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1.22
【字 号】黄政发〔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8年1月15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2日
 
第27届台湾金曲奖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鄂政发〔1999〕5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职工医保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职工医保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的原则;
  (四)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
  (五)职工医保和大病保险实行同核同征、即时结算和便民惠民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限制在从业年龄段内的人员。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职工医保,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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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职工医保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统一调剂金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qq被限制登录了怎么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的统筹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医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职工医保工作规划、政策制定、组织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职工医保基金预算、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
  (四)设立专家委员会,协调处理医疗保险技术问题和争议;
  (五)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本辖区内职工医保实施管理。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医保的参保登记、核定、记账结算、待遇支付以及稽核追偿;
  (二)具体承担职工医保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起草工作,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决算草案;
  (三)负责与“协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依据职工医保的规定和相关协议约定对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执行职工医保政策的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职工医保的查询业务和配套服务工作。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医保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下列规定共同缴纳:
江西电信宽带测速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比例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单建统筹模式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可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的比例缴费,不设个人账户。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职工医保的登记、缴费手续,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按月缴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企业单位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应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时,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应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缴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运动会广播稿200字  (五)原在单位改制破产时解除劳动关系,现已退休未参保的人员,凭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在原企业的养老保险参保记录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灵活就业人员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不能参保的年龄限制。
  (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在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按现行政策报销欠费期间医疗费用。
  发生医疗保险费欠缴记录的单位,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确无缴费能力或暂无能力缴费的,该单位已退休或离职的参保职工可由个人申请将本人在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作挂账处理,挂账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挂账后个人继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单位按规定足额缴清欠费及滞纳金后,该单位职工可按现行规定享受挂账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异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但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退休享受待遇的,本统筹区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十条 单位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的,可选择一次性趸缴或按月缴
纳方式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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