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解释
认定职务犯罪中“国家⼯作⼈员”的司法解释
纪法学堂
“国家⼯作⼈员”的认定
01.
国家机关⼯作⼈员的认定
★最⾼⼈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的答复函》(2000年4⽉30⽇)
根据国办发〔1998〕131号⽂件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垂直领导,所以,它是具有⾏政职责的事业单位。据此,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应视同为国家机关⼯作⼈员。
描写钱塘江大潮的诗句★最⾼⼈民检察院《〈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的答复》(2000年9⽉28⽇)
对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参照对国家机关的办法进⾏管理。据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部应视同国家机关⼯作⼈员。
★最⾼⼈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13⽇)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作⼈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作⼈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机关、⾏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
根据有关⽴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国家⾏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或者虽未列⼊国家机关⼈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视为国家机关⼯作⼈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作⼈员。
02.
“以国家⼯作⼈员论”的情形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国家⼯作⼈员在农村合作基⾦会兼职从事管理⼯作如何认定⾝份问题的答复》(2000年6⽉29⽇)
国家⼯作⼈员⾃⾏到农村合作基⾦会兼职从事管理⼯作的,因其兼职⼯作与国家⼯作⼈员⾝份⽆关,应认定为农村合作基⾦会⼀般从业⼈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农村合作基⾦会兼职从事管理⼯作的⼈员,以国家⼯作⼈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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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13⽇)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作的⼈员,应当以国家⼯作⼈
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作⼈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外,不以国家⼯作⼈员论。
★最⾼⼈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员是否适⽤刑法第九⼗三条第⼆款问题的答复》(2004年11⽉3⽇)
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三条第款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作⼈员论”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3.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的认定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三条第⼆款的解释》(2009年8⽉27⽇修正)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员在从事哪些⼯作时属于刑法第九⼗三条第⼆款规定
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员协助⼈民政府从事下列⾏政管理⼯作时,属于刑法第九⼗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地征收、征⽤2009年8⽉27⽇全国⼈⼤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原来的“征⽤”改为“征收、征⽤”。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育、户籍、征兵⼯作;
(七)协助⼈民政府从事的其他⾏政管理⼯作。
win7不能关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职务上的便利,⾮法占有公共财物、挪⽤公
古希腊神话人物款、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构成犯罪的,适⽤刑法第三百⼋⼗⼆条和第三百⼋⼗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四条挪⽤公款罪、第三百⼋⼗五条和第三百⼋⼗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最⾼⼈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三条第⼆款的解释的通知》(2000年6⽉5⽇)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员贪污、受贿、挪⽤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政管理⼯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条、第三百⼋⼗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四条挪⽤公款罪和第三百⼋⼗五条、第三百⼋⼗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员从事属于村民⾃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解释》的规定。
★最⾼⼈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三条第⼆款的解释〉的时间效⼒的批复》(2000年6⽉29⽇)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三条第⼆款的解释》是对刑法第九⼗三条第⼆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规定的进⼀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适⽤于修订刑法
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规定的进⼀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该《解释》的效⼒适⽤于修订刑法的施⾏⽇期,其溯及⼒适⽤修订刑法第12条的规定。
★最⾼⼈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13⽇)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罪的主体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三条第⼆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是在特定条件下⾏使国家管理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职责的各级⼈民代表⼤会代表;(2)依法履⾏审判职责的⼈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政管理⼯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员。
04.
驴肉饺子馅配什么菜
《刑法》第九⼗三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
★最⾼⼈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13⽇)
快递春节什么时间停运⼀、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罪的主体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民团体等履⾏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作⼈员依法履⾏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作,⼀般不认为是公务。
来源 / 中国⽅正出版社
编辑 / 张⾬王云菲
审核 / 云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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