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第五章-拍卖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拍卖合同的履行
本章大纲
第一节拍卖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委托拍卖合同的履行
第三节竞买合同和买受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合同履行中事人权利保护
考试大纲
一、基本要求
掌握拍卖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委托拍卖合同的履行;
竞买人对竞买合同的履行;
买受人对买受合同的履行;
拍卖人对竞买合同与买受合同的履行;
拍卖合同履行中的当事人权利保护。
二、考试内容
拍卖合同履行的概念;今年立秋是8月7号几点
拍卖合同履行的全面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和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
委托人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履行;
拍卖人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履行;
竞买人对竞买合同的履行;
买受人对买受合同的履行;
拍卖人对竞买合同与买受合同的履行;
拍卖合同履行中对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保证人权利的保护以及抗辩权和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一节 拍卖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相关制度
一、拍卖合同履行的概念
拍卖合同的履行:
拍卖法律关系的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做出给付,实现债权的行为。
拍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为一定行为(作为),也包括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
作为:积极的行为
不作为:不去做禁止的行为,比如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二、拍卖合同履行的原则(多选)
根据法律规定拍卖合同的旅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实际履行和协作履行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
具体讲解: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全面履行原则包括: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且经济合理
当事人亲自履行为原则,第三人代为履行为例外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填补漏洞等方法履行
--协议补充--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
网名单身注意民法典510条、511条的规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定的填补漏洞方法:
民法典第510 511条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补充协议--条款、交易习惯
(1)质量:国标--行标--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点的市场价格,遵守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3)履行地点:给付货币,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债务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应当给必要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负担:履行义务一方
实际履行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按照合同约规定的标准来履行
协作履行:团结、协作、互帮互助
诚信原则:
帝王条款
1.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
2.债权人应当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3.债权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止损)
情势变更原则
民法典第533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例外:2016年3月,二手房价格400万,双方签约,6月市场价飙升为500万。不能用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节委托拍卖合同的履行
委托拍卖是拍卖程序的起始阶段。委托人经过对拍卖人的选择,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形成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法律关系。委托人、拍卖人应当按照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委托人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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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物拍卖和司法强制拍卖,委托人为享有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外国公民再我国境内参与竞买,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业务。
委托人履行委托拍卖合同的义务:
(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二)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三)办理审批手续:拍卖文物、矿业权
(四)国有资产评估,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
(五)撤拍时支付必要费用
(六)支付佣金或合理费用
佣金:1.双向收取2.有约依约。3.没约依法。
合理费用收取的比例和原则:
1.只向委托人收取。 2.有约依约 3.没约,支付合理费用。
(七)委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并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会计实习报告模板
2.及时取回未成交拍卖标的
3.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二、拍卖人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履行
拍卖人履行委托拍卖合同的义务:(多选)
(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二)核实相关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
3.其他资料
(三)查验委托拍卖的标的
(四)发布拍卖公告
(单选)1.拍卖时间地点2.拍卖标的 3 展示时间地点 4.竞买手续
一般拍卖:拍卖日7日前
国有股权转让:10日前
海事船舶:30日前
(五)展示拍卖标的
(六)实施拍卖----
步骤:
1.拍卖师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2.遵守保留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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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选定的拍卖方式开展竞价拍卖(多选)
a)有声拍卖、无声拍卖
b)有低价拍卖、无底价拍卖
c)增价拍卖、减价拍卖
d)投标式拍卖
e)网络拍卖
4.依法确认拍卖成交
(七)根据约定再行拍卖或恢复拍卖
(八)由拍卖师主持拍卖
(九)向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
(十)制作拍卖笔录:拍卖师、记录人、买受人
(十一)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保管拍卖标的
(十二)妥善保管有关业务活动的资料
不少于5年,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十)其他拍卖人履行拍卖委托合同的义务
1.对委托人身份保密
2.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3.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委托拍卖合同的终止:
1.义务履行完毕
2.未达保留价停止拍卖
3.买受人违约不付款,委托人同意再次拍卖
4.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5.情势变更解除合同
应当中止拍卖的情形
拍卖管理办法第30条
(一)没竞买人参加
(二)第三人对拍品有权利并当场提供证明
(三)委托人在会前有正当理由通知拍卖人中止
(四)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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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中止拍卖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拍卖
二、拍卖笔录
签名:拍卖师、记录人、买受人(成交的)
第三节 竞买合同和买受合同的履行
一、竞买人对竞买合同的履行
竞买人履行竞买合同的义务:(多选)
(一)取得竞买拍卖标的的资格:比如拍卖烟草制品
(二)履行法定义务
1交纳保证金
2.遵守竞买秩序,按照拍卖规则竞买
3.不得撤回应价
4.承担代理竞买的结果:认牌不认人
5.禁止恶意串通
重要法条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重点记忆】恶意串通,竞买人10%-30%;拍卖人 10%-50%
二、买受人对竞买合同的履行:(多选)
(一)签署成交确认书
(二)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及拍卖佣金
(三)受领拍卖标的:未依约受领,应支付保管费用
(四)在拍卖笔录上签字
重要法条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重点记忆】收取佣金:有约依约,无约默认5%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三、拍卖人对竞买合同和买受合同的履行
拍卖人的特定义务:(多选)
(一)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人通过声明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应符合的条件;
1.在拍卖前作出声明
2.拍卖人善意:不知道也无法知道存在瑕疵
(二)为买受人身份保密
(三)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1.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
2.不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3.不得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四)将拍卖标的移交买受人
第四节拍卖合同履行中的当事人权利保护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履行一章规定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项抗辩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对善意第三人权利的保护
民法典第522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拍卖公司作为拍卖合同的第三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在不履约或不当履约时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以及因违约给拍卖公司和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二、对债权人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民法典第537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539条恶意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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