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口被占用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员工福利内容∙【公布日期】1988.07.26
∙【字 号】京劳社发字[1988]251号
∙【施行日期】198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发字[1988]251号 1988年7月26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大专院校,各区、县劳动局: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解决城镇临时工的招用、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合理解决城镇临时工的招用、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因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本市城镇居民中招用工作期限一年以内的临时工(以下简称临时工)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临时工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地区临时工的管理工作。
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本地区内临时工的登记、培训和介绍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工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022年元旦快乐图片 2.年满16周岁,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0周岁;
3.经街道、镇劳动部门登记并领有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第五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到被招用人的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招用手续,并按临时工本人工资总额的5%缴纳管理费。
第六条 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执行。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所从事工种、岗位、工作,一定时期内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指标,或工作上应当完成的任务;
2.合同期限;
3.生产、工作条件;
4.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5.劳动纪律;
6.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7.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单位、临时工本人和临时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部门各持一份。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终止执行;
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续订合同应当到临时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用工单位可以同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
1.发现临时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4.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的规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罚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的;
7.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十条 临时工被劳动教养、判处刑罚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临时工可以同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2.用工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参军、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或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4.用工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必须提前一周通知对方,方可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市、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工资分配形式,由用工单位确定。
实行月工资制的,临时工的工资可以高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的20%;实行日工资制的,日工资不得低于2.50元,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日工资不得低于3.50元。
以安置城镇待业青年为主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确定。
第十五条 临时工可以享受用工单位同岗位、同工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津贴、补贴(不含工资性补贴)和法定节日加班工资等待遇,奖金由用工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下列情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五岳是指 1.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
2.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做梦梦见强盗
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以前的工资待遇、医疗待遇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由用工单位根据其残疾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付给3个月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第十八条 临时工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临时工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劳动保险待遇,与所在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
第十九条 城镇临时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 市、区、县劳动局负责对用工单位使用临时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办理临时工招用手续擅自招用临时工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招用手续的,每使用一个临时工,处以用工单位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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