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1998.05.05
∙【字 号】晋卫监字[1998]第30号
∙【施行日期】1998.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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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晋卫监字[1998]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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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遵照本办法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铁路分局卫生主管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直接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程序: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在开业前或《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主动向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业前初次申领《卫生许可证朋寸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生产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资料;
(3)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原料配方、生产用的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资料;
(5)食品标签、说明书;
(6)食品卫生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对试生产样品出具的检验结果;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到直接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将取得健康证的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接受卫生知识、营养知识和卫生法规的培训,将取得卫生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和卫生制度,并报卫生行政部门;
(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检验室,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将检验人员名单报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应做到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或化验单。食品生产者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食品卫生检验机构代检,出具化验单;军训注意事项
(七)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应当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限期补报资料,逾期不补报的;视为未申请。
藕断丝连的丝作用是什么 (八)食品生产经营者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合格的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发《卫生许可证》;不合格者,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指导其改进,重新审查。
第七条 申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必须便于清洁,与坑式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三)食品加工、贮存、销售场所杀虫、灭鼠,应使用器械或低毒药剂,并不得污染食品;
(四)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五)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具、饮具,有专用消毒设备和专用保洁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餐具、饮具应当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消毒;小型饭店、食堂无条件采用物理方法的,可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消毒;
(六)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设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七)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洗涤、污水排放、防腐等设施;
(八)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当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保洁柜、专用冷藏设备、设空气消毒紫外线灯、洗手设施;小型饭店、食堂应当有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和洗手等设施;
(九)从事送餐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应设有专用配餐间,冷荤与热食品不得用同一食品容器混装,食品容器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时间和生产者名称及地址;
(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加盖密闭,并定期清洗;
(十一)生产、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用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严禁食品与农药、化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车(厢)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售货;应当用清洁、无毒、无害的包装材料包装后出售;
(十三)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贮藏室应设有防鼠设施、通风装置,保持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30厘米,离墙10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
(十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健康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上岗时,不得配戴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
(十五)饮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六)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街头食品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卫生要求。
第八条 新资源食品生产者在申领《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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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申领《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 《卫生许可证》应按下列要求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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