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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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1.04
∙【字 号】毕府办通〔2016〕1号
∙【施行日期】2016.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nba2k13键位设置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毕节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市、黔西南自治州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87号)以及原省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我省2014-2016年度新农合参合众个人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黔卫发〔2013〕7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全市除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城乡居民(含在校大学生、因婚暂未入户人员及新生婴儿),外地来我市务工未在原居住地参保的人员,预产期在筹资年度的胎儿。公安机关三所羁押人员和监狱服刑人员按照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公通〔2012〕116号)和省司法厅、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监狱服刑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司通〔2014〕16号)规定进行实名制参保。
情感留言 二、筹资标准
2016年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1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待国家和省补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个人缴费90元/人/年。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80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等特殊人的参保金缴纳,按照《毕节市提高农村特殊人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扶贫工作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风险
全国一卷调节金,2016年筹资总额为500元/人/年,其中325元用于住院统筹,25元用于大病统筹,125元用于门诊统筹,25元用于风险调节金。2016年住院和门诊统筹基金县级使用、县级管理,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调节金市级统筹、市级管理。
四、参保待遇
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包括:住院统筹(一般住院、住院分娩)、门诊统筹(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支付基金、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大病统筹(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补偿)。
(一)住院补偿
五一短信祝福语 1.起付线。市内一级医院100元,市内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二级标准设置民营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300元,市级二级公立医院400元,市内三级医院及二、三级标准设置专科医院经转诊500元,未经转诊1000元。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Ⅰ类经转诊1000元,未经转诊1500元,省级Ⅱ类经转诊1500元,未经转诊2000元),不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1500元,未经转诊的2000元;本省内、毕节市以外省、市级纳入定点和各县(区)2015年已纳入县级定点(仅限签约县〈区〉
)的民营医院经转诊的1500元,未经转诊的2000元。每次住院都应交起付费,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基金 认购 申购 2.补偿比例。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不设封顶线。市内一级医院85%,市内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二级标准设置民营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75%,市级二级公立医院70%,市内三级医院及二、三级标准设置专科医院经转诊的65%,未经转诊的55%。毕节市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按省级规定执行(省级Ⅰ类经转诊大于1000元小于等于8000元部分50%,大于8000元部分60%,未经转诊的30%;省级Ⅱ类经转诊大于1500元小于等于8000元部分50%,大于8000元部分60%,未经转诊的30%),不是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经转诊的55%,未经转诊的30%;省内省、市级纳入定点和各县(区)2015年已纳入县级定点(仅限签约县〈区〉)的民营医疗机构,经转诊的55%,未经转诊的30%,其余的民营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3.计算参保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首先应计算符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补偿范围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减去起付金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4.住院分娩补偿。实行限价政策,具体按原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限价标准的通知》(毕卫发〔2014〕91号)的规定执行。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的县(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剩余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出费用。
5.单病种包干、次均费用和日均费用控制。省级和市级制定的单病种包干政策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各县(区)2015年及以前制定并执行的单病种方案、次均费用及日均费用控制标准,在市级新的相关方案未出台前,2016年在各县(区)范围内继续执行。
6.严格控制自付比例。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自费项目医疗服务时需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且要严格控制自付比例:市内一级医院自付比例不得高于30%,市内二级医院(包括市、县级二级公立医院、二级标准设置民营医院和一级专科医院)不得高于40%,市内三级医院(包括二、三级标准设置专科医院)经转诊不得高于45%、未经转诊不得高于55%。自付比例每月依据医院申报的住院总费用、实际补偿费用进行计算和扣减,即用定点医疗机构月度内申报患者的住院总费用减去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报基金后除以申报患者的总住院费用,得到患者自付比例。计算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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