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安徽名人录作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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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俊晖晋级大奖赛次轮        摘 要 本文指出,玩忽职守罪本质上应归属于不作为犯罪,且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链条上因素诸多,甚至夹杂其他犯罪,导致认定该罪的因果关系困难重重。正因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同于一般犯罪,而且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或可套用的公式程序,使得实践中很难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词 玩忽职守 因果关系 认定
鲁迅珍惜时间的名言        作者简介:张翠然,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86-02
        刑事犯罪理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庞大复杂,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主要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说和偶然因果关系说之争。平时我们讨论因果关系,较多地关注自然犯罪、作
为犯罪等,通常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必然因果关系为主流。玩忽职守罪本质上应归属于不作为犯罪,且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链条上因素诸多,甚至夹杂其他犯罪,导致认定该罪的因果关系困难重重。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决定罪与非罪,在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五大洲七大洋
        一、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我们一般从行为主体、客观行为、危害结果及客观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考察。普遍认为,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不同于其他类犯罪的认定,经常表现出以下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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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多因一果。实践中发生了某一重大危害结果,进行责任倒追时,往往会牵出负有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但相关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常常不是造成该危害结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而是与其他因素相结合共同对危害结果发生作用。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我们首先会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而考察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情况。如果存在失职行为,则会进一步考察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必然以违法生产建设、自然事件等其他因素相
连接。从这个角度讲,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并非通常意义上强调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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