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报考驾照流程(⼀)》案例研读系列之第⼆⼗⼆条
⼀、规定
第⼆⼗⼆条当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程范围、建设⼯期、⼯程质量、⼯程价款不⼀致,⼀⽅当事⼈请求将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程价款的依据的,⼈民法院应予⽀持。
⼆、解读
1、适⽤情形
本条款的适⽤情境是:建设⼯程经过了招投标程序,甲⽅作为建设⽅发出了招标⽂件,⼄⽅是施⼯企业制作投标⽂件参与投标,经过评标后,确定⼄⽅中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是在中标确定后,建设⽅利⽤其优势地位,希望得到更好的条件,⼜就建设⼯期、⼯程价款、⼯程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与承包商进⾏协商,最终签署的建设⼯程施⼯合同与招标⽂件、投标⽂件的内容不⼀致。这个时候如果起了纠纷,要以建设⼯程合同还是招投标⽂件作为结算依据呢?本条款给出的结论是:要以招投标⽂件和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2、条⽂解读
要理解这个条款,我们要区分招投标法和普通债法的关于订⽴合同的不同规则和价值取向。
(1)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三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向⾃⼰发出要约的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招募说明书、商业⼴告和宣传、寄送的价⽬表等为要约邀请”。招标⽂件属于要约邀请,依据合同以要约--承诺⽅式订⽴的规定,在债法领域,要约邀请本⽆约束⼒。
(2)但在招投标法领域内,招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四⼗⼀条的规定,投标⽂件作为要约,必须对招标⽂件进⾏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就是废标。
第⼆⼗七条第⼀款的规定:投标⼈应当按照招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件。投标⽂件应当对招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条中标⼈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能够最⼤限度地满⾜招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评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条第⼀款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所以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件,只能做出中标或者不中标的结果,不能有其他选择。
所以,中标通知书作为承诺,不得违反招标⽂件和投标⽂件。《招投标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体现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和评标委员会要公平对待所有投标⼈,如果允许在公开程序之外搞⼩动作,那就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未中标⼈的利益,所以,招投标法对这种⾏为严格禁⽌。
(3)《招标投标法》第四⼗六条第⼀款规定“招标⼈和中标⼈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起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书⾯合同。招标⼈和中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七条也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招标⼈与中标⼈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件和内容⼀致”。这⾥说的标的也就是⼯程范围,履⾏期限也就是⼯期。这两条规定是制定该第10条司法解释的重要依据。
该条⽂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是中标合同只能依据招标⽂件和投标⽂件的内容订⽴;第⼆层意思,既不允许中标合同违反招标⽂件和投标⽂件订⽴,也不允许当事⼈采取订⽴阴阳合同⼿段,另⾏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层意思在本解释第⼆条,本条着重在第⼀层意思。
(4)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施⼯合同的效⼒顺序
我们刚才列举了招投标法第四⼗六条、第⼆⼗七条、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明确了三个原则:⼀、投标⽂件必须对招标⽂件进⾏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只能做出中标或者不中标的选择,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否决所有投标;
三、施⼯合同只能依据招投标⽂件、中标通知书签署。
因此,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施⼯合同的效⼒顺序如下:第⼀位应该的招标⽂件、第⼆个是投标标书,第三个是中标通知书,第四个是施⼯合同,最后才是补充协议。
致命索取(5)在 2019 年 1 ⽉ 3 ⽇,【法释(2018)】20 号解释公布之际,最⾼⼈民法院民⼀庭负责⼈就该解释接受记者采访时,特别强调“最重要的是,第 10 条确定了⼀项基本原则,即当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只要与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的记载不⼀致,就应当以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建设⼯程价款的依据,以彻底杜绝⿊⽩合同,明招暗定现象”。所以,最⾼法院⾮常重视第⼗条的基⽯作⽤,其也必将在实践中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起到重要作⽤。
三、案例
(⼀)案情简述
(⼆)案件焦点
上海发布离沪提示2、⼀审法院对《冠亚花城12#楼⼯程结算定案确认书》认定为双⽅的结算依据,对《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据此确认案涉⼯程的⼯程价款及已付⼯程款、未付⼯程款⾦额是否正确,被上诉⼈⽀付的鉴定费⽤80000元是否应由上诉⼈、被上诉⼈共同承担。
(三)裁判观点
三月你好早安心语关于被上诉⼈单⽅委托形成的《鉴定报告》是否应当采信。在本案⼀审审理期间,被上诉⼈申请⼈民法院对《施⼯协议书》、《建设⼯程施⼯合同》、《融借协议》的内容进⾏来往账的审计,界定双⽅总体来往账⽬中⼯程款、归还融借款本⾦570万元及利息、归还崔XX个⼈借款、归还刘XX个⼈借款实际数额和产⽣的利息分别是多少进⾏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以现有鉴定资料⽆法⽀持本次鉴定要求为由,未进⾏鉴定。在鉴定资料相同且未经⼈民法院组织质证的情况下,被上诉⼈单⽅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报告》,上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审法院应当结合双⽅提交的证据进⾏审核认定。⼆审中,经组织双⽅当事⼈进⾏核对,该鉴定意见与双⽅实际款项⽀付情况不符,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直接采信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系被上诉⼈在诉讼期间单⽅委托鉴定,该鉴定结论与法院核实情况不符,故被上诉⼈对此⽀付的80000元鉴定费⽤应由其⾃⾏承担,⼀审法院判令上诉⼈承担40000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银行卡如何绑定手机关于⽋付⼯程利息,《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当事⼈对⽋付⼯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条规定:利息从应付⼯程价款之⽇计付。当事⼈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建设⼯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结算⽂件之⽇;(三)建设⼯程未交付,⼯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起诉之⽇。本案中,双⽅对⽋付⼯程款利息未明确约定,⼀审法院按照中国⼈民银⾏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正确,但应当按照2015年5⽉11⽇中国⼈民银⾏发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即年利率5.65%。关于利息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就案涉⼯程,双⽅未实际进⾏竣⼯验收,但双⽅均认可在2015年6⽉份已将部分房屋交付业主使⽤,故本院确定2015年6⽉1⽇为案涉⼯程款的应付之⽇。⼀审法院认定⾃2015年1⽉21⽇起计算⽋付⼯程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上诉⼈的部分上诉请求成⽴,本院予以⽀持;⼀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判处不当,本院予以纠正。cf英雄
附:裁判⽂书索引
⼀审案号
陕西冠亚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汉中市第三建筑⼯程公司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审民事案,案号:(2019)陕0722民初2306号
⼆审案号
陕西冠亚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汉中市第三建筑⼯程公司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审民事案,案号:(2020)陕07民终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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