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事案件
编者按
2021年,我国正在逐步⾛出疫情的影响。同时,随着《刑法修正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批刑事法律的正式实施,⼈们的⽣产、⽣活等也发⽣了重⼤变化。⽇前,西北政法⼤学刑事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刑事辩护⾼级研究院,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研究⽣商讨、筛选,导师确定的⽅式,发布了2021年⼗⼤刑事案件。该⼗⼤刑事案件均为公众关注度⾼、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体现了2021年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保障⼈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所作的贡献,个别案件的处理,更加体现了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复杂性。
1、徐某某⾼空抛物案——法律“织⽹”守护“头顶安全”
案情简介
2021年3⽉1⽇,⾼空抛物罪作为独⽴罪名施⾏的⾸⽇,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全国⾸例⾼空抛物罪案件。2020年5⽉24⽇,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语不和发⽣争执,徐某某⼀时激愤,从厨房拿出⼀把菜⼑,王某某见状上前夺⼑未果,徐某某将菜⼑抛掷⾄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去厨房拿第⼆把菜⼑,王某某再次上前夺⼑未果,徐某某⼜将第⼆
金陵十三钗女主角把菜⼑抛掷⾄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2021年3⽉1⽇,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某⾼空抛物⾏为虽未造成⼈⾝伤害或重⼤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为已经构成⾼空抛物罪,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之⼆第⼀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某犯⾼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并处罚⾦2000元。
⼊选理由
随着⾼空抛物事件的频发,⼈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本案
系“⾼空抛物”⼊刑以来,以“⾼空抛物罪”定罪的全国第⼀案。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对于故意⾼空抛物者,往往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罪论处。本案在《刑法修正案(⼗⼀)》⽣效之前发⽣,且未经审判。按照《刑法修正案(⼗⼀)》⽣效前的刑法条⽂,徐某某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徐某某构成⾼空抛物罪,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旧法,但当新法对⾏为⼈有利时则适⽤新法。结合本案,新罪名⾼空抛物罪相较于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较轻,更有利于被告⼈,因此采⽤⾼空抛物罪对其定罪。⾼空抛物危害极⼤,既应处以刑罚,⼜应处
罚得当,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如此既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空抛物⾏为,⼜能形成科学的量刑体系,防⽌刑罚过于严苛。
2、快递⼥⼦被造谣案——⽹络空间并⾮法外之地
案情简介
2020年7⽉,⾕⼥⼠到余杭某⼩区快递点取快递时,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编造“⼥⼦出轨快递⼩哥”等聊天内容,发⾄。随后谣⾔不断被转发,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今不到⼯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次。⾕⼥⼠⼈格权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丢了⼯作、新⼯作被拒,并患上抑郁症,于是向警⽅报警。2020年8⽉13⽇,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分别作出⾏政拘留9⽇的处罚。10⽉26⽇,⾕⼥⼠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刑事⾃诉,余杭区法院于12⽉14⽇决定⽴案,并依法要求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提供协助。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视频材料进⼀步在⽹络上传播、发酵,不仅损害被害⼈⼈格权,⽽且经⽹络空间得以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络空间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之规定,应当按公诉程序予以追诉。2020年12⽉25⽇,根据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建议,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案⽴案侦查。2021年4⽉30⽇,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年,缓刑⼆年。
