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冀劳社[2003]117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寄存的与参加省直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和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缴纳(个体经济组织中的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业主缴纳)。以后随着经济发展,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30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从30周岁开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办理参保手续时间的省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第五条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200111日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对其原始档案相关资料核准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在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实际缴费年限,可凭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个人账户结存转移单、缴费年限证明等有关材料,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可计算为本人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六个月后享受与省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所参加的相同医疗保险险种同等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费用自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或再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改按《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续缴费用时限应与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上一次代为缴纳费用所保障的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限相衔接。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次缴费时间应适当提前15—2
0日,不得拖欠。逾期不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企业团队精神2‰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中断6个月以内的,缴费中断期间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可恢复享受其医疗保险待遇,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缴费中断excel滚动条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从补缴之月起,按首次参保享受其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缴费中断12个月以上的,视同自动退出医疗保险,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予以注销,并不再补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与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其连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达到15委屈年以上),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可享受《
细则》规定的退休人员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门、急诊费用自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因出差、探亲等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收到垃圾短信怎么办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省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作为其代管单位,本办法实施后,应及时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求,为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以后新产生的灵活就业人员)代办费用收缴、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发放、信息变更、现金报销等医疗保险相关手续。配合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不积极、各项业务工作办理不及时或灵活就业人员对其服务不满意反映较大的,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业务资格。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由代管单位,持其档案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核实视同缴费年限及相关手续,经审核,对没有规范的就业档案、且患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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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e代驾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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