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
[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面临很多困境,三难一大问题,即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认定处理难和干扰阻力大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制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影响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对策
笔者结合自身从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实践,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及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三难一大问题
第一藏的拼音,线索发现难。原因有:1.电算化渎职侵权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均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作案手段十分狡猾和隐蔽,不易被察觉,具有较强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2.渎职罪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认知度过低。人民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内容和管辖不甚了解,又怕打击报复,不敢举报,举报意识、热情不高,七夕节土味情话有价值、能成案的线索不多。3.一些单位保护主义严重,主动移送线索的意识不强。许多部门在案发后往往采用隐瞒不报、自行处理、私
下解决的方式獒,造成了案件线索被掩盖,而检察机关又难以介入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了解情况时往往又得不到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从而使案件线索来源长期在低谷徘徊。2021即将结束的感慨说说
第二,调查取证难。主要表现在:1.取证对象的特殊性。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大都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实权人物,其社会阅历、知识结构、社会关系等决定了他们不会轻易地提供相关的罪证。2.案件的知情人员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在举证上出尔反尔,经常使审讯取证工作备受干扰。3.犯罪嫌疑人利用权力、职务和关系网以及单位领导出于各种自身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等因素,对案件查处采取隐瞒、开脱或干扰的态度,人为增加了案件取证的难度。
第三,认定处理难。主要表现在:1.责任认定难。由于调查取证中的人为干扰和消极配合,导致许多渎职行为责任的分散;有些渎职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往往表现在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即使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因渎职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单位是犯罪主体,故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又因责任分散,难以分清责任的大小,也就很难追究具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2.犯罪构成界定模糊。法律对渎职侵权犯罪规定过于原则,加上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又过于宽泛,导致检、法两家认识不一。如司法实践中表现最为突
出的是关于渎职侵权案件中徇私情、私利的认识问题。检察机关对徇单位之私、徇小集体之私都认定为徇私,而法院不认可,其认定徇私必须是徇个人之私。检、法认识上的分歧,皮蛋瘦肉粥做法直接影响案件的最终处理。3.各诉讼环节协调沟通不够、监督制约不强。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对于公诉部门来说,案件数量相对较小,深入研究相对较少,容易产生认识上的不一致,难以形成办案合力,特别是由于一些检委会委员对于渎职侵权案件不熟悉、认识不足,致使一些渎职案件得不到正确处理。4、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使他们周围形成了很厚的保护层和关系网,易产生腐败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甚至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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