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 财产和 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 机关和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将消防工 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适应。
市公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 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 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 履 你有多久没有看过那片海什么歌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火灾发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都有权劝阻、 制止 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国庆 放假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时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 的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 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 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 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时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 识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 应当会同市公安 20年后的家乡作文500字五年级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防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企业文化建设方案第十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 规划和进行建设时, 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建造布局和建造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专用车站、码头以及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 压配送站等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城市消防专项规 划,在其周围应当限制发展与其安全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项目。
上述场所和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 各级人民 政府及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安排和催促其逐步搬迁。
第十二条建设、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供水、供电、电 信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并加强对公共消 防设施的维护,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和合用。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造工程, 其消防设计应 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改动, 工程竣 工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飞利浦剃须刀哪个型号好第十四条工业厂房、歌舞厅、影剧院、会堂、宾馆、饭店、商场、集 贸市场等公众会萃场所, 在使用或者开业前, 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向 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五条搭建暂时建造物以及居民、 村民的住宅房屋改作生产、 商业 用途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我没有说谎 我何必说谎前款规定的建造物和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设有车间、仓库的同一工业生产建造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 舍、厨房和公众会萃场所。
娱乐餐饮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内未达到消防安全要 求的,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七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 集体宿舍、 公众会萃场所不得安装防 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十八条建造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进行维修保养。
建造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维修必须由具备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管理的物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二)管理、维修、保养、更新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 落实值班巡查制度,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公安消防机 构;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安全疏散。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高层楼宇、 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场所应当 设专人昼夜值班,实行防火巡查,并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定期举 行灭火救援演习。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和防火档案, 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拆除、 停用消防 设施、器材,不得
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得 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危害,所需 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生产、 销售、 维修消防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营 业。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
建设施工单位建设消防设施时, 应当选用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消防产 品,并在施工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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