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关于修改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1996)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10.29
∙【字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施行日期】1996.10.2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文秘的工作内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已经1996年9月19日市政府二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子彬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的决定
中秋节好词好句 为防御洪水、台风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及时组织抢险救灾,现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删去《规定》第二条中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特区的”、第三条第三款中的“个人”、第六条中的“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第十六条第二款“港口码头使用前款所列灯光信号,与相应之标识信号有同等含义。”、第十六条第三款“本条第
一款所列预警信号,在电视上报出时其颜为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港口码头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以灯光发出预警”、第二十八条中的“但报纸除外”、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低洼地带的”、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建筑物倒塌”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深圳市水务部门解释”。
二、就《规定》作如下修改:
1、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改为《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
2、第三条第一款的“深圳市”改为“深圳市人民政府”。
搬迁补偿的方式 3、第五条第(三)项的“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改为“及时收集、报告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
4、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的“市”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各级”改为“市、区”。
5、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市计划部门和市贸易发展部门”改为“市、区计划部门及经济发展、贸易发展部门”;第二款中的“计划、财政部门”改为“市、区计划及财政部门”。
6、第十条中的“市运输部门”改为“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7、第十一条中的“市建设部门、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改为“市、区建设部门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的抢险和维修,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抢险和维修并负责及时疏通排水管网”。
8、第十二条中的“市城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区城管部门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市住宅管理部门”改为“有关单位”。
9、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T(灯光信号白白白)为台风注意信号”改为“台风一号风球”;第(二)项中“(灯光信号白绿白)为强风信号”改为“台风二号风球”;第(三)项中“(灯光信号白绿绿)为大风信号”改为“台风三号风球”;第(四)项中“(灯光信号绿绿绿)为大风增强信号”改为“台风四号风球”;第(五)项中“(灯光信号红绿红)为飓风信号”改为“台风五号风球”;第(六)项中“O(灯光信号绿白白)为台风解除信号”改为“台风解除信号”,“构成威胁”改为“造成严重影响”。
10、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中的台风预警信号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9)项作相应修改。
11、第二十条“气象台”改为“气象台和市三防办”。
12、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警戒水位”改为“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简称防限水位)”;第(二)项中“排洪水位”改为“防限水位”。
平板充电慢是什么原因 13、第二十六条“排洪信号解除,市三防办应告知新闻宣传单位解除排洪预警信号”改为“水库或滞洪区停止排洪,市三防办应通知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取消排洪预警信号”。
lol登陆错误 1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市新闻宣传单位”、第二十八条中的“市新闻宣传单位”、第四十条中的“新闻宣传单位”及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的“大众传播媒介”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第二十九条中的“市新闻宣传单位”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15、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中的“抢险救灾”改为“防灾救灾”;第四章标题“抢险救灾”改为“防灾救灾”。
16、第三十条第(二)项中“深圳市港务部门(以下简称市港务部门)应通知停泊在港口的船舶抢卸或抢装。”改为“市港务部门、渔政渔监部门应负责通知港口码头调度部门、海上船只做好防洪、防风准备”。外地牌照在上海
17、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候潮出港的大型船舶准备择地避风”改为“在港船舶准备避风”。
18、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防汛”改为“三防”;第(四)项中“城管部门”改为“城管部门、建设部门、规划国土部门”;第(五)项中“应协助城管部门对危险住房”改为“和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对危险住房和可能发生建筑物倒塌地带”;第(七)项中“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改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开放全部临时避险场所”;第(十一)项中“其他室外”改为“其他有危险的室外”。
19、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中的“市三防指挥部”改为“市三防办”。
三、《规定》增加以下内容:
1、第三条增加第四款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2、第十四条后增加“各有关部门应予协助”。
3、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为“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气象信息不得向公众传播”。
4、第二十条 增加第二款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有专门栏目定期对预警信号进行宣传”。
5、第二十五条前增加“除遇特大洪水外”。
6、第三十二条增加第(十二)项为“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及有关单位应负责通知在建工程停止作业,加固或拆除有危险的建设施工设施或其他临时设施”;第(四)项中增加“广告牌塌落”。
7、增加第三十五条为“出现特大洪水的,水库防洪按照已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预案’进行抢险救灾”;原第三十五条及以后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8、增加第四十二条为“本规定所称台风,是指热带气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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