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论犯罪的故意【范本模板】
论犯罪的故意
  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反映了行为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它在整个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体系研究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础,对正确定罪量刑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因此,如何正确认定犯罪的故意成为刑法理论界日益关注的问题。
metallica 上海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的故意是犯罪主观要件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与犯罪过失相比更能体现行为人反社会的主观恶性.恩格斯说:使人们行动起来的一切,都必须要经过他们的头脑,这就是说,人们无论进行任何活动,都要经过他们的头脑思考,罪也不例外.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经过了犯罪分子的头脑,才去实行的.什么是犯罪的故意? 在刑法理论的研究上曾产生过多种学说,主要有认识说、希望说、容认说.认识说认为故意乃是行为人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有认识.希望说强调成立犯罪故意,行为人必须对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的态度[1]。容认说认
为,在行为人认识并容认(或放纵)自己的行为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认定是故意。现在理论上一般都采取希望说或容认说.
    我国在参考了各国关于犯罪故意立法的经验之后,刑法第14条第最近好看的韩剧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我这里要阐述的是促成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包括两个因素:第一种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或预见行为的危害结果;第二种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积极追求)或放任(不主动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者对犯罪故意的构成具有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它们的有机统一才是犯罪故意.首先,任何犯罪的故意都必须同时存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其次,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主导作用。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犯罪的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和程度,应当着重从以下三种情况来理解:
    (1)行为人应当对整个犯罪活动情况有一般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不要求太确切或精确,只达到一般或大致即可.如倒卖文物罪,不以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他所贩物品是否为文物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以所贩文物是否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公布的文物来认定是否构成倒卖文物罪。这样才能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刑法尊严。
    (2对刑法条文中规定必须明知的事物,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否则不构成故意。 例如,刑法第310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明包庇的及第370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行为时不是明知,则不构成故意.
    (3)犯罪故意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如法盲犯罪也同样应受处罚[2].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哪天是七夕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主要表现为希望和放任两种形式。希望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抱着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则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持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虽然不是希望或积极追求,但也不是反对或设法阻止。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许多国家的刑法对犯罪故意的划分并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犯罪故意做不同的分类.例如,划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临时故意与预谋故意、无条件故意与附条件故意等等。我国刑法从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着眼,根据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不同,把犯罪的故意划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直接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
    1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首先,行为人是
知而为之初闻征雁已无蝉,主观上具有很强恶性.其次,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的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再次,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引发的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有某种认识即可,而不要求达到具体的程度。例如,故意杀人时,只要求认识到有人会死即可,而不要求认识到在什么时间死。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把一个人推下万丈深渊。这种情况就行为人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且还以自己的行为去积极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一行为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认识只具有或然性,而不具有必然性;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希望和积极追求的,而是对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例如,张某听楼下吵得烦,就朝有声音的地方扔东西,那么,打着
人一般认为是间接故意,或者是伤害或者是杀人:没有打到人只砸到地上则不负刑事责任。这种对结果的发生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犯罪的间接故意。
    1、发生间接故意的四种情况。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间接故意犯罪为数并不多,但是情节往往比较复杂。主要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
    (1) 行为人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王某为了掩盖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企图销毁罪证,遂放火焚烧财务室,在放火时发现会计李某正在财务室内睡觉,王某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李某被烧死的情况下仍然放火,造成李某被烧死.本案中王某的目的仅是在于烧毁账目,而不是烧死李某,但他却对李某的死亡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并且造成了李某死亡的这种危害的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例如,甲为打一只野兔而对在一旁干农活乙的生命于不顾,仍然开,结果子弹打偏,将乙打死。此案中,甲明知若开可能会将乙打死,但因打猎心切仍然开,听任打死乙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具备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和其特定的意志因素,因而构成犯罪的间接故意。
    (3) 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我们经常说的临时起意,如张某因偷窃而被警察李某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李某,致李某伤重而死。在这起案件里,行为人对用刀刺人必致人伤害是明知的和追求的,虽然预见到致李某死亡的结果可能性,但持的却不是希望其发生的态度,而是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
    (4) 行为人为了达到特定犯罪目的,又实施另一行为,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例如,甲贩卖婴儿,为防止贩运过程中乘车时被发现,甲给婴儿灌下后装入旅行箱内,结果在到达目的地时婴儿因窒息而死。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很相近,它们对危害的发生都有所认识,同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又都不是希望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
    (1)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
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是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漠不关心,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3)行为人有没有避免危害细果发生的根据和措施.由于间接故意是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持无所谓的态度,因此也就无从谈行为人有避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尽管也预见到了,但根据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因此行为人主观上既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行为上也采取了一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一个果园的东西总被偷,于是就在果园周围架上了电网,结果一个小孩钻电网电死了,在我国这种在不特定多人经常来往的场所私设电网电死人的,一般认为是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相反,假如还是这个人,他架了电网,但他非常小心还买了一个漏电保护器装了上去,然后自己又到现场做实验,用手碰了一下电网,结果被打了一下后电网就自动断电,没有什么危险不会电死人,这样他就安心的回家了,结果一个小孩钻电网被电死了,原因是他买的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临时失灵所致。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他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并装上漏电保护器,且自己又亲自到果园试了试,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离开的,这就说明他为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从而在主观也就有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在这里就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第三代身份证
圆脸适合的发型图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都有预见,但是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正确区别二者有助于我们完整的把握犯罪故意的内涵与外延.二者区别的主要要点是:
    1、对结果的发生是希望还是放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意志因素的不同.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表现为欲望,一种追求的欲望,常常抱着积极争取的态度;而间接故意则是放任的,没有追求的欲望,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3]。这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区别的最大特点。但由此带来另一个区别,即通常情况下,间接故意不能够在认识程度上达到认识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程度;而直接故意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就可以认为是直接故意的明知,认识到必然发生,当然就更可以认为是直接故意的明知"。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虽然是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一般认为他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这一结
论是根据间接故意的本质特征确定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积极追随的意欲。但如果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这样去做,这就使人不得不怀疑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希望的而不是放任。间接故意通常不能够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是受它的意志因素的制约所决定的。例如:把一个人从飞机上扔下来,被害人必死无疑。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辨解说,我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我是放任他死亡而不是希望他死亡.但是我们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中看到,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必然发生死亡的结果,却仍然实施扔的行为。由于,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的特点,排斥主观上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还这样去做,这样我们只能理解为他是希望的,而不能理解为放任的,故是直接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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