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预防与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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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本研究在汇总分析近年来妨害安全驾驶刑事案件的发案数量、涉案罪名、判处刑罚、案发环境、危害后果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新的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做出解读,对以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预防与惩治提出和补充可行有效的建议,可以从立法严格管理和司法精确惩治,政府部门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和积极开展民众安全乘车意识的社会宣传活动等方面,达到加强公交司机安全防护、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
关键词:安全驾驶 严格管理 公共安全幼儿园教师节教师祝福语
教师节快乐英文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吸收了2019年两高及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新增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明确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驾驶罪,规定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且裁判文书已上网公布的涉公交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共计242件,占全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的11.32%。在这些案件中,多数仅仅是因车费、补票、零、路线变更、错过站点、要求随意停车等琐事,引发口角、争吵、推搡、厮打、殴打、抢夺方向盘等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等。推及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适用困境,在一些情节相似的案件中,却有不同的定罪和量刑,适用缓刑也没有确定的标准可言或者条件较为宽缓,行为人妨害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危险程度不一,却承担了相同的法律责任,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与自由裁量方法并不利于构建一个良好有序的预防与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法治框架。我们应当分析其问题出现的原因,再结合社会现实因素,提出建议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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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定性,区分罪名。
在一些情节相似的案件中,却有不同的定罪和量刑,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对罪名的区分不够精确,法官对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妨害安全驾驶的主观心态认识不同讷怎么读i。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相关的罪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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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文所讨论的相关妨害行为如果符合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情形,那么就直接适用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如果超出了上述限度与情节,再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此看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保护范围更大,其兜底性也更好地保障了乘车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定罪处罚的法官认为:妨害人的行为是一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希望或放任公共安全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上是过失,定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法官主张: 被告人明知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驾驶员要害部位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但予以放任,主观上亦为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应当将乘客殴打司机和公交车失控有机联系地对待,尽管乘客殴打司机是直接针对司机而为之,但任何乘客都应该知悉殴打正在驾驶的司机可能会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所以定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罪更合适。考虑殴打、拉拽等妨害行为针对的是驾驶人员这一特殊对象,又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公共交通安全息息相关,也即上述的有机联系,如
果行为本身论罪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其危害性必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因此,对类似行为不宜单独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
二、正确把握从重处罚和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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