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动产登记公告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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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轶秀
批量删除微博wifi怎么用摘要:将不动产登记实践过程中,存在公告的情形适用不当或公告的形式与高效便民的初衷背道而驰的做法列举出来,到正确合理的不动产公告操作模式,有效疏通不动产登记流程,为众和企业带来便利,真正达到高效便民又排除异议规避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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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公告;适用
三月节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9138-(2020)06-0045-46 收稿日期:2020-04-15
作者简介:张轶秀,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1 关于不动产登记公告的时间1.1 不动产登簿前需要公告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1)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3)依职权更正登记;(4)依职权注销登记;(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几种情形的公告是作为登簿前的最后排除异议的重要环节,是登记程序不可或缺的。登记机构需将登记事项先进行公告,在公告期满15个工作日后方可进行相应登记。其中,依职权的更正登记所需时限最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这就要求登记机构在告知权利人办理更正登记满30
个工作日后,才可以发布依职权的更正登记公告。1.2 不动产登簿后需要公告的情形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在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此种情形常见于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又无法收回的,
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公告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其实质是对原不动产权利的灭失起到公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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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具体实践中,有关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一些登记机构在受理之前要求申请人先行公告予以将不能提供的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此种做法实属不当,一方面,增加了申请
人办理登记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也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规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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