⼊选理由
本案是近年来关于⽹络空间治理的典型案件,其中既涉社会公众在⽹络空间切⾝利益,⼜关涉刑事诉讼法学中⾃诉转公诉的理论研究。⾸先,本案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络诽谤、侮辱⾏为纳⼊公诉案件范围,拓宽了⽹络暴⼒维权的路径,不仅是对⽹络施暴者强有⼒的威慑,也体现了对⼈格权保护的升级;其次,本案也是司法机关对“⾃诉转公诉”问题交上的⼀份“司法实践答卷”。由于当下我国公诉案件与⾃诉案件的划分标准并不清晰,以致本案出现了“⼀案两诉”情形,
交上的⼀份“司法实践答卷”。由于当下我国公诉案件与⾃诉案件的划分标准并不清晰,以致本案出现了“⼀案两诉”情形,对此争议的处理,如果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则会得出公诉优先的结论;如果坚持被害⼈追诉权固有论,就会认为应当⾃诉优先。从我国检察机关所处的法律监督者地位以及“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更甚于对国家权⼒扩张的担忧”这⼀国情看,我国宜采公诉优先论。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条第(⼋)项规定,对于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正在⽴案侦查或者⼈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民法院应当说服⾃诉⼈撤回起诉;⾃诉⼈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故此,本案“公诉转⾃诉”于情于法理皆有正当性依据予以⽀持。
3、吴春红申请再审⽆罪赔偿案——纠防冤假错案筑牢司法公信
案情简介
2004年11⽉15⽇,河南省民权县⼀村民家发⽣两个孩⼦⾷物中毒案件,其中⼀⼈死亡。2004年11⽉20⽇,吴春红因涉嫌故意杀⼈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05年⾄2008年,商丘市中级⼈民法院三次判决吴春红犯故意杀⼈罪,判处死刑,缓期⼆年执⾏;河南省⾼级⼈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0⽉15⽇,商丘市中级⼈民法院判决吴春红犯故意杀⼈罪,判处⽆期徒刑;河南省⾼级⼈民法院⼆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最⾼⼈民法院指令河南省⾼级⼈民法院再审。河南省⾼级⼈民法院于2020年2⽉24⽇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审判决,宣告吴春红⽆罪。2020年4⽉1⽇,吴春红在被羁押5612天后获得释放。2020年6⽉,吴春红向河南省⾼级⼈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侵犯⼈⾝⾃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误⼯费、医疗费、伤残赔偿⾦等1700余万元。河南省⾼级⼈民法院于2020年8⽉5⽇作出( 2020)豫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由赔偿⾦1945961元;⼆、赔偿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68万元;三、向吴春红赔礼道歉;四、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最⾼⼈民法院于2021年4⽉23⽇作出(2020)最⾼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原决定第⼀、三项;⼆、撤销原决定第⼆、四项;三、河南省⾼级⼈民法院⽀付赔偿请求⼈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120万元;四、驳回赔偿请求⼈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选理由
本案是最⾼⼈民法院适⽤精神损害司法解释审理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第⼀起案件,对于⼈民法院如何认定精神损害程度及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数额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
