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登记审核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分析
【摘要】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是一项重大改革,对提高办事效率,打破部门界限,方便众办事起到了积极作用,形成以法治保障、权责一致、权界清晰为特点不动产登记制度。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研究与实践,探讨农村不动产登记审核办理流程及相关事项,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不动产;登记审核;办理流程;相关事项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尤其是农村不动产登记,对于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我国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化管理难落实、权属信息不统一、 配套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不动产登记审核办理的流程进行梳理,同时分析总结相关注意事项。
1.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分析查看ip地址命令
1.1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发展的历程
在起步阶段,为了激发农民的参与性与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解放之初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承认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一切合法权益,保护私有土地所有者的权利。这一时期,土地登记工作本质上是对土地的产权登记,这是对农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以及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1]。但随后很快就进入了停滞阶段,1953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全面推进,为农民土地所有权的转变做了铺垫;1956年《先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宪章》首次确认了农民个体经济以法律形式向农村集体经济转变,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化为集体所有制;1963 年发布《关于当地居民对地方住房补充规定的通知》,农民宅基
地所有权也消失了。在此期间,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处于停滞状态。重新进入发展阶段要从1982年开始,当时我国确立土地共有制,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于1998年颁布,是土地登记系统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籍管理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其中土地登记和产权管理仍是当时地籍管理的重点。在此期间,土地登记制度着重于土地产权的确认,在此基础上实施土地管理。最后的完善阶段也就是从2007年到今天,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施行,为土地登记制度的发展提
供了参考。《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实施,标志着房地产登记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在此期间,虽然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许多实际问题,但依旧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2]。
清明怀念亲人的简短句子1.2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现状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具有多层级、多部门的特点。横向来看,农、林、矿、
渔业等部门的各种权利都有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房屋的各种权利则由房产部门管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相对来说比较分散,虽然职权相互联系,但过于繁琐的登记过程不利于统一登记工作,会对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产生影响。纵向来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层级分明,但庞大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也使得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查询的难度增加,信息的统计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2.当前农村不动产登记审核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
我国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已经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较为顺利。但针对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匮乏,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很难进行下去。
2.2信息化管理难落实
我国农村村落分布广,且较为分散,地域差异大,受农村复杂环境的限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信息量大,加之村民对此项工作不了解,部分登记人员的服务意识不到位,可能引起村民的抵触,配合情况不理想,进一步增大统一登记的难度。
2.3登记流程繁琐效率偏低
当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较为分散,登记流程繁琐,对于登记申请人来说,整个复杂的登记流程跑下来要耗费多日,有时候各部门来回跑多次也未必能有结果,“滚皮球”一样的登记流程使得登记申请人有着很大的抵触情绪,效率低下,人们对登记工作部门的执行力产生很大质疑。
3.农村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月英语3.1.依申请原则
该原则要求农村不动产登记为自愿登记,反对强制登记,此原则是农村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首次、变更、转移、注销、更正、异议、预告、查封等登记行为都以自愿申请登记为前提。
今年中考时间几月几号3.2一体登记审核原则
该原则要求权利主体的一体性,也就是一个整体内涉及土地、海域、建筑物、构筑物、森林、林木在一体化框架下进行登记与审核。
3.3连续登记审核原则
该原则要求权利主体登记时前后一致性,登记已被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能凭空出现。
4.农村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流程
4.1申请与受理表达能力训练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网络平台办理农村不动产业务。当事人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经委托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主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属于单方申请人还是共同申请人。不动产登记允许委托代为申请,政策就主要委托代为申请情形进行了规定,1、申请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权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所准备材料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审批表)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3]。
4.2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业务后进入审核阶段,审核的形式包括查验、实地查看和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人(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必须进行查验,就申请主体、登记内容、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缴费凭证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阶段查验是必经程序,对需要登记业务都适用。审核中实地查看和公告视具体登记业务而定,可以理解为特殊登记业务要求下的审核,具体情况如下:(1)查验。内容包括:申请主体的一
致性; 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界址、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的完备性; 完税或者缴费凭证的合法性。(2)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对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等情形进行实地查看。(3)公告。为了体现不动产登记中的公正性,政策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薄前应对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换手率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其他等情形必须进行公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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