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研究--兼论行为基准说的优越性
收稿日期:2020 ̄05 ̄28
作者简介:杨晓庆(1995-)ꎬ女ꎬ内蒙古包头人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为刑法学㊁犯罪学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过研究
兼论行为基准说的优越性
杨晓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ꎬ北京100875)
㊀㊀摘㊀要:我国刑法学理论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形式存在不同观点ꎬ以结果作为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的传统观点论证不足且会得出片面的结论ꎮ以行为作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ꎬ能够在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具有不同主观心态的情形下得出妥当结论ꎬ还能兼顾各种犯罪类型ꎬ且并不违反«刑法»总则的规定
ꎬ应当得到提倡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故意犯罪ꎬ只要行为人有意实施了规定的行为ꎬ导致 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 的结果ꎬ无论其对结果的态度为何均可构成此罪ꎬ应当运用竞合理论实现罪刑相适应ꎮ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关键词:传染病防治ꎻ罪过ꎻ罪过形式判断基准ꎻ法定犯ꎻ想象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4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8 ̄8008(2020)04 ̄0042 ̄06
㊀㊀在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爆发之初ꎬ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ꎬ将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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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为采取预防㊁控制措施的法定乙类传染病ꎮ结合2008年最高检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法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9条ꎬ以往很少适用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此次疫情防控中被激活ꎬ关于该罪构成的相关争议再度暴露在公众视野ꎮ其中ꎬ此罪的罪过形式在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不同观点ꎬ如何对之进行理解与适用值得深入探讨ꎮ本文将立足于解释论的立场ꎬ首先列举以结果作为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的不同观点及其存在的问题ꎬ以此为基础指出结果基准说的局限性以及行为基准说的优越性ꎬ最后回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ꎬ对其罪过形式的具体认定展开分析ꎮ
一㊁结果基准说下的传统观点及问题
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过ꎬ学界存在过失说㊁故意说与混合说的不同主张ꎮ其中混合说的观点虽然有利于全面评价行为人的主观心态ꎬ但与我国目前需要确定单一罪过的立法存在冲突ꎬ出于解释论的立场暂不予考虑ꎮ在结果本位思想的影响下ꎬ传统观点将结果作为罪过形式的判断基准ꎬ存在过失说与故意说的分歧ꎬ但它们在理论论证及实感恩节怎么发朋友圈
际适用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ꎮ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一)过失说及存在的问题
持过失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人对 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 这一危害结果持反对的态度ꎬ属于过失犯罪ꎮ其观点及论证存在的问题如下:(1)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是以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而非对行为的态度作为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标准[1]ꎮ但 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 并不当然地等同于此罪的 危害社会的结果 ꎮ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条与第15条中的 危害社会的结果 存在不同的观点ꎬ一般来说只有采纳构成要件结果说才能直接得出 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 是此罪的危害结果ꎬ但这一观点要受到完全无法解释行为犯的罪过形式判断基准的质疑ꎮ(2)有学者认为从法定刑配置来看ꎬ本罪在7年有期徒刑以下进行量刑ꎬ与绝大多数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一致ꎬ此罪为过失犯罪更能体现刑法原义[2-3]ꎮ这样的观点反映了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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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忽略了不同罪名直接或主要的犯罪客体或言法益之间的差异ꎬ持过失说的学者往往也认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传染病防治管理制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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