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票据抗辩的名词解释
马世嫒在债务纠结案件中,债务⼈和债权⼈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务⼈有⼀项权利可能⼤家不太了解,就是票据抗辩权。票据抗辩可以阻⽌债权⼈⾏使票据的权利。具体怎么解释票据抗辩呢?店铺为你进⾏解读。
⼀、什么是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其义务的⾏为。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以合法的理由拒绝⽀付票款。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抗辩两种。
1.对物抗辩
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的内容有瑶疵⽽进⾏的抗辩。⽐如,债务⼈认为票据本⾝⽋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额、发票⼈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效或消灭,从⽽拒绝进⾏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
①票据⽋缺应记载的内容;
②票据到期⽇未到;
九年级物理教学计划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④票据经判决为⽆效;
⑤票款已依法提存;
⑥⽋缺票据⾏为能⼒;
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
热门书籍排行榜⑧票据因时效⽽消灭;
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都有权拒绝⽀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可以对所有债权⼈进⾏抗辩。⽐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进⾏抗辩。
2.对⼈抗辩
所谓对⼈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对特定的债权⼈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之间的特定关系⽽产
⽣的,⼀旦持票⼈发⽣变更,就不得再进⾏抗辩,属于对⼈的抗辩包括:
①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如为⽀付赌债⽽签发的⽀票;
②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为购货⽽签发票据但对⽅没有发货;
③⽋缺对价,⽐如持票⼈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
④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抗辩;
⑤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或拾得⼈抗辩;等等。
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不法⾏为,以保护债务⼈的合理权益。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不得以⾃⼰与出票⼈或者持票⼈的前⼿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但是,持票⼈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可以对不履⾏约定义务的与⾃⼰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进⾏抗辩。”
⼆、什么是票据抗辩权
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得对抗持票⼈,拒绝履⾏票据债务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存在的⼀种权利,它的权利⼈,是票据债务⼈,持票⼈⽆此种权利;它的作⽤,是对抗持票⼈,拒绝履⾏票据债务;它的权源,是票据法的规定,与票据持有⽆涉;它的⾏使,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
三、票据抗辩权使⽤条件
(⼀)任何票据债务⼈的对物抗辩权的⾏使条件
根据《若⼲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凡有下列情形之⼀的,任何票据债务⼈可以对任何持票⼈⾏使抗辩权;
1、票据⽋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
(1)票据⽋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本票、⽀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效。
(2)票据⾦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额以中⽂⼤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致,两者不⼀致的,票据⽆效。
(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额、⽇期、收款⼈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效。
2、⼈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法律效⼒的。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公⽰催告期满,⽆利害关系⼈申报的,⼈民法院可根据当事⼈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效。票据经⼈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已⽆权向票据债务⼈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即使善意受让⼈也不例外。
3、票据债权已消灭。
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消灭的,票据债务⼊可以以此为由进⾏抗辩。票据为交回证券,即债权⼈应在票据付款⼈付款时在票据上记载收讫并交回票据,债权⼈所享债权因票据债务⼈的付款和债权⼈的受领⽽消灭。因此,如债权⼈再次⾏使付款请求权,则票据债务⼈⾃然可以予以拒绝。在票据债务⼊已将票⾯⾦额提存的情况下,票据债权因提存⽽消灭,任何持票⼈向票据债务⼈⾏使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均可以已提存为由,⾏使抗辩权。
(⼆)特定票据债务⼈的对物抗辩权的⾏使条件
票据有效,但某⼀票据⾏为不合法的,受其不利影响的直接当事⼈依法不负票据责任,并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不是该不合法⾏为直接相对⼈的其他票据债务⼈,不得主张这种抗辩权。这⾥所称的特定票据债务⼈,就是指有效票据上某⼀不合法⾏为的直接相对⼈。根据《票据法》及《若⼲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种情形:
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法》第17条对票据的时效作了具体规定。持票⼈因时效期间届满⽽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能使票据债务⼈负履⾏义务,任何持票⼈持这种票据主张权利的,被请求的可以以此为抗辩事由进⾏抗辩。具体⽽⾔,付款请求权时效届满的,被请求的付款⼈可对任何持票⼈⾏使对物抗辩权,追索权因时效期间届满的,背书⼈不受追索。需注意的是,此时持票⼈虽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仍享
有“请求出票⼈或者承兑⼈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即持票⼈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2、以背书⽅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
根据《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经背书转让,⽽以其他合法⽅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若持票⼈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有权对所有的此
类持票⼈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票⽽⾔,同样也是如此。
3、⽆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根据《票据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权代理和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票据⾏为,其法律后果由⾏为者承担。⽆权代理的被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因未在票据上签字,故不应负票据责任,被代理⼈可以据此向任何持票⼈抗辩(当然,被代理⼈对代理⼈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票据⾏为应承担票据责任)。
4、在票据上签章的⼈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德莱尼主城
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效。据此,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法定代理⼈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
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
根据《票据法》第14条及《若⼲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票据上伪造签章的,因其签章系伪造,被伪造签章的⼈
因事实上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应负票据责任,被伪造签章的⼈据此可以对抗任何持票⼈。票据被变造的,在票据变造前签章的⼈,对变造后的票据⽂义不负责任,可以对抗任何持票⼈。
6、票据权利⾏使和保全⼿续⽋缺。
持票⼈向付款⼈请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的,应采取保全措施,办理保全⼿续,请求拒绝⼈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法得到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请求其他有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据此向背书前⼿、保证⼈、出票⼈等票据债务⼈⾏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使追索权⽽⽋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丧失对其前⼿的追索权。被追索⼈可以以其追索权因保全⼿续⽋缺⽽消灭为事由进⾏抗辩。需注意的是,根据《若⼲规定》第19条的规定,此时,票据出票⼈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超人不会飞歌词(三)任何票据债务⼈的对⼈抗辩权的⾏使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12条及《若⼲规定》第15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持票⼈有恶意。《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此,任何票据债务⼈对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可以以此为由进⾏抗辩。但在这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按照举证责任的⼀般规则,应由谁主张谁举证,但根据《若⼲规定》第9条的规定,在票据债务⼈根据《票据法》第12条以恶意取得为由对持票⼈进⾏抗辩时,此时持票⼈应当对持票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若持票⼈的持票合法性得不到证明,则票据债务⼈的抗辩权成⽴。
2、持票⼈有重⼤过失。所谓重⼤过失,是指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知道原持票⼈不是真正的权利⼈即正当持票⼈。根据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持票⼈因重⼤过失取得不合法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据此,任何票据债务⼈可以以此为抗辩事由,拒绝向有重⼤过失的持票⼈履⾏票据义务。
(四)特定票据债务⼈的对⼈抗辩权的⾏使条件
根据《票据法》第13条及《若⼲规定》第15条规定,主要有下列情形:
1、持票⼈与票据债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可⾏使抗辩权。票据虽为⽆因证券,但在直接当事⼈之间,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仍然牵连,基于原因关系可以形成票据关系中直接当事⼈之间的抗辩。
2、持票⼈明知票据债务⼈与持票⼈的前⼿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如甲签发⼀张汇票给⼄作为买卖合同约定的货款,后因买卖合同解除,此时甲可以拒付货款,⼄应归还甲签发的汇票。但丙知情⽽从⼄处受领票据,则在丙向甲请求付款时,甲可以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对丙⾏使抗辩权,拒付货款,此抗辩权也称为“知情抗辩权”。
3、持票⼈未付对价或者相当对价。⼀般说来,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对价,但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偿取得的,不受给
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的权利。”据此,持票⼈如果没有给付对价⽽取得票据,则在票据权利上不得优于其前⼿。在抗辩问题上,同样也不得优于其前⼿。票据债务⼈对持票⼈的前⼿所能⾏使的抗辩,也能够对未付对价或者相当对价的持票⼈⾏使,票据债务⼈对持票⼈的前⼿的抗辩事由也是对未付对价或者相当对价的持票⼈的抗辩事由。此种抗辩,也称为“⽆对价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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