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建预管字[2011]2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小学家长会班主任发言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
以上的证明材料。大学学费是一年还是一学期>生日发朋友圈怎样写好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二、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度
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度。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明确上市预售进度,按照方案预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提交预售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项目总体预售计划与销售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分期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前一期申请预售许可时的预售方案不落实的必须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不受理后一期商品房预售申请。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建立和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购买项目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学会放弃的名言
(一)建立预售款监管重点资金额度确定制度。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区内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
工程建设费用由各县市区监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超出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可用于支付该项目批准预售之前预售人用于本项目建设垫付款项。开发企业应根据监管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和经备案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监管项目建设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包括预售后用款计划、预售前支出明细表),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作为申请拨付预售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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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账户余额最低监管制度。严格控制开发企业预售款监管账户余额,在日常拨付业务中,监管项目具备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原则上不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0%,确保开发企业留有足够资金用于后续工程建设。
(三)建立监管项目预告警示制度。加强监管项目的日常巡查,建立监管项目月查制度,监管部门每月必须到监管项目查看工程进度,填写《项目现场勘查情况记录表》,记录勘查项目形象进度情况,建好项目形象进度档案(照片、录像材料)。建立完善监管企业信誉档案,对工程项目无正当理由停工半月以上或存在清欠上访等行为的即列入监控重点,进行预告警示,情节严重的停止办理预售业务,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及时向社会公示。
 (四)建立预售款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划分具体抓好预售款监管工作。要成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预售款监管工作,做到监管主体清晰,监管程序科学,监管责任明确,按照监管权限,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监管企业、监管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义务,确保预售款监管工作安全有序。
四、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一)加强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健全商品房信息公开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场所公示以下内容: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经营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商品房销控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前期物业服务情况、建筑节能信息以及商品房销售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信息。预售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预售房源管理。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以及备案价格,明码标价一次性对外销售
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任何形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三)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销售人员管理。采取代销方式预售商品房的,商品房承销机构须在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要位置公示。商品房承销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加强商品房销售人员管理,实行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和挂牌服务制度。商品房销售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规范房地产广告宣传。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任何形式预售广告。开发企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要在显要位置标注预售许可证号。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证婚人词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后续管理,建立健全预售
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项目的销售情况、施工进度、预售款收存使用情况、售楼处公示情况以及销售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不按本通知规定按期开盘销售商品房、不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未按规定签订合同以及未履行合同备案义务、未将全部预售资金纳入监管或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售楼处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销售人员没有持证挂牌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预售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预售许可,直至吊销开发企业资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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