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正值《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制定,最⾼⼈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综合考量了原刑事案件所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由、⽣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受害⼈⽇常⽣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决定⼤幅提⾼精神损害抚慰⾦的⽐例和数额,对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了⼀定推动作⽤。在审理过程中,最⾼⼈民法院始终坚持以⼈民为中⼼,对赔偿请求⼈受到的损害给予了⾼度关注,整个审判过程公开透明,积极回应我国进⼊新发展阶段后⼈民众对国家赔偿审判的新要求。合议庭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刑事案件的善后⼯作,并协调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给予⼀定的司法救助。案件审结后,吴春红及家⼈对最⾼⼈民法院的处理表⽰很满意,多家媒体也给予了正⾯报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
4、赖枰全侵犯公民个⼈信息罪案——法成于上则俗成于下
案情简介
2020年6⽉起,被告⼈赖枰全在东莞市应客户要求,将其所得知的公民⾝份证号码、姓名等发送给同伙“曹操”、“⼤
佬”(另案处理)等⼈帮忙查询上述公民的对应照⽚,再将上述照⽚通过“三⾊技术”制成动态⼈脸验证
视频后贩卖给客户从中获利,共获利约达59000元。2021年5⽉10⽇⼴东省东莞市第⼆⼈民法院判处被告⼈赖枰全有期徒刑⼀年⼆个⽉,并处罚⾦30000元。
⼊选理由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当前,随着⼈⼯智能技术的不断成熟,⼈脸识别所取得的数据、信息作为⾝份识别的⼀种⽅式,被⼴泛运⽤。但是,⼈脸识别的⼤量使⽤也对个⼈数据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脸识别技术在应⽤中存在不少安全漏洞,具有“易破解”的很多薄弱环节,相关技术及数据被滥⽤的情形屡见不鲜。近年来“刷脸”⽀付由于快捷⽅便的特点在⼤众间快速流⾏起来,然⽽⾯部不同于其他不易发现的个⼈信息,通常暴露在外部更易被获得并⾮法使⽤,我国也没有视⾯部为个⼈隐私的传统,众也并不重视对照⽚肖像的保护。本案作为个⼈信息保护视域下⼈脸识别类信息保护的典型案例,对⽹络时代下数据安全、个⼈信息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启⽰意义。
5、“辣笔⼩球”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案——英烈不容诋毁
案情简介
2021年2⽉19⽇,仇⼦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
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2⽉25⽇,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1⽇,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罪对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5⽉31⽇下午,南京市建邺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辣笔⼩球”仇⼦明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仇⼦明有期徒刑⼋个⽉;并责令其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选理由
英雄烈⼠们为了祖国的繁荣和进步作出了巨⼤的贡献和牺牲,他们的名誉、荣誉不容亵渎!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全国⾸例以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的案件,并被写⼊⼗三届全国⼈⼤四次会议最⾼检报告之中。英雄烈⼠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国精神的重要体现,⾝处繁荣昌盛时代的我们更应该铭记和弘扬英雄烈⼠精神,诋毁、贬损英雄烈⼠名誉、荣誉的⾏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历史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以及由此组成的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络空间并⾮法外之地,超越法律边界的⽹络不当⾔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侵害英雄烈⼠名誉、荣誉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罪名之⼀,⼈民法院以本罪对“辣笔⼩球”仇⼦明进⾏定罪处罚,鲜明地向社会传递了“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的强烈信号,不仅是对法律的及时贯彻,同时也是很好的普法宣传,对社会法治意识具有重要引领作⽤。
6、⿇继钢故意杀⼈、案——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案情简介
