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1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8年9⽉1⽇起施⾏。
为正确适⽤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当事⼈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付存款本⾦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条当事⼈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释明及主动适⽤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裁判。
第四条当事⼈在⼀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审期间提出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当事⼈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牛大仁当事⼈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五条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简短情话
第六条未约定履⾏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条、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不能确定履⾏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要求债务⼈
履⾏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但债务⼈在债权⼈第⼀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不履⾏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明确表⽰不履⾏义务之⽇起计算。
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合同法第五⼗五条关于⼀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当事⼈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起计算。
第⼋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当事⼈之⽇起计算。
第九条管理⼈因⽆因管理⾏为产⽣的给付必要管理费⽤、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因管理⾏为结束并且管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之⽇起计算。
本⼈因不当⽆因管理⾏为产⽣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及损害事实之⽇起计算。
第⼗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百四⼗条规定的“当事⼈⼀⽅提出要求”,产⽣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当事⼈⼀⽅直接向对⽅当事⼈送交主张权利⽂书,对⽅当事⼈在⽂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式证明该⽂书到达对⽅当事⼈的;
(⼆)当事⼈⼀⽅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当事⼈的;简历 自我评价
(三)当事⼈⼀⽅为⾦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从对⽅当事⼈账户中扣收⽋款本息的;
(四)当事⼈⼀⽅下落不明,对⽅当事⼈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其规定。
前款第(⼀)项情形中,对⽅当事⼈为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当事⼈为⾃然⼈的,签收⼈可以是⾃然⼈本⼈、同住的具有完全⾏为能⼒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条权利⼈对同⼀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明确表⽰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条当事⼈⼀⽅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头起诉之⽇起中断。
第⼗三条下列事项之⼀,⼈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申请仲裁;
(⼆)申请⽀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申请宣告义务⼈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
(七)申请追加当事⼈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袈裟为什么也叫百纳衣(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的事项。
第⼗四条权利⼈向⼈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起中断。
第⼗五条权利⼈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书⽣效之⽇起重新计算。
第⼗六条义务⼈作出分期履⾏、部分履⾏、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百四⼗条规定的当事⼈⼀⽅“同意履⾏义务。”
第⼗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中的⼀⼈发⽣诉讼时效中断效⼒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也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对于连带债务⼈中的⼀⼈发⽣诉讼时效中断效⼒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也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第⼗⼋条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的债权和债务⼈的债权均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效⼒。
第⼗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之⽇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到达债权⼈之⽇起中断。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百三⼗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
(⼀)权利被侵害的⽆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没有法定代理⼈,或者法定代理⼈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为能⼒;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或者遗产管理⼈;
(三)权利⼈被义务⼈或者其他⼈控制⽆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第⼆⼗⼀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享有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使追偿权的,⼈民法院不予⽀持,但主债务⼈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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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向对⽅当事⼈作出同意履⾏义务的意思表⽰或者⾃愿履⾏义务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抗辩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条本规定施⾏后,案件尚在⼀审或者⼆审阶段的,适⽤本规定;本规定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民法院进⾏再审时,不适⽤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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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定施⾏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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