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高爽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
作者:高爽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4期
【摘要】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该罪频繁适用,有正当性,但某些案件不符合该罪构成条件却以该罪定罪量刑,产生巨大的风险和危害。本文在分析扩大适用原因后,从立法和司法两层面提出缩小其适用范围的对策,以期有助司法公正。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解;适用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人生旅行 我国《刑法》第114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一)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
金钟仁在韩国火吗近年来,风险社会问题渐显,民众对安全和秩序要求更高,犯罪构成要件具开放性、模糊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实务中适用频率越来越高,有明显扩张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从道路交通秩序领域到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公民个人权利领域、社会管理秩序领域,食品卫生领域、矿业开采领域,都有该罪的身影。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对个案的处理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同时也破坏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原因
1.刑法第114三年级上册语文期中试卷条与第115条第1款并未对本罪实行行为进行描述或概括,导致有些危害行为虽其本身不具有与放火、决水和爆炸对公共安全相同的威胁和现实的危险,但当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时,就会被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错误定性及错误量刑的混乱局面。
2.由于刑法学界对“其他危险方法2018高考成绩查询时间”的内涵没有形成高度的概括,对其外延判断没有形成统一标准,致实务界不能准确把握“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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