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同业存单、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同业存款有什么区别?
作者|华润银⾏王超
来源|⾦融市场那些事⼉ ID:financialmkt
⾸先,要建⽴⼀个⽐较“正”的思维⽅式。正确的做法是,先看资产负债表中它们的“官⽅名称”,和之间的逻辑关系;再看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了解做业务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最后看实务操作当中的真实情况,即实战经验。
在本题中,【同业拆借】与【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之间)并列,⽽【同业借款】属于【同业拆借】的⼦项。
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上业务类型的科⽬归属为:
当我⽅融出资⾦时,记账在资产端:
【同业拆借】在我⽅融出时⼝语称之为“拆放同业”、“信⽤拆出”,⾪属于“投资类”的“拆出资⾦”科⽬,属于⼀级科⽬(与交易性⾦融资产、可供出售、持有⾄到期、应收款项、买⼊返售等并列);
【同业借款】属于“拆出资⾦”项下的“同业借款”,属于⼆级科⽬;
【同业存款】在我⽅融出时⼝语称之为“存放同业”,属于“存放同业款项”科⽬下;
【同业存单】在我⽅融出时,属于“投资类”科⽬,即“交易性⾦融资产”“可供出售⾦融资产”“持有⾄到期⾦融资产”。
当我⽅融⼊资⾦时,记账在负债端:
【同业拆借】在我⽅融⼊时⼝语称之为“同业拆⼊”、“信⽤拆⼊”,⾪属于“拆⼊资⾦”科⽬,属于⼀级科⽬;
【同业借款】在银⾏体系⼀般没有通过借款来进⾏融资,⼀般直接通过【同业拆借】进⾏负债;
【同业存款】在我⽅融⼊时⼝语称之为“同业存放”,属于“同业及其他⾦融机构存放款项”科⽬下,属于⼀级科⽬。
【同业存单】在我⽅融⼊时,⾪属于“债券发⾏”科⽬。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全国银⾏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的同业拆借⽹络进⾏的⽆担保资⾦融通⾏为,即具备冗余头⼨的法⼈(或法⼈授权分⽀机构)将资⾦拆借给头⼨短缺的⾦融机构。拆出⽅需要对拆⼊⽅进⾏授信,不同机构的授信管理不同,⼀般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也有些会将综合授信具体切分到各个业务当中。
监管⽂件:《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商业银⾏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2014),《全国银⾏间同业拆借市场业务操作细则》(2016)等。
期限:不同⾦融机构的最长拆⼊期限不同,拆出期限则取决于拆⼊⽅的最长期限。
政策性银⾏、中资商业银⾏、中资商业银⾏授权的⼀级分⽀机构、外商独资银⾏、中外合资银⾏、外国银⾏分⾏、城市信⽤合作社、农村信⽤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资⾦的最长期限为1年,
⾦融资产管理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保险公司拆⼊的最长期限为3个⽉;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管公司拆⼊的最长期限为7天。
量:⾦融机构同业拆借实⾏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民银⾏及其分⽀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政策性银⾏的最⾼拆⼊限额和最⾼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融债券余额的8%;
中资商业银⾏、城市信⽤合作社、农村信⽤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拆⼊限额和最⾼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外商独资银⾏、中外合资银⾏的最⾼拆⼊限额和最⾼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外国银⾏分⾏的最⾼拆⼊限额和最⾼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民币营运资⾦的2倍;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保险公司的最⾼拆⼊限额和最⾼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
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最⾼拆⼊限额和最⾼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20%;
证券公司的最⾼拆⼊限额和最⾼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中资商业银⾏(不包括城市商业银⾏、农村商业银⾏和农村合作银⾏)授权的⼀级分⽀机构的最⾼拆⼊限额和最⾼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授权确定,纳⼊总⾏法⼈统⼀考核。
