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消防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
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民人身、 财产和 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行政 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专门 和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将消防工 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 应。
安机关是消防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 防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劳动、城管等政府 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工 作。
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 法规, 履 你有多久没有看过那片海什么歌行消防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火灾发生。

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都有权劝阻、 制止 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国庆 放假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时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 消防意识。
年11月9日为我市消防宣传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 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领导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消防 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劳动部门应当把消防法律、法规和专业消防知识纳入 劳动技能培训的内容;教育机构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基础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时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 的宣传工作。
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 应当会同市公安 20年后的家乡作文500字五年级消防机构,就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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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在制定 和进行建设时, 应当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 要求的建造布局和建造物,应当制定计划,逐步加以改造。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专用车站、码头以及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 压配送站等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城市消防专项规  划,在其周围应当限制发展与其安全要求不相符合的建设项目。
场所和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 各级人民 政府及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当安排和催促其逐步搬迁。
第十二条建设、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城市供水、供电、电 单位应当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并加强对公共消 防设施的维护,保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和合用。
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造工程, 其消防设计应 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不得擅自改动, 工程竣 工经公安消防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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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工业厂房、歌舞厅、影剧院、会堂、宾馆、饭店、商场、集 市场等公众会萃场所, 在使用或者开业前, 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向 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业。

第十五条搭建暂时建造物以及居民、 村民的住宅房屋改作生产、 商 用途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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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建造物和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
第十六条设有车间、仓库的同一工业生产建造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 舍、厨房和公众会萃场所
娱乐饮场所、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商业经营场所内未达到消防安全要 求的,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七条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 集体宿舍、 公众会萃场所不得安装防 盗网,但符合紧急疏散要求、不影响灭火救援的除外。
第十条建造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并进行维修保养。
建造物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维修必须由具备
   
专业消防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其所管理的物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二)管理、维修、保养、更新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 实值班巡查制度,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并报告公安消防机
(四)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安全疏散。
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高层楼宇、 易燃易爆危(wei)险物品场所应当 设专人昼夜值班,实行防火巡查,并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定期举 灭火救援演习。
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和防火档案, 制定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 拆除、 停用消 设施、器材,不得
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得 占用防火间距、疏散天面,不得阻塞消防通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危害,所需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十二条生产、 销售、 维修消防产品必须按规定取得许可后方可营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
设施工单位建设消防设施时, 应当选用符合消防设计要求的消防产 ,并在施工前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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