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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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5.18
凉州词的意思【字 号】红政发〔2017〕37号
手机摄像头当电脑摄像头【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宽带网上缴费∙【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17〕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8日
 
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红政发〔2016〕9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儿童(含幼儿园儿童)、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覆
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适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配套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民政、审计、残联、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州、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各乡镇、村委会(社区)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医疗服务监管和费用支付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家庭、个人、集体(包括学校、幼儿园、村组)等多种方式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由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可以通过现金、银行代扣、网上缴费、手机APP等多种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委托协议定点医药机构代为收缴。
  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困难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给予资助;允许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为其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8月1日至
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新生儿除外),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所缴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后,已进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的,不予退费;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间因死亡等原因需退费的,受理时限截止当年12月31日。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双一流名单2022初公示
  第八条  在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出生的新生儿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办理期出生的新生儿,属本州户籍且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的,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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