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探析
[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用词不精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在量刑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过轻,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主刑过于单一,量刑幅度小,缺乏伸缩性,致使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文章从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适当增加其处罚力度,强化执行,明确个性签名大全2013最新版的情节恶劣的范围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以便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犯罪构成;立法完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汽车已经走进普通民众的生活。汽车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交通事故频发。酒后驾驶、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不断增多,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全国共报道路交通事故390万余起,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万余起,造成6.5万余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3亿元。这就要求要加大对驾驶行为的整治,规范道路交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然而,
科目三考试视频全过程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这种严重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却缺少强有力打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什么叫红颜知己条规定火车软卧图片车辆损失险是什么意思“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独善其身是什么意思啊元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此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纯粹的结果犯,不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是不会以交通肇事罪加以处罚的,较低的犯罪成本不足以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的屡屡发生。立法机关在反复研究了各种意见和借鉴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实践后,认为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频发,2011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其第2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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