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9.14
∙【字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施行日期】1998.09.1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感恩老师贺卡市长:李子彬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技术成果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调整技术出资方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技术成果入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拥有者(以下简称技术出资方)将其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为出资投入公司,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
第四条 技术出资方可以用下列技术成果财产权作价入股:
(一)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中国的中秋节由来
(三)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技术成果财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产生的有关权利,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产生的权利,也不包括有关权利的使用许可。
第五条 已申请专利但尚未获授权的技术成果,适用非专利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有关规定。
技术成果入股后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技术出资方必须在授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司转让专利权。
第六条 作为出资的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剩余的法定保护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第七条 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应当是特定、完整并在短时间内能够传授给所属技术领域里的一般技术人员的现有技术成果。
未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零散的技术知识和信息,以及与技术人员人身难以分离的技术能
力和经验,均不得作为技术成果出资的标的。
第二章 技术成果的作价
第八条 作为出资的技术成果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前或变更登记前作价。
第九条 技术出资方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均未涉及国有资产时,各出资方可商定选择以下方式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作价:
inside攻略 (一)协商作价;
(二)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第十条闽南语歌手 技术出资方或其他出资方有任何一方的出资涉及国有资产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的技术成果进行评估作价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价。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须经各出资方一致认可后方可作为该技术成果的作价值。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作价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其作价金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超过百分之二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技术成果的作价值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比例限额的,出资各方可以增加注册资本使其降到比例限额之内。
出资各方不增加注册资本的,只能在规定的比例限额之内确定技术出资方的股份比例。技术成果作价值中超过实际入股的部分,可以由其他股东另行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 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实行技术成果入股的,公司章程中除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外,还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技术成果出资标的;
(二)技术成果的作价及其计算方法;
急促的反义词
(三)技术成果出资占全部注册资本的比例;
(四)技术出资方的出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五)验收期限和验收标准;
(六)以非专利技术成果出资的,公司存续期间技术出资方能否向第三方再转让该技术成果的限定事宜;
(七) 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技术成果出资标的”,包括作为出资的专利权的名称、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日期、专利号、有效期限,或者计算机软件的名称、软件登记号、首次发表日期,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名称、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义务”,是指为了使技术成果顺利地转让、为公司所消化、掌握、实施,技术出资方应当完成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供样品、进行技术辅导和培训等一切必要的工作。
第十七条 验收标准应当仅涉及技术成果的技术内容及其传授、实施过程,一般应当包括由技术出资方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样品、样机等内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也可以由技术出资方提供实施该技术成果的专用设备、特殊原材料及其他特殊生产条件。
技术出资方有关技术成果实施后经济效益或成本指标的预测和分析,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视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出资和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注册登记。进行注册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验资证明中应当附下列文件:
(一)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非专利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者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证明;
(二)中国专利局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或者软件登记管理机构最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软件登记簿副本原件;
(三)由出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商作价文件或者由各出资方共同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可书。
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还须附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技术出资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条1平方米等于多少平方厘米 以技术成果入股新设立公司的,技术成果财产权的法定转移手续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以专利权出资新设立公司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成立后、转让生效前,视为公司已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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