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6.08.02
【字 号】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施行日期】2006.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野生动物养殖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06〕716 号
还珠格格第一部主题曲各分县局:
  现将新修订的《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
2006年8月2日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  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安徽大专院校
  一、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 45 周岁,且结婚满 10 年;
  (2)申请人年满 4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结婚应满 5年;申请人年满 55 周岁以上,结婚应满 2 年;
  (3)随迁子女系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 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
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文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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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
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 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二)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
  1.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 35 周岁,且结婚满 10 年;
重阳节放假吗是法定节假日吗  (2)申请人年满 40 周岁,结婚应满 5 年;
  (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为残疾人(残疾指生活难以自理,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武疯子一般不予受理)。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残疾一方的《残疾证》和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肢体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疾照片;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7)随迁 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8)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10)民警调查报告(对残疾一方的残疾程度,是否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写出报告);
  (11)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
  1.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工人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系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 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5)再婚人员投靠的,结婚时间、年龄参照夫妻投靠入非农业户条件办理。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
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随迁 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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