计息:以A360计息,参照上海银⾏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并在该基础上加减点。经过数次调整,⽬前Shibor的公布时间为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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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意义:相对于⼤家都熟悉的回购业务,信⽤拆借业务不需要债券做为信⽤品做抵押,所以对于融⼊⽅会更加有利。换句话说,未使⽤的债券做为流动性资产,可以做为潜在的融资储备,可以改善流动性指标。⽽对于融出⽅⽽⾔,由于没有相应的抵质押物做保证,所以⼀般会要求更⾼⼀些的价格,做为信⽤风险的补偿。在过去,信⽤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民银⾏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的同业拆借⽹络完成,⾃动⽣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
中国最厉害武器是什么⼆、同业借款
做为同业拆借的⼦类业务,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有很多相似之处,⽬前由于监管⽂件的不明朗,⽬前界定仍然有些模糊,⼀般认为是指商业银⾏在全国统⼀的同业拆借⽹络之外,向⾮银⾏⾦融机构借出资⾦的业务⾏为。在各项交易要素的限定上与拆借均有所不同。
监管⽂件:《⼈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但在该⽂件中,很多内容都不是很清晰全⾯(如参与机构等),《商业银⾏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2014)等。
条件:授信。除扣减授信外,融出⽅需占⽤相应合意贷款额度。⼀般融出⽅为银⾏,融⼊⽅为⾮银机构。
量:根据《暂⾏办法》,同业借款双⽅借⼊与借出资⾦规模按照商业银⾏资产负债⽐例管理要求进⾏考核。借⼊⽅同业借款⽉末余额与其⼈民币总负债⽉末余额之⽐不得超过 40%。实际上由于是银⾏类机构向⾮银类融出,主要受到授信影响,以及127号⽂当中第⼗四条“单家商业银⾏对单⼀⾦融机构法⼈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级资本的50%”。
期限: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3年(含3年)。同业借款可展期⼀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半(但根据127号⽂,不得展期)。
计息:同业借款的利率⽔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有权向借⼊⽅收取⼀定⽐例的承诺费,承诺费的收取⽅法由借出⼊双⽅约定。
实战意义: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私下签订合同,相对⽽⾔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
实战意义: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私下签订合同,相对⽽⾔多了很多“个
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类⾦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融租赁公司、汽车⾦融公司和消费⾦融公司,主流期限为6个⽉⾄1年,借款⽅则⼀般会将款项投资于更长期限的资产,甚⾄长达三五年。
三、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业务是指⾦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存⼊与存出业务,其中资⾦存⼊⽅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结算性(投融资性)同业存款。两者在账户界定和⽤途上有着严格的划分,原则上不能串⽤。结算性同业存款账户⼀般⽤于现⾦解缴、代理⽀付等⽤途。例如,正常情况下银⾏分⽀机构需要在当地⼈⾏开⽴账户,并划⼊⼀部分头⼨,⽤于⽇常现⾦上下解(当天来存现⾦的客户多了,就上解给⼈⾏,把现⾦送过去,变成账户头⼨;反之来取款的客户多了,则下解,从⼈⾏提款。从这⾥也可以看出⼈⾏是银⾏的银⾏),当⼀些银⾏在当地业务较少(或其他原因),未在⼈⾏开⽴账户时,可通过在其他银⾏开⽴结算性账户,由其他银⾏扮演现⾦上下解的中间代理⾓⾊;⼜或总⾏未接⼊某些特定⽀付结算系统(例如⼈民币跨境⽀付CIPS系统等),需要由他⾏代理⽀付结算,也需要开⽴结算性账户。投融资账户则和⼤家⽇常接触的业务相关,⽤于融资之后再⾏投资(或之前投资的资产未到期,但负债到期的头⼨缺⼝补充)。⽬前127号⽂中最受关注的同业负债占⽐,只纳⼊投融资的同业负债,不计算结算性的。
