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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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 伟 谢锡美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杆菌是一种白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
假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
x战警观影顺序〔法理评析〕
容留他人拘留几天到十五天
qq闪退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但影响刑事判决的公正,而且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因此,法官每做出一个判决,都需要完整地思考这个判决所可能会造成的对整体社会法律秩序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能仅诉诸道德
的直觉,而必须以先行法律和坚实的学理作为判决的基础。
就本案而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肖永灵作出判决,我们认为,对本案的定性直接关涉罪刑法定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问题。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在我国已经实现了法典化,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在我国真正落地生根,却仍然任重而道远。它不仅有赖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观念的转变,更有赖于刑事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中的切实坚守。因为,观念的转变还只是一种停留于抽象意义上的东西,只有实际司法才能使转变了的观念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因此,我们认为,强调罪刑法定思想观念的实现,在我国现阶段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而本案所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其实质正是要不要和如何坚守这一原则的问题。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刑法基本原则。从词义上理解,是指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其基本内涵则被具体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自其产生至今,经历了由对形式合理性的单一价值,向兼采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双重价值的历史嬗变。作为强调形式合理性价值的罪刑法
定原则,是对欧洲中世纪封建刑法罪刑擅断、刑罚滥用的反动与否定。其基本内容包括: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斥习惯法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概而言之,强调罪之绝对法定与刑之绝对法定。注重形式合理性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是基于对法官的充分不信任,试图以确定的法律规定来约束法官,以达到抑制法官任意擅权的目的。然而,依靠确定性,虽然能有效地约束法官的擅权,却不足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益。因为,“一个含义确定的犯罪规范,完全可能是专横与无理的产物。”[1]在现实中,二战期间,德国、意大利法西斯政府恰好利用了刑法的“确定性”,使其成为蹂躏人民自由的工具。为此,人们认识到,与法律的规定性比较起来,对人的自由的尊重、保护具有更高的价值,只有保护人的自由权益,才是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犯罪与刑罚的目的。而法律的确定性相对而言,只具有功能性的意义。[2]至此,形式化了的罪刑法定原则开始向实质化方向回归,人们在继续强调刑法的确定性的同时,注重刑法的实质正义性。为了刑法实质正义的实现,英美法系国、特别是美国,法官可以依据言论自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制定法违宪为理由,宣告其无效,或者加以限制解释;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赋予法官实质审查权,法官有权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或者扩张解释。[3]由此,罪刑法定原则还衍生出新的一些内涵:1、从完全禁止司
永州美食法裁量权到允许有限制的自由裁量;2、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赋予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从旧兼从轻原则;3、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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