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初探
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初探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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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In practice,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 put forward some problems on tax treatment of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fund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projects.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main tax treatment in the exist-ing tax laws and practice from receiving scientific special funds, expenditure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funds, income tax treatment. Then it analyzes the operation errors, and gives recommendations on regulating the tax treatment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funds. Especially it propose the innovation model of fund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文章从收到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增值税处理、支出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增值税处理、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所得税处理等方面,归纳总结了现行税收法规相关规定和实践中的主要做法,并剖析操作中存在的误区。最后提出现行制度框架下规范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建议,尤其提出创新经费监督管理模式。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年(卷),期】2016(000)008
【总页数】4页(P1-4)
【关键词】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会计核算
【作 者】许诺
【作者单位】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北京 10003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
“十二五”以来,国家财政科技投入由1 688.5亿元增加到了6 184.9亿元,年均增长20.38%。其中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26%,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26.18% (见图1)。在科技经费投入大幅增长的同时,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成为当务之急,社会各界对投入效益的忧虑也与日俱增。伊利 牛奶
目前,相关税收法规对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笔者在科研经费巡视检查和专项审计中发现,由于部分法规操作性较差,使得各地区税收机关及各单位对法规理解与操作并不一致,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税务处理在承担单位反映较为强烈,亟待从研究层面加以解决。
1.1 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单位收到中央财政拨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那么造句1.2 主要处理方式
1)承担单位一般在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项经费后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最好的网络游戏2)部分合作单位在收到牵头单位转拨的专项经费后不开具发票,不缴纳增值税。
3)部分合作单位在收到牵头单位转拨的专项经费后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此种做法,多数是由于未能提供恰当材料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或应课题承担单位要求[1]。
1.3 操作中存在的主要误区
科技计划项目拨款的路径存在其特殊性,即合作单位的款项由牵头单位转拨。各地税务机关对国家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理解、解释不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对非财政直接拨款均要求缴纳流转税。由于课题参加单位收到的国家专项经费是由课题承担单位转拨,无法提供财政直接拨款的票据、项目立项文件,部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属于经营性收入,要求对专项经费缴纳流转税。
狮子座女同时,还存在个别课题牵头单位转拨专项经费给课题合作单位的情况,要求收款单位开具正式应税票据,认为没有类似票据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个别课题承担单位的误解,认为只有拿到应税发票方可降低其管理风险,另一方面也有个别税务人员要求没有正式票据不得计入支出。
过去出现缴纳税金的情况时,一般缴纳的都是营业税,目前营改增已全面推行,也开始出现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过去单位缴纳税金时,营业税及附加税可以计入课题的支出,收入全额计入课题专项经费收入,而由于增值税是价税分离,税金无法计入支出,因此单独核算的课题帐体现收入将缺少税金部分的情况。
2.1 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2.2 主要处理方式
单位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对应项目主要包括:耗用的原材料、试剂、低值易耗品等;耗用的水、电、燃料、动力等;采购的仪器设备;购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
当课题承担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在专项经费支出购买材料或劳务时收到增值税专
用票据处理进项税的方法不统一,主要存在3种处理方法:一是将税价合计全部计入课题专项经费支出,增值税进项税不计入或先计入增值税进项税再作一步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是课题专项经费支出以不含税的价格计算,单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三是个别单位既抵扣进项税,又将增值税进项税计入项目核算支出。
2.3 操作中存在的主要误区
研发活动相关进项税能否抵扣在实践中争议较大。部分观点片面认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问题的核心在于单位所从事的研发活动是否属于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若研发项目进项用于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研发,则研发支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该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的,则研发支出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3.1 税收法规相关规定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龙岩莲花山公园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 (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如果科技计划承担单位能按要求进行单独核算,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三要件,即:科技部门有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承担单位应对支出能进行单独核算。
3.2 主要处理方式
1)部分承担单位按照以上文件精神,将支出单独核算,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2)部分承担单位收入作为征税收入,相应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多数合作单位将收入作为征税收入,相应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 操作中存在的主要误区
部分单位将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缴纳流转税视同于经营性收入,并未对专项经费支出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经费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3]。
在现行财税法规下,为规范承担单位专项经费的税务处理,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以期对明确税务处理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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