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23
∙【字 号】临州办发〔2015〕110号
平板下载∙【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5〕1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
《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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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灯具十大品牌排名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人民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把维护人民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
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5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年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三)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照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州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1.下列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含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2.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2万元。
(三)保障水平。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州、县医疗机构就医的,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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