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招投标⽂件、中标通知书、施⼯合同的法律效⼒顺序
⼀、最⾼法规定
地税申报《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程范围、建设⼯期、⼯程质量、⼯程价款不⼀致,⼀⽅当事⼈请求将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程价款的依据的,⼈民法院应予⽀持。
⼆、规定解读
01、适⽤情形
本条款的适⽤情境是:建设⼯程经过了招投标程序,甲⽅作为建设⽅发出了招标⽂件,⼄⽅是施⼯企业制作投标⽂件参与投标,经过评标后,确定⼄⽅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在中标确定后,建设⽅利⽤其优势地位,希望得到更好的条件,⼜就建设⼯期、⼯程价款、⼯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与承包商进⾏协商,最终签署的建设⼯程施⼯合同与招标⽂件、投标⽂件的内容不⼀致。这个时候如果起了纠纷,要以建设⼯程合同还是招投标⽂件作为结算依据呢?本条款给出的结论是:要以招投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02、条款区分
理解此条款,我们要区分招投标法和普通债法的关于订⽴合同的不同规则和价值取向。
(1)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招标⽂件属于要约邀请,依据合同以要约—承诺⽅式订⽴的规定,在债法领域,要约邀请本⽆约束⼒。
(2)但在招投标法领域内,招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四⼗⼀条的规定,投标⽂件作为要约,必须对招标⽂件进⾏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就是废标。
临时文件夹位置第⼆⼗七条第⼀款的规定: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条中标⼈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能够最⼤限度地满⾜招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评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条第⼀款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以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件,只能做出中标或者不中标的结果,不能有其他选择。
所以,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不得违反招标⽂件和投标⽂件。
《招投标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体现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和评标委员会要公平对待所有投标⼈,如果允许在公开程序之外搞⼩动作,那就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未中标⼈的利益,所以,招投标法对这种⾏为严格禁⽌。
(3)《招标投标法》第四⼗六条第⼀款规定“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舒肤佳沐浴露
唐僧的俗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七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招标⼈与中标⼈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件和内容⼀致”。这⾥说的标的也就是⼯程范围,履⾏期限也就是⼯期。这两条规定是制定该第10条司法解释的重要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剪纸
该条⽂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是中标合同只能依据招标⽂件和投标⽂件的内容订⽴;第⼆层意思,既不允许中标合同违反招标⽂件和投标⽂件订⽴,也不允许当事⼈采取订⽴阴阳合同⼿段,另⾏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层意思在本解释第⼆条,本条着重在第⼀层意思。
(4)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施⼯合同的效⼒顺序
上述列举了招投标法第四⼗六条、第⼆⼗七条、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了三个原则:⼀、投标⽂件必须对招标⽂件进⾏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只能做出中标或者不中标的选择,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否决所有投标;三、施⼯合同只能依据招投标⽂件、中标通知书签署。
因此,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施⼯合同的效⼒顺序如下:第⼀位招标⽂件、第⼆个是投标标书,第三个是中标通知书,第四个是施⼯合同,最后才是补充协议。
(5)最⾼⼈民法院民⼀庭负责⼈就该解释接受采访时,特别强调“最重要的是,第10条确定了⼀项基本原则,即当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致,就应当以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程价款的依据,以彻底杜绝⿊⽩合同,明招暗定现象”。所以,最⾼法院⾮常重视第⼗条的基⽯作⽤,其也必将在实践中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重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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