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分析
内容摘要
双务合同在经济类型合同中极具代表性,合同法中进行相关制度研究的重点主要体现在及时、有效的实现双务合同方面。其中,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维护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又能最大程度保障双务合同目的实现。本文认为明确双务合同中的三种履行抗辩权对合同法相关内容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抗辩权体系中应增加规定先履行抗辩权和保证人的抗辩权。本文通过对双务合同抗辩权以及其类型进行相关概述,阐释了在有担保的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并结合相关资料提出了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所形成的僵局后化解的途径,以便更加清晰明了对了解我国合同法中双务合同的抗辩权与在司法中更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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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能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享有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按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但在我国民法通
则、经济合同法中均未具体规定合同抗辩权制度,但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合同抗辩权制度,笔者认为,在经济审判实践中应当承认并保护当事人正当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以公平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加强对债权人的预防性保护,完善我国的市场机制和规则,保证经济活动交易的安全。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在现代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时间往往是不同的,而这就意味着授予了合同对方一定的信用,促使现代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成为信用经济,但授予信用和承担风险是并存的,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又在另一方面以同样的法律效力保护着另一方当事人,以期达到法律对交易关系调整的公平合理。双务合同作为主要的合同类型,法律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障碍进行了良好的法律规制,履行障碍正是合同权利遇到了障碍,法律上是
否有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正是检验合同权利之为权利的有效手段,通过各种抗辩,达到降低风险,促进债权利益实现的目的。
一、双务合同及其抗辩权的概述
办公楼租赁协议(一)双务合同的基本涵义
双务合同是指以合同当事人共同商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产生在该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互为债权人
与债务人法律效果的协议。有效实现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是保障公平、诚实信用的要求和体现。双务合同是相对于单务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其区分的标准在于依照合同约定义务的承担者是否仅为一方当事人。
(二)双务合同的特性
双务合同所具有的牵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给付义务的发生方面,当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没有发生,对方当事人所负对待给付的义务就不会发生;其次是在义务的履行方面,当事人一方未履行所负义务,对方当事人是有权拒绝履行的;第三是在义务免除方面,通常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因履行不能所产生的免除义务,对方当事人的相应义务也会免除。
(三)双务合同抗辩权的涵义
抗辩权指的是在他人行使权利时,针对该权利的行使所对抗行使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概括的讲主要是指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履行请求或是在其他法定情形下所享有、行使的抗辩性权利。
二、双务合同中存在的抗辩权类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文简称为《合同法》)中,将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的类型具体规
定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没有合同义务履行顺序前提下,当事人针对要求自己履行的请求,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之前或者对方当事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不适当的情况下,所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拒绝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包含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2.双方当
事人之间的债务在履行期限的顺序上没有先后。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在时间点上要求履行期均已届至。4.提出履行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或者未依约定而履行自己所负义务。
(二)按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以合同义务履行顺序上有区分为前提,作为后履行义务方的当事人针对要求自己履行的请求,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之前或者履行不适当的情况下,所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拒绝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应当包含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在履行期限的顺序上有先后约定。3.提出履行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按约定负有应当先履行对待给付义务。4.提出履行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或者未依约定而履行自己所负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同样指的是在有合同义务履行顺序情形下,后履行义务方在财产状况等方面有严重恶化情形,会危及到先履行义务方的合同目的实现,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中止履行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构成要素: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是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在履行期限的顺序上有先后约定。3.对所负义务中止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不安事由即后履行义务方的财产状况存在严重恶化的情形,从而危及先履行义务方实现合同目的。另外,《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先履行义务方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有两种:1.主动行使。即在不安抗辩权条件成就时,立即通知相对人提供担保并中止履行合同,若相对人不提供担保,则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诉请法院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2.被动行使。即抗辩人在掌握相对人不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后,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甘愿冒违约风险而不履行义务。当对方以违约诉至法院时,则以对方不能保证履行合同为由进行抗辩。不论采用哪种抗辩方式,只要抗辩成立,法院应责令相对人提供担保。在相对人提供充分保证的前提下,由抗辩人履行义务。若相对人拒绝提供担保,应允许抗辩人解除合同,并责令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关爱为话题的作文三、有担保的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小学赞美老师的作文(一)保证担保方式中保证人的抗辩权
在有保证的双务合同中,保证人依理论可以享有债务人之一切抗辩权。但在不同保证方式中,具体情形又有差别。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所处的地位不同:一般保证人处于类似次债务人的地位,即此情况下的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履行义务顺序相同,在担保责任上处于与主债务人同等的地位,即保证人不论债务人到期后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其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民法理论中,有学者认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无此权利。
(二)其他担保方式存在的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1.有抵押、质押存在的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问题。抵押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冒险岛什么职业最厉害债权人可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质押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其占有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有留置、定金存在的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问题。留置是一种法定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按照约定所占有的本项财产,经一定催告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定金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款项。因为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留置权人而言可直接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并行使权利,债务人自无抗辩可言;对定金担保而言,则债权人可直接适用定金罚则行使权利,债务人也无抗辩可言。怎样清洗空调
四、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所形成的僵局与化解途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为双方均享有
双方同时享有履行抗辩权的情形是在没有合同义务履行顺序前提下,双方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至并且均未履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履行抗辩权并于诉讼外行使,相互主张对方在自己履行义务前向自己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从而陷入僵局。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分为诉讼外和提起诉讼方式化解僵局。诉讼外可以按照前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方式即自己先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陷入履行迟延。直接采取诉讼的方式请求对方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严格由当事人来行使。另外,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法院作为公权力行使者,是不能够依照职权主动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二)合同中止履行后的履行抗辩权
在有合同义务履行顺序前提下,先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了自己的义务履行后,后履行义务方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来拒绝先履行义务方的履行请求依然有效。理论上来讲,先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了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仍能够被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所评价。后履行义务方欲使先履行义务方的不安抗辩权归于消灭,同样也需要按照前述不安抗辩权消灭规则进行。诉讼中则主要遵循证据规则,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义务方则需要证明:合同有效性、履行有先后顺序、己方为负有后履行义务方。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证明实际上要比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证明更为困难。一旦不安抗辩权的主张能够被证明,则意味着顺序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值得为法律信赖保护,即支持不安抗辩权的成立。相反,则支持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特殊适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之一是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这也是同时履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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