1992年3⽉20⽇22时许,⿇继钢在南京市汉中路140号原南京医学院校园内、杀害被害⼈林某,但该案⼀直未告破。2020年2⽉21⽇,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发现被盘查⼈员⿇某侠的数据与犯罪现场DNA⾼度吻合,基本确定嫌疑⼈为⿇某侠近亲⼈员,经过两天连夜的采集、筛选、鉴定,确定⿇继钢的DNA与犯罪现场提取的死者阴道拭⼦DNA分型完全⼀致。2⽉23⽇7时,南京警⽅将⿇继钢抓获。2020年10⽉14⽇,南京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审公开宣判,判处⿇继钢死刑;⿇继钢提出上诉。2021年1⽉19⽇,江苏省⾼级⼈民法院⼆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6⽉10⽇,南京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犯⿇继钢执⾏死刑。
⼊选理由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时隔28年,杀⼈凶⼿终偿命。本案时间跨度长达28年,社会影响重⼤,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在当年案发后,现场勘验⼯作⾮常认真细致,保留了关键的痕迹物证,并妥善保管⾄今,为案件的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南京市公安局对该案⼀直⾼度重视,专案组成员虽⼏经更换,有的已经退休甚⾄过世,但接棒者始终锲⽽不舍、紧盯不放、不破不休。另外,从案发到破案历28年,《刑法》⼏经修订,如何适⽤《刑法》也成为焦点最后经核准追诉程序,司法公正得以维护。
7、病患母亲代购“”救⼦——法不外乎⼈情
案情简介
河南郑州李⼥⼠,其幼⼦罹患⼀种罕见的癫痫疾病,为了给孩⼦看病,母亲李⼥⼠开始求购⼀种名为氯巴占的药
品,2021年9⽉3⽇被郑州市中牟县警⽅以涉嫌⾛私、运输、贩卖罪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11⽉12⽇,中牟县⼈民检察院认为其构成⾛私、运输、贩卖罪,但因系“初犯”“从犯”“为⼦⼥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等因素,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当前最新情况为,李⼥⼠认为⾃⼰不是“”,并决定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进⾏申诉。据悉“氯巴占”在很多国家⽤于癫痫,但在我国是第⼆类精神药品,属于特殊管理药品,⽬前我国没有批准上市也没有相应进⼝许可机构。
⼊选理由
生物工程就业方向“法律是⼊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若仅就本案事实分析,案件并不存在特别复杂和争议的法律难点,但是本案背后却隐含着⼀个重⼤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即代购“救命药”的法与情。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案件“陆勇案”中,陆勇
背后却隐含着⼀个重⼤的法律与伦理问题,即代购“救命药”的法与情。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案
件“陆勇案”中,陆勇因代购印度抗癌药品“格列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最终陆勇被⽆罪释放。2019年我国通过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将未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进⼝药拟制为假药的规定删除,即“⾮法进⼝药”不再被认定为假药,不构成“⽣产、销售假药罪”。此举体现了我国法律的温情和对于⼈伦道德的尊重。另,国家和法律对于病患医疗、氯巴占的制造、销售,相关部门能否给予进⼝证明,并且严格监管流向,到⼀个合理合法的⽤药解决途径。正如这位母亲所⾔,希望不要把癫痫患者真真正正需要的药品就这么简单定性为,恳切希望以后这⼀体能享有合法⽤药的途径。
8、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亲情之暖,⼈性之殇
案情简介
电影《亲爱的》热映之后,⾻⾁亲情得以继续。2021年12⽉6⽇,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到⼉时被拐的孙卓,并在深圳相认。事情追溯到2007年,犯罪嫌疑⼈吴某龙在深圳打⼯,因其⼆哥家⾥只有两个⼥⼉,⼀直想要个男孩,他便萌⽣了拐卖男孩的念头。2007年10⽉9⽇19时许,吴某龙在⽩⽯洲将孙海洋的4岁⼉⼦孙卓拐⾛。除在10⽉份拐⾛孙卓后,吴某龙还因⾃⼰⼤哥家的侄⼦也想要男孩,在同年12⽉⼜拐⾛了另⼀个孩⼦符建涛。据光明⽹2021年12⽉7⽇报道,对于该案件的侦办,深圳警⽅透露,拐卖孙卓、符建涛案的主要犯罪嫌疑⼈吴某龙已被检察院批捕,帮助其藏匿孩⼦的同犯出师表原文及翻译
也正在申请批捕中,除正在⽣病的孙卓养⽗,孙卓的养母及另⼀名被拐孩⼦符某涛的养⽗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时,相关机关对本案中涉及的孙卓、符建涛违规落户的⾏为⼈等也正在调查。
⼊选理由
