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及相关焦点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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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从事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出借人为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又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本人基于保证责任形式的不同,结合审判实践,就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以及相关焦点问题予以阐述分析及探讨,以供参考。
一、概述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中根据不同形式又细分为按份保证和共同保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保证责任承担事项,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明确的规定。为便于诉讼、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当时人的选择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进行规定: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
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保证责任的约定层出不穷,准确把握保证责任承担的责任形式、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等,对从事律师服务至关重要。
二、理解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核心内容及焦点问题探讨
(一)担保责任形式不同,债权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顺位不同。
1、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责任顺位相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即可以同时将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单独选择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作为被告,在连带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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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放弃对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对应保证责任消灭。此种情形下,如果存在一般保证人且债权人通过债务人或连带保证人未能全部实现债权的,将对其要求一般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形成法律障碍。
2、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责任为第二顺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即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债权人未经司法程序作出生效裁判或仲裁裁定并穷尽执行仍不能全部实现债权的,才可以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并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绿食品的标准是什么如果案件同时存在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情况下,鉴于连带保证人承担责任为第一顺位,实际上就是承担与债务人完全等同的责任(当然,如果约定保证范围与债务人承担责任范围不同的从约定),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有针对债务人以及所有连带保证人通过司法程序穷尽执行仍不能全部实现债权的,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诉讼实践
中,一般保证人就其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是案件答辩过程中的核心重点。
当然,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也存在例外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退休金计算;(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云电视机案件是否符合上述要件在是在诉讼实践中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抗辩要点。
3、承担责任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对责任承担顺位的影响。
担保法实施前后对承担责任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责任承担顺位规定存在重大不同。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民事行为是否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采取完全不同的诉讼策略。
民法典实施后,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作出重大变更,即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认定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对保证人的责任形式一定要作为明确约定,才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基本权益。
(二)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1、不同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规定
保证期间为出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在此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根据有无约定、是否明确约定以及不同的保证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其中:如何给手机相册加密
(1)不管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只要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然,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如果保证人出具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之后发生的债务,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经常会基于现实情况发生的变化,对原有债权关系中主要内容进行变更,尤其是对债务进行展期等,此应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予以确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以及确定保证人实体保证义务是否消灭: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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