数据。
笔记本内存条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遵循数据开发利用与安全保护并举、坚持创新引领与依法监管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应用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数据
治理机制,创新探索数据流通利用体系,加强数字化赋能城市治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数字社会水平。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解决数据管理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促进数据治理机制建设
和数据流通体系探索,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数据工作。
市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数据管理和发展相关职责。嘉佑集
第六条【数据标准化】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加强数据标准体系的统筹建设和管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第七条【首席数据官】在本市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探索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首席数据官由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协同管理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提升本单位的数字化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数据专家委员会】设立由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的数据专家委员会,开展公共数据治理、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研究和评估,为本市数据管理和发展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数据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规程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宣传教育】本市加强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
培训体系。
第二章数据资源
第十条【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进公共数据应汇尽汇,提高公共数据共享效率,扩大公共数据有序开放。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或阻碍,影响公共数据的依法汇聚、共享、开放。
第十一条【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设立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作为本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开放的统一基础设施。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跨部门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或者系统;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为政务数据目录和公共服务数据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织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编制、发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适时更新。
土味情话2021最新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的要求,将其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数
据、以及依法采购获得的非公共数据,及时纳入政务数据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按照编制规范的要求,根据数字化发展和相关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服务数据目录。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库与专题数据库】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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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整体规划和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专题数据库。
第十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在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依法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
(二)处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申请;
(三)配合开展公共数据等级保护相关安全评测和风险评估;
(四)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数据收集】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应当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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