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务院规定邮政快递行业投诉申诉维权办法
2012国务院规定邮政快递⾏业投诉申诉维权办法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维护邮政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消费者申诉,促进邮政业服务质量的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处理消费者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服务质量提出异议的申诉,适⽤本办法。第三条申诉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第四条申诉处理机构对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实⾏调解制度。
第⼆章机构
第五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受理中⼼(以下简称国家邮政局申诉中⼼、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统称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应配置相应⼈员和基本设施,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及其⼈员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隐私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第⼋条国家邮政局申诉中⼼主要职责:(⼀)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作的管理和监督;(⼆)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件、服务标准的咨询;(三)负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受理、转办、催办、督办、回访、结案等⼯作;
(四)负责处理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五)监督检查各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对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处理⼯作,对重⼤服务质量问题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调查处理并予以通报;(六)负责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作,汇总、分析全国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七)负责起草国家邮政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国家邮政局授权的其他职能。第九条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主要职责:(⼀)负责本省(区、市)受理和国家邮政局转办的消费者申诉、举报、表扬、批评、建议等相关问题的转办、催办、督办、调查、调解、回访与结案⼯作;(⼆)帮助解答消费者关于邮政服务、快递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件、服务标准的咨询;(三)负责处理本省(区、市)政府相关部门转办的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四)负责处理其他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转来的消费者申诉;(五)负责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的统计、存档⼯作,汇总、分析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并按⽉向国家邮政局申诉中⼼上报消费者申诉处理情况;(六)负责起草本省(区、市)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通告;(七)省邮政管理局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受理
演员赵立新犯什么事了
第⼗条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采⽤电话申诉或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站申诉,也可以采⽤书信或传真形式申诉。第⼗⼀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要认真受理邮政业消费者的申诉,⼯作时间应有专⼈值守“12305”申诉电话,
保证消费者申诉渠道畅通。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应⾃接到消费者申诉之⽇起30⽇内答复申诉⼈。第⼗⼆条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诉⼈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寄件⼈或收件⼈)。(⼆)有明确的被申诉⼈。(三)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四)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受理。(五)消费者申诉时,要提供与申诉事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包括:申诉⼈姓名、;邮(快)件号码、寄件时间、寄件⼈和收件⼈地址;被申诉⼈名称、申诉诉求、理由、相关证据、企业对投诉处理的结果等。(六)申诉⼈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服务争议之⽇起1年内对需申诉事件提出申诉。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申诉不予受理:(⼀)不符合本办法第⼗⼆条所规定的申诉条件的;(⼆)诉求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不涉及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问题的);(三)申诉⼈与被申诉⼈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申诉⼈没有新的诉求内容的;(四)邮政管理部门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过调解或同⼀事项重复申诉的;(五)⼈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四条消费者采⽤电话形式申诉,申诉中⼼⼀般情况下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于两个⼯作⽇内答复申诉⼈是否受理。消费者⽹上申诉或以书信、传真形式申诉,申诉中⼼应于两个⼯作⽇内受理。对于不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处理
关于描写秋天的句子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处理申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票发⾏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快递服务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业标准;(三)申诉处理机构处理申诉规范性⽂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件;(四)消费者与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签订的书⾯格式合同(邮件详情单、快递详情单);(五)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对外公布的有关承诺。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应当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之后,于两个⼯作⽇内将消费者申诉内容转给相关部门或被申诉⼈。国家邮政局受理的申诉⼀般情况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转给相关省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办理。第⼗七条对于消费者举报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申诉中⼼转给相关部门处理。第⼗⼋条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申诉后应妥善处理,并与申诉⼈及时沟通。(⼀)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按规定赔偿消费者损失或向消费者致歉;(⼆)如在处理收件⼈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赔偿寄件⼈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按规定理赔;(三)对确认企业⽆责的申诉,应将详细情况和企业⽆责理由与申诉⼈沟通并解释;(四)企业内部责任划分,由企业⾃⾏处理,不得相互推诿。第⼗九条被申诉企业应⾃收到转办申诉之⽇起
15⽇内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答复内容应包括:调查结果、企业责任;与申诉⼈达成的处理意见、赔偿⾦额或解释与道歉情况;申诉⼈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企业申诉处理⼈及等。
如企业收到转办申诉15⽇内尚未处理完毕,应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说明处理进展情况、处理原则、与申诉⼈协商结果等,并在此件申诉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处理结果。第⼆⼗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收到企业对申诉处理结果的答复后,应及时回访消费者核实处理情况并征询消费者对申诉处理是否满意。第⼆⼗⼀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回访消费者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被申诉⼈与申诉⼈协商和解的申诉,可以作结案处理:(⼀)企业的处理符合双⽅当事⼈的约定或相关规定;(⼆)企业的答复与回访消费者实际处理情况相符。第⼆⼗⼆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回访消费者后或经过调查后,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要求企业重新处理并于5⽇内重新答复处理结果:(⼀)企业的处理不符合双⽅当事⼈的约定或相关规定;(⼆)消费者反映实际处理情况与企业答复不符。申诉中⼼收到企业再次答复后应再次回访消费者核实情况后结案。第⼆⼗三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回访消费者,初次联系⽆果的,应隔⽇再次联系,仍⽆法联系的可作结案处理。第⼆⼗四条对于被申诉⼈与申诉⼈未能协商和解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可以进⾏调解。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督办企业及时处理申诉,对于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处理结果的企业,应在申诉情况通告中点名批评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申诉,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调查。经查证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部门对被申诉⼈进⾏⾏政处罚。
第五章调查
云南虫谷剧情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向申诉⼈、被申诉⼈了解情况、收含有然的成语
集证据或者召集有关当事⼈进⾏调查。第⼆⼗⼋条调查⼈员可⾏使下列权利:(⼀)向当事⼈和有关⼈员询问申诉情况;(⼆)要求有关单位和个⼈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等。第⼆⼗九条调查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作⼈员共同进⾏,调查时应当出⽰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第三⼗条被调查⼈员应如实回答调查⼈员的询问,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据。第三⼗⼀条需要对有关邮(快)件、物品进⾏检测或者鉴定的,应交由国家邮政局及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指定的检测或者鉴定机构进⾏检测、鉴定。被申诉的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三⼗⼆条调查⼈员依法公正地⾏使调查权,不得与申诉⼈、被申诉⼈及其他相关⼈发⽣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第六章调解
第三⼗三条同时满⾜下列情形的,邮政管理部门申诉中⼼可以组织双⽅当事⼈进⾏调解:(⼀)属于邮政管理部门受理范围的申诉;(⼆)申诉⼈与被申诉⼈已经就申诉事项进⾏协商,但未能和解的;(三)申诉⼈与被申诉⼈同意由邮政管理部门进⾏调解的。第三⼗四条申诉中⼼就当事⼈所争议的事项进⾏调解,以电话或⽹上调解为主,达成⼀致意见的,可以作结案处理。第三⼗五条申诉中⼼调解⽆效的或者消费者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争议双⽅可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第七章附则
第三⼗六条国家邮政局和各省、⾃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告邮政业消费者申诉情况。第三⼗七条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2011年7⽉1⽇起施⾏。
一年级语文下册期末试卷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