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大难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大难点
顾志建  上海子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自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十三类司法鉴定在我国有章可循地逐步开展起来。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有三大特点:①标的大。按“标的”来衡量的话,恐怕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在十三类司法鉴定中是最大的。动不动就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人民币。②影响面广。从影响面来看,恐怕也是最大的,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矿难,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关注;甚至在国际上,一些媒体也曾多次对我国发生的矿难,评头论足。③难度大。从难度上来思考,也许是最难的。因为要搞好一项工程建设的司法鉴定,不是一个单学科的科学技术问题就能解决得了的,它会牵涉到诸多学科的知识。按当前教育体制培养出来的工程技术专业人才,甚至是高级技术人才,要想很好地做好一项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也是相当困难的。而且加上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法规不完整、商业贿赂严重等等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
射出来,这就更增加了鉴定的难度。
学生会工作总结
    鉴于上述三大特点,搞好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此,我仅对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难点,发表一些拙见,愿与同行们进行讨论。
白驼山壮骨粉    笔者曾在上海的一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担当高级技术管理工作,每当一项司法鉴定任务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随机的电脑配对方式接手后,即与具体担任该项任务的司法鉴定人一起亲赴现场,察看和丈量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建筑物,并多次召开有原、被告双方及双方的律师参加的调查会,耐心地倾听双方陈述的观点并作详细记录,细致地查阅双方提供的各项物证,利用自己在四十多年实际工作中积累下来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一旦遇到自己不懂的法律问题及其它问题,虚心向相关专业人员求教,尽力按司法鉴定工作“客观、科学、独立、公正”的八字原则,做好每一项鉴定工作。凭心而论,对自己所参与的鉴定工作是不满意的,为什么呢?因为要做好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确实很难,根据我的分析和归纳,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有以下四大难点:
    一、工程技术问题往往与法律问题紧紧搅在一起
    例如:有一项数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其诉讼标的达7000多万元。承发包双方在前后三个月中先后订立了:“阴—阳—阴”三份协议(合同)书,两份“阴”合同(协议)书的条款是相同的:“总价税前小高层下浮10%,多层下浮7.5%。别墅下浮3%。材料结算价按施工期间上海市定额总站颁布的造价信息中的中准价、信息价计取”,“开办费5万元包干”。而报某区政府招标办备案的“阳”合同中。却是:“工程总造价下浮2.5%,开办费为75万元,人工补差10元/工日,别墅房中模板摊销量补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张计取,每张按50元计算,同时扣除定额模板含量。材料结算按上海市定额总站2004年1月份的《市场信息》及市场指导价执行。”
    施工企业经过近两年的施工后,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地下室工程还留有不少尾工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地向法院提出要求发包人支付其巨额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法院还在原告方的请求下,冻结了开发商的住宅楼销售已达一年之久,造成了开发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根据“阴”“阳”合同(协议)书的不同条款,计算出来的工程总造价两者相差1000多万之巨,原、被告双方,各自坚持对自己有利的计算方法互不相让。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l条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即:应按“阳”合同结算工程款)
    对于该案件,经办法院的法官,要求鉴定机构作出两个总造价结果。最后由法院来判决。同时告之:该院的法务专家,在内部讨论时,对此案也是两派不同的意见。
    我们经过长达数月的深入调查、取证,在向双方了解实情后得知,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按“阴”合同执行的。因此,根据八字方针的“客观”原则,我们的鉴定结论是按“阴”合同条款,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但在“鉴定说明”栏中,附上了若按“阳”合同条款计算出的若干费用,供法院在判决时参考。最后法院采纳了这个鉴定结论,作出了判决,但有一方不服,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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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譬如,有一个办公楼装修项目,在双方的合同中,开发商委托了一位工地现场的工程师,这位工程师做了不少施工过程中的“签证”,但在我们根据这位工程师的“签证”计算该付给承包人的相关工程款时,开发商负责人坚持不同意支付这些费用,其理由是:“这位工程师,已被施工队伍收买了,被我方发现后,已将他开除。现在此人已在施工队中担当了现
场工程师,他做的签证,我一概不予认可。”对于这一位工程师的签证是否认同?显然又属于法律范畴中的问题。
    类似这些工程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紧紧搅在一起的实例还可以举出许多,对于只懂工程造价知识的人员来说,要对法律难题作出判断,确实是勉为其难,很难做到全对。当然这就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解决该难题的对策是:①通过书本、上网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②虚心向法律界专家、律师求教;③实在吃不准的问题,不作判断,在“鉴定说明”一栏中说清症结,由法院裁定。
    二、工程造价的编制往往与财务问题紧紧地搅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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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有一座大型冷冻仓库,原来是按施工图纸进行招标投标,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由施工单位包工、包料、包施工、包安全、包质量的总价包干合同。但在实施过程中开发商发现包工头将发包人的预付款基本上移作他用,该工程所需的材料,包工头常常无钱购买,同时施工的质量也较差。这么一来,开发商干脆就自己直接去购买各种工程材料,甚至将
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由开发商自己直接去另招工人来干,并由开发商直接将人工费支付给了工人。开发商为了证明其正确性,向我们出示了许多购买工程材料的发票,以及支付给工人的人工费“白条”,要我们在作司法鉴定时确认,并从该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然而,承担施工的包工头对不少账单并不认可。
    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是:将工程造价与财务账的确认分开来,对双方有异议的财务账我们一概不予采信,但是在鉴定报告中的“鉴定说明”栏中,对这些问题做了陈述,由法院对双方有异议的财务账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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