相对于拆放同业,存放同业在流动性危机时的“理论风险”更低,因为前者将头⼨直接转⼊了以对⼿⽅机构名称为户名的账户当中,在交易过程中头⼨的“所有权”发⽣了转让,出资⽅在业务截⽌⽇前持有的是对该⾦融机构的债权;⽽存放同业是将头⼨转⼊了⼰⽅机构在对⽅机构开⽴的⼰⽅同名账户,即并为发⽣头⼨“所有权”的转让,融资⽅只是在该期间内得到了该头⼨的“使⽤权”(虽然也是⼀种债权债务关系)。当发⽣的流动性突发情况时,如果资⾦未能在到期⽇清算,前者的定性是业务上的违约(虽然可能承担⾼额罚息),⽽后者则定性为兑付危机,即银⾏⽆法兑付存款,其中有微妙的差异。即,当融资⽅必不可免的因头⼨不⾜要⾯临违约时,⾯对⼀笔拆借和⼀笔同存,可能更“倾向于”去选择违约拆借,所以说作为出资⽅,出同存⽐出拆借风险的“理论风险”更低。更极端的情况是,当银⾏⾯临破产清算,那清偿优先顺序,是存款的优先级更⾼,其次才是其他债务。
监管⽂件:《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1999),《商业银⾏同业融资管理办法》(2014),《关于规范⾦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2014),《中国⼈民银⾏关于加强银⾏业⾦融机构⼈民币同业银⾏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178号⽂,2014),《中国⼈民银⾏关于存款⼝径调整后存款准备⾦政策和利率管理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387号⽂,2014)
条件:需要授信,融出⽅需要在融⼊⽅开⽴账户,融⼊⽅需必须是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融机构。
win10开机密码取消计息:A360。⾮常灵活。
期限: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同业存款的监管⽂件,但是127号⽂中第⼗三条规定了“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量:同样受到127号⽂限制,在授信范围内,同时不得超过⼀级资本的50%。
实战意义:由于没有统⼀的中央交易⽹络,所以在询价议价、账户开⽴、⽀付清算等⽅⾯,存在着⼤量点对点,分⾏对分⾏的情况,信息不透明、不统⼀,在定价、款项⽤途等⽅⾯⾮常具有灵活性,但也隐含着很多风险。近两年暴露出不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事件,都是在账户开⽴、⽤印等过程中爆发的。以账户开⽴为例,根据178号⽂,同⼀银⾏分⽀机构⾸次开户需采⽤⾯签制度,由开户银⾏两名以上⼯作⼈员共同亲见存款银⾏法定代表⼈(单位负责⼈)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还要照相、录像,需要占⽤⼤量的⼈⼒、物⼒,再加上同业存单业务的兴起,⽬前⾦融机构更倾向于线上标准化的业务模式。但也存在部分特殊优势:
1、利率可以偏离市场:由于信⽤拆借、同业存单等会⽴刻反映到市场的报价成交统计体系中,所以⼀些银⾏机构⽆法偏离市场价格(或者有时是“官⽅指导价格”),所以会选择线下同存的⽅式(甚⾄签订阴阳合同),以较⾼价格融出。
2、期限⽅⾯更加灵活:对于基⾦产品等,由于同业存款可以有提前⽀取协议,在产品⼤额赎回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终⽌存款,更具灵活性。当然,这对于融资⽅⽽⾔就不是好事情了,⽆论是业务实操,佛山旅游景点
还是监管指标都有所体现,例如LCR 当中,带有提前⽀取条款的同业存款这种⽆担保批发性融资的折算率就视作100%,即不管合同原始期限多长,都视作1个⽉以内会流出的短期负债。
3、突破同业负债占⽐:根据127号⽂第⼗四条,单家商业银⾏同业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负债总额的三分之⼀(农村信⽤社省联社、省内⼆级法⼈社及村镇银⾏暂不执⾏),使银⾏的主动负债受到很⼤限制。⽽同业存款业务当中,可通过保险协议存款进⾏融资,规避该限制。根据《关于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的通知》(351号⽂,1999),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指,商业银⾏对保险公司办理的⼀种可由双⽅协商确定利率⽔平的存款品种,⾦额最低3kw,期限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是指,商业银⾏对保险公司办理的⼀种可由双⽅协商确定利率⽔平的存款品种,⾦额最低3kw,期限最短5年,保险类机构在银⾏类⾦融机构的存款计⼊“⼀般存款”科⽬⽽⾮“同业存款”。在2015年387号⽂出台后,有了更多选择“2015年起将⾮存款类⾦融机构存款纳⼊存款统计⼝径;新纳⼊存款⼝径的存款包括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业⾮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融机构存放以及⾦融机构存放”。⽬前,协议存款(由于期限较长且正常缴准)继续不纳⼊同业负债占⽐的可能性较⼤,⽽⾮银存款则尚存争议。另,⽬前有部分同存转保险通道的“类协存”(私下签订提前到期的补充协议,真实期限不⾜5年,可能为半年到1年),也是监管严查的范畴。
四、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存款类⾦融机构在全国银⾏间市场上发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种货币市场⼯具。
