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险驾驶罪》
试论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 (2)
祝福短信(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2)
(二)涉及到的基本概念 (2)
1.“道路”的认定 (2)
2.“驾驶”的认定 (2)
3.“机动车”认定 (3)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4)
(一)犯罪客体 (4)
(二)犯罪客观方面 (4)
1.追逐竟驶,情节恶劣 (4)
2.醉酒驾驶机动车 (6)
3.违规运输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 (6)
(三)犯罪主观方面 (7)
温华(四)犯罪主体 (7)
三、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7)
(一)危险驾驶罪的不足 (7)
1.对条款的解释不统一,使得司法实践同案不同判 (7)
2.危险驾驶罪规制范围不大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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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驾驶罪的完善建议 (8)
1.统一条款解释,使得司法实践同案同判 (8)
2.刑罚设置明细化以及合理化 (9)
四、结论 (11)
参考文献 (12)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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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秩序,实施追跑跑,酒后驾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完善后的“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类型:(1)追跑型驾驶;(2)酒后驾驶;(4)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除上述类型外,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行为也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其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制,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目前尚未从刑法谦抑的角度纳入危险驾驶犯罪范畴。
危险驾驶罪从危险驾驶可能对公共生活,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出发,不以侵害法律利益的实际发生为其构成要件,此外,危险驾驶罪在刑事责任分配中适用刑事拘留和处罚。
(二)涉及到的基本概念
1.“道路”的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概念,“道路”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道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广场和公共停车设施等场所。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过的地区”仍存在很大争议。由于危险驾驶罪侵害的法律利益之一是公共人身安全和危险驾驶行为危及公私财产安全,在判断机关,社区等单位管辖范围是否属于“道路”时,是场所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特征。如果允许非特定的社会车辆进出,这使场地成为公共场所,则无论车辆是否需要登记进出,是否需要收取管理费,是否设置警卫,都应属于“道路”。如果场地只允许工作人员,亲友出入,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不应视为“道路”,因为其相对确定的对象和场地的封闭性质不会危及未指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驾驶”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是在道路上移动机动车,形成位置移动。驾驶是指机动车已实际开始行走,热车准备不属于驾驶的事实。例如,肇事者喝醉后睡在车里,没有启动机动车辆。此时,如果行为人被交警发现,行为人不应被认为是酒后驾驶,因为他没有驾驶机动车,这属于“只喝不驾”行为,不干扰交通秩序或对未指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无论是追逐驾驶还是酒后驾驶,即使机动车发动机已经启动,只要机动车没有形成位置运动,没有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就会相对较低,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喝醉后在斜坡上停车,即使他没有发动汽车,但如果汽车由于不拉刹车等行为而造成移动,行为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仅仅因为危险
驾驶犯罪的前提条件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没有共同犯罪的前提下,仅仅乘坐机动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3.“机动车”认定
危险驾驶犯罪的主体是“机动车”,因此判断危险驾驶犯罪必须准确理解“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轮式车辆,用于人员在道路上乘坐或运输货物,进行特殊工程作业”。在司法实践中,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起重机等将被列入机动车辆类别。
在司法实践中,汽车和摩托车是“机动车辆”并无争议。然而,随着国家环保的推进,电动汽车已成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其整体尺寸和速度等于或接近“机动车”,因此电动汽车是否是“机动车”存在很大争议。考虑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将电动汽车纳入“机动车”范畴,人们缺乏驾驶电动汽车是驾驶机动车的知识,但是当前已对电动汽车进行了规范。如果将电动车列入“机动车”范畴,危险驾驶罪的范围无疑会大大扩大,这违背了刑法的合法性和谦抑性原则。可以看出,虽然驾驶电动汽车追逐驾驶或酒后驾驶对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但当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将电动汽车列入“机动车”范畴时,不应将非法驾驶电动汽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说的“电动车”是指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电动车,仍然有可能是国家禁止生产和销售电动车,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也纳入“机动车”的范围。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分析
准确把握任何犯罪,正确量刑的前提是准确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下面将结合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理论,分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
(一)犯罪客体
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侵害特定法律保护的利益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不侵犯相应的法律保护的利益,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道路运输和公共安全的正常秩序是危险驾驶犯罪的对象(客体)。为了保证运输安全,我国的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了机动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和行驶距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实施追逐竞速,酒后驾驶等行为而造成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侵害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时,也对道路及周边未明确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给公众安全带来潜在危险,道路交通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但比公共安全更为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前提是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行为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危险的,危险驾驶行为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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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逐竟驶,情节恶劣
(1)追逐竞驶的理解
根据字面解释,“追逐竞驶”是指互相追逐和驾驶比赛,这决定了“追逐竞驶”不同于“追逐驾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行为人有追逐驾驶的意思。如果行为人单方面,连续地追另一辆车,虽然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会导致大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不构成追逐竞驶,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造成交通事故罪或者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电脑文件夹怎么加密追逐竞驶是行为人在追跑过程中随意更换车道和加塞的危险驾驶行为,侵犯
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威胁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追逐竞驶的危险不一定需要高速驾驶,在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即使在低速或正常速度下进行追逐竞驶,仍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此外,追逐竞驶是有一定程度的危险。如果追逐竞驶的时间短,危险很小,就不值得进行刑罚惩罚。因此,追逐竞驶需要一定程度的连续性。
(2)情节恶劣的理解
“情节恶劣”的认定应基于对追逐竞驶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具体表现,以及追逐竞驶行为对道路交通秩序、公共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程度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在一条人少,几乎没有车辆的道路上追逐竞驶,就不足以威胁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不能被认为是情节恶劣。
基于上述理解,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以下情节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第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存在其他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危险行为.. 例如,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饮酒或后追逐和驾驶。在饮酒和后,演员对外界的反应和控制能力严重削弱,使其难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紧急情况。另一个例子是行为人的行为,如无证驾驶,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以规定速度的50%以上驾驶,反复合并线路,反复闯红灯等。追逐竞驶有自己的风险。当它与其他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相结合时,显然会使公共交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第二,追逐竞驶造成了严重后果,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罪属于情节罪,不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为其构成要件,然而,追逐竞驶造成的严重交通拥堵、公众恐慌或轻伤和财产损失应视为情节恶劣。当追逐竞驶造成上述后果但不构成交通事故罪时,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处罚,从而更好地规范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事故罪的联系。
第三,在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行为人因追逐竞驶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由于其严重的主观恶性和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巨大威胁,应视为情节恶劣。多次行政处罚后又追逐竞驶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即行政处罚失去预防效果后,通过刑法干预追逐竞驶危险驾驶行为。
第四,多人实施追逐竞驶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追逐竞驶可能是两个或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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