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迅猛发展,有关建筑工程造价方面问题逐年增加。主要表现为:工程各参与方的工程款争吵;工程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责任的界定;天灾人祸对建筑工程造成损害后,政府救济、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确定;工程建设中不合理的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以各种手段高估冒领工程价款等,造成建设资金损失严重,管理混乱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上述工程造价问题的处理,常常需要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或工程造价审计来解决。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和工作程序动身,比较总结两者的异同,以便在实际工作中的合理应用。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涉及的造价纠纷,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托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造价特地学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推断结论的一种活动。 出纳个人工作总结
    1.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1.1.1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工程造价纠纷案或工程经济责任、赔偿标精确定等的科技实证活动,客观、科学和精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推断和
认定。
    1.1.2司法鉴定的程序遵守诉讼法的规定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有关事实而进行的一项活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对各个诉讼阶段鉴定的提起、打算、指派或聘请作出了原则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必需符合这些规定。
    1.1.3司法鉴定不涉及责任的认定
    鉴定活动的性质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诉讼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即不涉及责任的认定。
    1.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司法鉴定托付—司法鉴定受理—司法鉴定实施—鉴定结论出具—鉴定人出庭。
    1.2.1司法鉴定托付
    指司法鉴定的托付主体向司法鉴定实施主体提出司法鉴定的要求。目前司法鉴定的托付主要有两种:司法机关托付的鉴定和当事人托付的鉴定。
    1.2.2司法鉴定的受理
    指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通过对司法鉴定托付事项的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托付予以接受,同意鉴定的行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主体:按法律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需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托付。但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对司法鉴定受理主体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依据各自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现阶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主体主要有以下两种:(1)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社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此类机构主要是在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基础上,经司法部门培训、考核认可,使其业务拓展而产生;(2)地方性法规规定对工程造价争议有权进行调解和鉴定的省市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受理方式:(1)接受司法机关托付进行鉴定;(2)非司法机关托付的鉴定,托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托付协议,明确相关受理事宜。
    1.2.3司法鉴定的实施
桥接    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详细进行司法鉴定的活动。是司法鉴定程序的核心环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1)制定方案:了解案情争议焦点和托付方的鉴定要求,确定鉴定人员,制定鉴定工作方案,并准时通知托付方,做好必要的协助预备工作;(2)案情调查:查阅送鉴资料,组织现场勘验,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实查、实测、实量、试验,记录各种检测数据,勘验结果必需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3)验算复核、论证分析:整理
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建议;(4)签发鉴定报告。当司法鉴定的托付主体认为鉴定意见或结论不够充分、完整、科学时,可按法律程序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2.4鉴定结论的出具
四川名吃    我国诉讼法要求必需以书面形式出具鉴定结论,即司法鉴定文书。造价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必需遵循实事求是、系统全面、精确无误的原则,其内容包括:(1)标题;(2)案情概况;(3)鉴定依据摘要;(4)鉴定过程概述;(5)鉴定结论;(6)结尾签章、注明日期;(7)必要资料附件。
    1.2.5鉴定人出庭
    指鉴定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法院(法官)要求参与法庭调查、质证的行为。这是鉴定程序的最终阶段。如有必要鉴定人应协助法院公正审判,当庭宣示其技术鉴定结果,并有责任对涉及鉴定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参与法庭辩论。
    2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由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工料消耗标准、取费标准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参数、设计图纸和工程实物量,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和掌握进行有效监督检查的活动。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主要有两种: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署X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
及其派出机构;社会审计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工程造价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值得留意的是,社会审计是依法接受托付、独立执业、通过审计劳动供应专业服务取得报酬的有偿服务活动。而政府机关审计是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工作的,不是通过审计劳动供应服务取得报酬的,其职能与社会审计有明显的区分。
    2.1工程造价审计的特点
    2.1.1工程造价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工程造价审计通过对相关工程造价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查核涉及工程造价确定和掌握的各项工作是否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同时揭露违法违纪、稽查损失铺张,查明错误弊端,推断管理缺陷和追究经济责任。遏制如:造价虚高冒领、工程非法分包、转包、挂靠;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现象。
    2.1.2工程造价审计具有经济评价职能
    工程造价审计的经济评价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查核各项工作是否经济和有效率。即评定被审计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资源的使用、计价是否合理;造价确定依据、掌握手段方法是否有效;②查核各项工作的结果,评价其是否达到预期的结果,即预算是否超
概算、结算是否超预算等。2.1.3工程造价审计具有鉴证职能
    工程造价审计的经济鉴证职能,包括鉴定和证明两个方面。即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具有对被审计单位涉及工程造价确定和掌握的资料进行检查和验证,确定其工程造价资料和计量计价过程是否真实、公允、合法、合规,并出具书面证明,以便为审计的授权人或托付人供应准确的信息,并取信于社会公众的一种职能。
    2.2工程造价审计的程序
    审计的一般程序为:审计授权或托付—审计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审计的程序为:
    (1)审计机关依据授权或托付接受审计项目,并按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2)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决算有关资料送建设单位;
    (3)建设单位验收送审资料,经初审确认送审资料完整、真实后报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验收送审资料并组织实施审计;
    (5)审计机关组织审计人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核对工程量;
    (6)审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核对工程造价;
    (7)审计机关审定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审定的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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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或工程造价审定书送交托付审计单位。
    3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的比较
    3.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相同点
    3.1.1具有相同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特征
    两者均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开展工作,进行实事求是的检查,做出不带任何偏见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推断,并提出公正的评价。 简单寿司的做法
    3.1.2技术背景相同
    两者工作涉及的特地问题均属工程造价专业范畴,工作人员均需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特地学问,并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法针对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问题进行分析推断。
    3.1.3依据相同
    两者均依据以下工程造价资料开展工作:工料消耗定额、计价信息资料;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工程预算书、决算书;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标书、询标及答疑纪要、会审纪要等);设计变更签证单;基建工程开、竣工报告;基建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隐藏工程验收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评定资料;其他有关造价的资料。
    3.2两者的区分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3.2.1两者的职能不同
    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职能是服务于司法裁判的科学实证活动,其目的是得出解决工程造价案件中争议焦点的事实———证据,以司法诉讼为前提,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工程造价审计则更具主动性,是政府管理部门或企业的经济管理手段之一,主要职能是实施经济监督,虽然也有鉴定与证明职能,但不一定要以司法诉讼为前提,其鉴定目的是确定其工程造价资料和计量计价过程是否真实、合法,通过发觉问题,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监督被审计单位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改进工作;其证明目的是为审计的授权人或托付人供应准确的信息,并取信于社会公众。明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为司法诉讼服务,而工程造价审计是经济监督的一种管理手段。
    3.2.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只限于解决工程造价的事实问题,为案件供应专业技术证据,不涉及责任的认定,更无对责任方的处理权,其鉴定结论只对托付鉴定单位或托付人供应,无权对外公布。而依据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另外,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工程造价审计隶属审计工作范畴,适用以上审计法规定。
    3.2.3两者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隶属司法活动范畴,鉴定工作的法律程序依据有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工程造价审计隶属审计工作范畴,其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
    3.2.4两者标的不同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以工程造价纠纷案件焦点问题为标的,往往只涉及建筑工程的某个分部或分项,只对其中的造价问题负责。工程造价审计则以基建项目整体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3.2.5两者管理机构不同
    目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为:司法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审计的管理机构为:政府审计机关。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和工程造价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应合理区分应用,以妥当解决工程建设中的经济纠纷和造价确定与掌握问题,客观、公正度量经济损失,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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