监管⽂件:《同业存单管理暂⾏办法》(2013)
条件:授信(⽐较特殊的是某些⾦融机构有授信即可投资,投资后不会扣减给对⽅授信额度),融⼊⽅(发⾏⽅)必须是市场利率定价⾃律机制成员单位,融出⽅(投资⽅)为全国银⾏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管理公司及基⾦类产品。
计息:1年以下固息(贴现发⾏)为A365(注意,是以365天计息,与其他业务不同,类似债券),⼀年以上浮息(附息)为A360。注意:1、实际计算规则不是贴现率,⽽是到期收益率,⼿⼯计算利率时需注意;2、如果到期⽇落在⾮⼯作⽇,⼀级发⾏时计息天数以实际占款天数计算,但在⼆级成交时计息天数则以存单标准天数计算,所以收益率会产⽣变化。
量:发⾏量(存量)不超过向中国⼈民银⾏备案的年度发⾏计划。
实战意义:
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发⾏及投资)之间,具备诸多政策优势。例如,根据最新政策,在计算核⼼负债依存度时,发⾏存单的剩余期限长于3个⽉以上的部分(不同于其他批发性融资)可纳⼊核⼼负债;但在资产端,持有存单在计算流动性⽐例时却不能将其视作流动性资产,⽽需按照存单剩余期限
冬至祝福语简短精悍进⾏计算。其他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1、完善货币市场定价机制
在同业存单发展之前,货币市场利率定价的主要⽅式为Shibor,报价单位为⼏家信⽤等级⽐较⾼的⼤型银⾏。但在实际操作环境当中,由于参与报价的机构有限,所以对于中⼩型银⾏的利率指导意义有待加强,没法更好的反应出市场真实的供需关系。同业存单的发展,有利于修复Shibor,尤其是在中长期限上的Shibor定价机制,同时也是推动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助⼒。
2、增加主动融资渠道
对于中⼩型银⾏⽽⾔,⼀般性存款的稳定性和规模不如传统⼤型银⾏,所以在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主动负债就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传统的主动负债主要依靠同业之间的批发性融资,包括了前⾯提到的信⽤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以及未包含在本⽂当中的卖出回购⾦融资产等,⽽同业存单的发展,扩宽了银⾏业机构的主动融资渠道,丰富了流动性管理⼯具的多样性。
3、减少操作成本及操作风险
上⽂提到了同业存款在实际操作环境当中的诸多不变,同业存单的发⾏由于流程⾼度标准化,可以在⾯向市场众多交易对⼿时⾼效运作。这在头⼨管理的真实操作环境中,是很现实的问题。例如在集中
吸收负债的密集期,每天有⼤量的资⾦来往,通过吸收同存的⽅式进⾏资⾦筹措,存在极⼤不确定性,从开户到存单开⽴,中间任何⼀个环节出现意外都有可能导致头⼨临时变动,当数据样本够⼤,时期够长,偶然即是必然,意外即意料之内。另外⼀个现实的问题即,分⽀机构(有时是总⾏直营团队)通过业务所赚取的费⽤,也许尚难覆盖差旅所需的成本。
4、便于监管统计
成为你的那一天由于同业存单统⼀托管在上清所,在公告发⾏、缴款登记、付息兑付等等环节⽅⾯具有⾼度标准化、规范化的特点,这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于同业存单的各项数据采集、分析、管理的等⽅⾯的能⼒⼤⼤增强。与之相⽐,传统的同业存款等业务,存在⼤量的“个性化”定制条款,⽐如“提前⽀取”,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异常交易”,包括在记账过程中的“账实不符”等等。很多事情,不是怕“乱”,⽽是怕不知道到底有多乱,所以清晰透明,便于监管、统计很重要。
5、不占⽤⼴义信贷规模
相对于利率债及企业信⽤债⽽⾔,银⾏购买同业存单不占⽤MPA的⼴义信贷。但这⼀点,与同业拆借、存放同业是相同的(融资⽅是银⾏类机构时)。
6、同业负债占⽐
部分银⾏根据387号⽂,未将⼀级市场上⾮存款类⾦融机构购买的存单纳⼊同业负债占⽐,有时会在中介处募集到银⾏资⾦后,委托⾮银机构代投。但该点的合理性、可持续性存疑。
五、总结
综上,同业拆借是⾦融机构之间最传统的资⾦融通⼯具,在资产端⾪属于“投资”类科⽬下(现⾦、存放央⾏、存放同业、贵⾦属、各项贷款、投资等并列),在负债端属于“拆⼊资⾦”科⽬下(与向中央银⾏借款,同业及其他⾦融机构存放款项,交易性⾦融负债,卖出回购⾦融资产款项,吸收存款等并列),拆借是通过全国统⼀的拆借⽹络(场内,外汇交易中⼼)成交⽣成标准化合同,并将头⼨直接转⼊对⽅的账户;同业借款是同业拆借的⼦类业务,⼀般是通过场外市场(线下)签订合同,由银⾏拆给⾮银的投融资性质的业务;同业存款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后者⽤于主动发起的融资再投资,场外成交后将头⼨划⼊在对⽅机构开⽴的⼰⽅账户,合同上有很多“个性化”内容如提前⽀取等,是13年前同业市场“各种玩法”的基础;同业存单在负债发起和投资上,介乎同业存款和债券投资、发⾏之间(从各项监管指标的测算上来看),标准线上化操作,成本低风险⼩更稳定,⽬前在各项监管指标当中存在⼀些政策红利(类似ABS),但未来也存在调整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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