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轻刑化问题策略研究
犯罪轻刑化问题策略研究中国护照上写的什么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的是作者:严三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清蒸螃蟹的做法下半月》2015年第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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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座是按公历还是农历        一、基于渎职侵权视角犯罪轻刑化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第一、面对渎职侵权案件,《刑法》类别比较单一。其刑种主要是罚金刑、自由刑等相关财产刑,法律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没有将其设置为资格刑。
        第二、渎职侵权案件的量刑幅度较大、较宽。例如植物、动物检疫舞弊案件中,刑法413条规定最高可以被判十年徒刑,最低判为一个月拘留,其量刑跨度为一月到十年。当犯罪情节类似时,其量刑幅度也是最高五年、最低一月。
        第三、缓刑适用原则操作性较差。《刑法》中缓刑的相关规定中,当被告人符合有悔罪表现及犯罪情节较轻的条件时,才能确定其不会再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予以缓刑。渎职侵权案件,因为其法定刑标准相对差低,大部分行为属于偶犯、初犯,所以可以满足犯罪情节
较轻的条件。另外,悔过表现体现出易隐藏性、表面性及复杂性,只有领导才有机会犯渎职侵权罪,其文化水平与思想认识较高,大部分人具有特别好的认罪态度,他们通常以功过与感情博取法官的谅解。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渎职侵权罪的缓刑、免刑比例逐步提高。
        (二)司法方面的原因
        第一、渎职侵权罪的立案标准与法律理解上,检察院与法院的认识不同。在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条件方面,《刑法》中规定的清晰度和细致性较差,将导致严重后果”“导致恶劣影响愚人短信”等当作是其危害社会的具体要求,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留下很大的弹性空间。
        第二、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定权。法官具有自由裁定的权利,主要体现在情节类似的案件,一位法官可能将其判为长期监禁,而另一位法官却可以判为缓刑。渎职侵权案件的法定刑较为宽泛,这扩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但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制约机制,是造成对渎职侵权案件当事人量刑较轻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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