“亲情之暖,⼈性之殇。”拐卖⼉童现象古已有之,并且已经成为⼀项全球性问题。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明的进步,打击拐卖⼉童犯罪的刑事法律也在不断完善,但就我国现状⽽⾔,拐卖与收买⼉童⾏为在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本案中孙卓与符建涛皆系同⼀⼈拐⾛,犯罪嫌疑⼈吴某龙被追究后续刑事责任是必然之事,但是两个孩⼦的“养⽗母”可能⾯临怎么样的处罚?孙卓和符建涛对“养⽗母”的感情是否会影响到量刑?司法机关在处理这样的案件中应该如何兼顾情理法理,从⽽避免对孩⼦造成⼆次伤害?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被拐⼉童顺利落户,并“漂⽩”拥有合法⾝份,加⼤了亲⽣⽗母寻亲之路的障碍;再者,打拐应当是系统发⼒,从事前预防、事后打击和后续被拐⼉童的社会回归全⽅⾯进⾏⼲预,这都是在此类案件背后需要值得思考的问题。
9、程三昌缺席审判案——天⽹恢恢疏⽽不漏汽车进水
深圳港澳通行证续签案情简介
这是我国适⽤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起被告⼈贪污案。2000年12⽉7⽇⾄2000年12⽉15⽇,被告⼈程三昌利⽤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等折合⼈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并于2001年2⽉7⽇逃往国外。2002年2⽉8⽇,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通报。2021年12⽉9⽇河南省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了程三昌贪污⼀案,郑州市⼈民检察院提请适⽤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州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控辩双⽅分别出⽰了相关证据,并进⾏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程三昌的近亲属委托的辩护⼈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充分保障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
⼊选理由
“天⽹恢恢,疏⽽不漏。”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相对应,是法院在犯罪嫌疑⼈、被告⼈潜逃或因其他原因出境后,在滞留不归等情况时适⽤的审判程序。该程序的建⽴,是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重要⽴法。本案的审理,向已经外逃和可能外逃的贪腐分⼦发出强烈信号——⽆论逃到天涯海⾓,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同时本案审理中,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式,是党的⼗九⼤以来追逃追赃⼯作的⼀个显著特点。程三昌缺席审判案是⼀个缩影。它反映的是我国运⽤法律⼿段追逃追赃的效能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平不断提⾼。“天⽹”越收越紧,程三昌们的外逃之路也将被斩断。
10、张波、叶诚尘故意杀⼈死刑案——多⾏不义必⾃毙
案情简介
2020年2⽉26⽇张波与陈美霖协议离婚,约定⼥⼉由陈美霖抚养,⼉⼦6岁前由张波抚养。张波及其⼥友叶诚尘蓄意杀害两名⼦⼥。2020年11⽉1⽇,⼥⼉留宿在张波重庆市南岸区锦江华府⼩区的家中。2020年11⽉2⽇下午15时30分左右,张波趁家⼈外出,将次卧正在玩耍的⼥⼉和⼉⼦双腿抱住,将⼆⼈从次卧室飘窗窗户处扔到楼下,致⼥⼉当场死亡,⼉⼦经送医抢救⽆效死亡。2020年11⽉11⽇,张波和其⼥友叶诚尘因涉嫌故意杀⼈被刑事拘留,12⽉14⽇被批准逮捕。2021年7⽉26⽇,重庆市第五中级⼈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张波、叶诚尘故意杀⼈案,并于12⽉28⽇,依法以故意杀⼈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选理由
祝老师教师节快乐的短句家庭本应该充满⽗母的温情,⽽不是成为危机四伏的“⿊暗⾓落”;⽗母本该是孩⼦成长的温柔港湾、坚强后盾,⽽不是因为⾃⼰的⾃私、⽆知、残暴造成⼀个个⼈间悲剧。张波、叶诚尘⼆⼈经过数⽉谋划、多次尝试,最终在⾯对叶诚尘的割腕威胁的情况下,张波选择从15楼的窗户处推下⾃⼰的两个孩⼦,⾜以体现其⼈性的泯灭。案发后,张波不仅没有及时承认错误,反⽽试图以“假哭”蒙骗公安、亲属及社会⼤众,妄图逃脱法律制裁。在张波眼中,孩⼦是累赘、是负担!⽤杀害亲⽣孩⼦来证明⾃⼰
对新感情的忠诚,张波作案动机恶劣卑鄙,这是对道德的毫不顾忌,对法治的置若罔闻。⼆⼈的⾏为突破了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伦底线,主观恶性极深,作案⼿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后果和罪⾏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严惩,公平正义不应缺席。
特别感谢本⽂案例收集整理者:西北政法⼤学刑事法学院王伟、⾟有仪、刘炎俊、徐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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