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三 犯罪构成练习题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模块四 《犯罪构成》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简单客体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  )。
A.一种具体物  B.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C.一个特定的人 D.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
2.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  )。
A.消极行为          B.无意识行为
C.危害性不大的行为  D.消极地不实施应当实施的
3.刑法把各种犯罪行为的具体方式归结为两种基本的形式,即(  )。
A.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B.作为和不作为
C.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D.无意识行为和有意识行为
4.任何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中都必须具有的事实特征是(  )。
A淘宝清空购物车. 中国梦手抄报设计图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
A.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    )。
领土面积排名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
A.直接故意犯罪        B.间接故意犯罪
C.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D.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8.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
A.直接故意犯罪        B.间接故意犯罪
C.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D.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9.任何犯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中都必须具有的要素是(    爱情电视剧有哪些)。
A.希望  B.罪过(故意或过失) C.犯罪动机  D.犯罪目的
10.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
A.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不是犯罪。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二、不定项选择题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      )应负刑事责任。
A.故意杀人罪  B.盗窃罪  C.放火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2.某甲持打猎,看到前方有一头野猪,离不远处还有正在拔草的某乙。某甲心想若子弹打了某乙算他命该如此,举便向野猪射击,结果打中了某乙。某甲的心理态度属于(      )。
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
3.犯罪客体根据其范围大小,刑法理论把它分为以下几种:(      )。
A.直接客体  B.同类客体  C.一般客体  D.简单客体
4.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
A.犯罪主体  B.犯罪客体  C.犯罪客观要件  D.犯罪主观要件
5.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
A.同类客体  B.犯罪方法  C.一般客体  D.直接客体
7.、下列各罪中,哪一个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
A.非法拘禁罪  B.抢劫罪  C.侵占罪      D.罪
8.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来源主要有(    )。
A.法律行为                  B.法律规定的义务
C.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D.因行为人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9.下列犯罪中,(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遗弃罪  D.放火罪
10.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在(  )情况下,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A.具有部分辨认能力和具有部分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B.能辨认和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C.具有部分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D.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三、判断题
1.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基础,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具体化。(
2.只要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要件的必须具备的要件。(
5.张某盗窃了李家的一台彩电视机,他所盗窃的这一台彩电视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犯罪客体”。
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样的。(
7.口哑或者耳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8.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应负刑事责任。(
9.犯罪主体可分为两种,即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10.不满十四岁的人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
四、简答题
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2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3简述研究犯罪客体的重要意义。
4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5如何理解危害行为的基本形态?
6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特定义务的来源。
7、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8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9如何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10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何区别?
11什么是意外事件?它与疏忽大意的有何区别?
12简述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
1被告徐某,捕前系彭水岩电站进水口处看守工人。该电站进水口地处冷僻,一般无人来往。19973月,徐某擅自将自己的木料堆放在看守房外面左侧边,为防被偷,将木料两头用铁丝捆扎联接起来通上电,看守房外左侧面临河水,没有专供行人通行的陆地。199710月,该县联合乡农民陈某赶场回家趟水过河,途径进水口处上岸时,右手抓住捆木料的铁丝,当即触电而死。
在讨论本案的性质时,有四种分歧意见;一是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是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三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问: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2被告段某,男,四十五岁,农民。
被害人冯某,女三十四岁,农民。
段某与冯某是夫妻关系,感情尚好。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段母韩老太太(七十一岁)因生
活小事与儿媳争吵,此时段某恰好回家,正值其妄手拿木棍要打其母,段某上前劝阻,并说:“你为啥打妈妈”,冯某不但不听,反用木棍打段某。段某上前夺棍,争夺中,段某被冯某用木棍打二下。段某被冯某用木棍打了二下。段某把冯某拉到门外,夺下木棍,仍到远处,冯某被夺去木棍后继续用手打段某。段某就顺手拿起墙边放的竹扁担接连回打冯某二下,第一下打在冯某的右腰部、第二下打在冯某的右大腿外侧,并问冯某:“你下次还要打妈不?”冯某被打后,当即躺在地上下说:“我难过死了”让我到床上睡一会,“段某即扶冯某进屋待冯某在床上躺下后,段某就赶到大队保健站,叫保健员来看看冯某是否被打伤,保健员不在。段某又奔往其岳父家,叫来岳父、母时,冯已经在床上,前后经过约两个小时。经法医尸检,系因、肝、肾区受暴力打击,引起神经性休克(疼痛性休克),导致死亡。
问:试析段某的心理态度。
3被告人赵子庆,男,五十七岁,农民。
被告人赵子庆系经营花卉的专业户。从一九九七年春季开始,赵多次发现有人晚上入院偷花,虽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但仍不断发生花木被盗的事。赵为了抓住偷花人,于同
年七月在院内沿围墙拉上一根铁丝做电网。他怕电死人,即去掉电源插肖上的一片铜片,以为只接一根火线不会电死人,并在铁丝通电后手背试过一次,此后,他每天晚间给电网通上220僚的交流电。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晚十时许,被害高和山(男,二十二岁,与赵子庆同村)会同马XX,冒着小雨到赵家偷花。高脱掉拖鞋交给马,自己赤着脚、光着膀子跳入院内(墙高1二手小货车1万多元的88),上身碰在铁丝上,触电倒地。马XX在外听到一声惨叫,爬墙往里一看,见高和山躺在地上不动,便去高家人救助。赵子庆听到狗叫,出门见有人触电,即叫其妻拔掉电源插销,然后用三齿耙将高勾离电线。马XX等人赶来抢救,高已死亡。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赵子庆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子庆为了防范别人偷花,私设电网虽然违反水电部和公安部关于私设电网的规定,但其行为具有防卫不法侵害的性质,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予行政处罚,不宜按犯罪处理,对赵子庆应宣告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子庆私设电网,已经预见到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高和山触电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征,应定过失致人死亡。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子庆为了抓住偷花人,私设电网,并在电网上只接一根火线,其目的在于将人电倒后抓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赵子庆私设电网,虽在自家院内,但并不排除外人触电的可能,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定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赵子庆的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4XX,男,四十岁,社员。
一九九七年十月某日,因其家老鼠太多,便在自家院内墙角放了四块用毒药浸过的粘豆包,以便灭鼠。然后,锁上院门上工劳动。过后,屯里几个小学生踢毽子踢到院内,在毽子时发现粘豆包,便拾起吃掉,结果使一名学生中毒死亡。
问:李XX对死亡的小孩应不应负刑事责任?此类情况属于故意或过失?
5有一辆装载着两三根短圆木的卡车在公路亡以三十公里时速行驶,在距车七米处发现一女孩突然从车边横越公路。司机李XX迅速刹车,由于刹车急,车身冲力大,车上的圆木飞出车箱掉在左右侧,刚好砸在路旁行走的村民高XX头部,当即身亡。女孩安然躲过。
问:村民高XX的死亡,与司机李XX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此事件是什么性质?应不应该追究李XX圆通快递订单号查询的刑事责任?为什么?
6被告方某,男,未满十四岁(差十六天满十四岁)
被告方某于一九九七年十月某日晚十时话,走到城乡副食供销社会计室门时,从窗外见值班人何某(六十二岁)已熟睡,遂起盗窃的意念,便到一棍铁棍(三尺长)撬开会计室的玻璃爬进室内,正要翻箱砸柜时,见何某已醒,便拿起铁棍向何某头部击数下,何当场死亡。被告仓皇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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