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时达与北京市公安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唐时达与北京市公安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公安  其他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4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4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刘彩霞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刘彩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时达;北京市公安局 
【当事人】唐时达北京市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唐时达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 
凤凰古城好玩吗【代理律师/律所】张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赵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东赵莹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如果有一天我消失了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唐时达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作为北京市户口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具有审批外地进京人员的落户申请以及作出注销进京户口决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天津自助游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中国节日大全表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作为北京市户口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具有审批外地进京人员的落户申请以及作出注销进京户口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有冒用“唐时达”身份的事实,对其弄虚作假,非法获取的“唐时达”北京市户籍依法应予注销。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被诉注销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
以维持。唐时达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五十元,均由唐时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1:31: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原告户口从就读的南开大学迁移落户至北京。2018年9月14日,原告将户口迁至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305号二区7号楼11层11J。2018年9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所属西城分局接到唐一达的举报,要求查处原告冒用唐一达身份信息的行为。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原告邮寄送达编号为xxx的《北京市公安局注销北京市户口登记告知书》,告知原告其北京市居住常住户口系非法办理取得,拟予以注销。2019年4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所属西城分局天宁寺派出所收到原告申辩材料。2019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被诉注销决定书。当日,天宁寺派出所电话告知原告申辩无效,并宣读注销决定书,同日北京市公安局将被诉决定书邮寄送达原告。2019年5月17日,唐时达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305号二区7号楼11层11J的户口被
注销。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0号)文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作为北京市户口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具有审批外地进京人员的落户申请以及作出注销进京户口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武冈市公安局《关于唐时达虚假户口信息的情况通报函》已明确认定唐时达系冒用他人身份,且唐时达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自述的身份情况,足以认定唐时达取得户口的身份是虚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0号)文的规定,在户口迁移中,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在唐时达的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系以弄虚作假方式非法取得的情况下,北京市公安局经调查后作出被诉注销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唐时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唐时达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时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注销决定书,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什么什么无什么
唐时达与北京市公安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45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唐时达。
     委托代理人张东,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千什么百什么的成语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亓延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万国,北京市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姜辉,北京市公安局民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时达因诉北京市公安局注销户口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101行初478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时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东、赵莹,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贾万国、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编号:2019008《北京市公安局注销北京市户口登记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注销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唐时达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系弄虚作假,非法办理取得,其真实户口姓名为潘涛,登记在湖南省武冈市。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中“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的规定,现决定:对唐时达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二区7号楼11J”的户口登记予以注销。
     唐时达向一审法院诉称,唐时达的户口系通过正规行政程序取得。唐时达于2011年获得南开大学博士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于2013年6月至2016年8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大学应用经济学学科(领域)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入站之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发出“人专博二字(2013)第711号介绍信”。根据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为唐时达办理落户北京事宜。2013年8月27日,唐时达户口从就读的南开大学迁移落户于北京。唐时达在申请办理户口事宜没有弄虚作假,不是非法取得。北京市公安局适用法律错误。户口登记是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户口登记条例》,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注销唐时达户口,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公安局注销户口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武冈市公安局2019年1月30日给天宁寺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唐时达虚假户口信息的情况通报函》中对“潘涛”户口使用及注销原因描述不清;对曾用名、别名、户主信息及亲属关系的描述无法律文件予以证明。综上,唐时达请求法院撤销被诉注销决定书。
被告辩称     北京市公安局向一审法院辩称,2018年9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所属西城分局接到唐时达之弟唐一达的举报,要求查处原告冒用唐一达身份信息的行为。经北京市公安局调查认定:举报人唐一达(原名唐时达)与原告(真名潘涛)系亲兄弟,二人的出生户籍登记地为:湖南省武岗市邓元泰镇木爪村12组。2001年,举报人唐一达和原告同时在城步县参加高考,举报人唐一达以原告现用的姓名唐时达的名义考取了湘潭大学,原告未
考取任何大学。举报人唐一达对考取的大学不满意,经举报人唐一达同意,原告使用唐时达的户口信息和录取通知书到湘潭大学就读。2002年,举报人因不能与兄同名,又将湖南省武岗市邓元泰镇木爪村的户口信息更名为唐一达参加高考,被中国人民大学录取。原告以唐时达身份大学毕业后考取博士,后又获得博士后学位后,于2013年8月27日落户北京市朝阳区百子园小区3号楼4层3单元403号。2018年9月14日,原告与举报人唐一达的房产纠纷胜诉后,原告将户口迁至诉争房产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大街305号二区7号楼11层11J。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向原告邮寄送达编号为2019008的《北京市公安局注销北京市户口登记告知书》告知唐时达,其北京市居住常住户口系非法办理取得,拟予以注销。2019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被诉注销决定书,于当日邮寄送达原告。北京市公安局认为:原告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在湘潭大学的入学资格,此后获取博士及博士后资质及落户北京,是建立在骗取湘潭大学的入学资格所致,故原告的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系非法办理取得。从武岗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通报函及城步一中、城步县丹口村村民委员会、唐一达之兄唐时逵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唐一达与唐时达系同一人。原告真名为潘涛,原告现身份证号码与真正的唐时达(即唐一达)身份证号码一致,故唐时达现在的姓名、身份系弄虚作假取得。综上,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注销决定书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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