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危害
作者:杨军 吴畅 候启舞
来源:《今日财富》交通事故理赔科技小制作大全图解2015年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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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文对目前职务犯罪的轻刑化的危害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职务犯罪;轻刑化;危害
从职务犯罪这一词语出现之日,我国学术界就对其概念外延有诸多争议。我国刑法学者一般认为:“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具体来讲,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复联四彩蛋“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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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d 轻刑化,指刑罚向轻缓的方向转变,它包括内涵上与外延上的轻刑化。在内涵方面表现为刑罚的种类、程度的轻刑化;在外延方面体现为立法、司法的轻刑化。职务犯罪“轻刑化”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其突出表现是职务犯罪相比其他一般刑事犯罪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缓刑和免刑的数量比例过多,在刑罚执行中,职务犯罪相比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所受到的执行方式更加宽松。在当前无论是国内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更加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加强调顺应国际上“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潮流的现实语境下,对职务犯罪人较多地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固然有其相对合理的成份,但在现阶段我国职务犯罪高发易发问题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由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和犯罪客体的特殊性,片面强调轻刑化趋向、过多过滥地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不仅会给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造成社会矛盾的积累激化。中国的腐败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也步入了高发期。腐败是社会的毒瘤,侵蚀社会的肌体。然而在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却呈现轻刑化的趋势。 “当严不严”、“罚不当罪”,职务犯罪轻刑化已经引起了政府和公众的高度关注。加大惩处职务犯罪的力度,扭转失衡的天平,是当下司法工作需要迫切加以解决的问题,也是民众强烈的司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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