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指导与参考
合同案例指导与参考
图源丨网络
1.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 日发布)
【裁判摘要】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情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2.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裁判摘要】
1.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2.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3.上诉人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的法律对基于虚伪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效力没有规
定的情形下,对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该类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可以当时的法律对基于虚伪意思表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为由,溯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这一填补性法律规范,认定该合同无效。
4. 姚军诉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到期债权执行或者提起代位权诉讼两种途径主张权利。两种方式并行不悖,互为补充,债权人可依据个案情形综合判断、选择适用。
2. 代位权纠纷诉讼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就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后,次债务人据此要求在代位权纠纷中扣减相应欺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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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海众盈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诉李向东、何雪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债权人主张撒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转移财产条款的,应当从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资产清偿债权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作出认定。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为据,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而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应当知道撤销事由。
6. 韩某某诉郭某、吴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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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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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在离婚协议中处分公司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其处分行为无效。
2.在保证之债中,夫妻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房贷归另一方所有。债权人以夫妻离婚恶意逃避债务为由提起撒销之诉,其应对财产约定损害其债权负有举证责任。是否侵害债权应综合各方面要素来看,若保证人仍分得部分财产,则应先对保证人已分得份额
予以受偿。未经强制执行,则无法确定损害情况,债权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7.董艳诉李彬、李彩侠、张双全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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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不明情形下债务转移、债务加入、指示付款的认定,需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符合合同目的原则,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探求当事人的真意。对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应遵守《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将债权人同意作为债务转移合同时生效要件。债务转移合同具有无因性,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或利益关系是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原因,该原因关系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影响到第三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但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
曹丕燕歌行8.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裘雅芬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生效裁判确定的数债务人中,仅有部分债务人申请再审且理由可以成立的,人民法院在依
法裁定再审时,还应当审查案件再审是否可能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责务。如再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按照原裁判承担债务的,应当仅中止对再审申请人的执行,以确保在实现再审依法纠错功能的同时,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咖啡猫语录
9.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关于准据法的适用问题。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新加坡、德国、美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当事人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的审理应首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
2.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根本性违约的认定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在不存在不合理的麻烦的情况下,能使用
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10.吴晨洁诉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未成年人通过监护人手机APP软件购买快币,打赏主播的行为主体的认定,应以购币频率、金额,打赏主播的时间、打赏内容。未成年天及其监护人使用手机等具体情况作为事实依据。根据APP软件平台提供方、购币流程特别是购币资金流入账户等事实认定为未成年人作为购买快币交易对象(合同相对方)的,可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打赏购币行为无效。同时应考察未成年人监护人过错程度井进行价值判断,公平、合理认定APP软件平合提供方的责任。
11. 赵彦圳诉芭莎珠宝(深圳)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网购平台在优惠活动或促销期间出视的低价商品,能够使消费者产生合理信赖的,应当认定消费者属于善意交易相对人,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经营者主张是基于重大误解导致出现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的,法院应不予支持。
12.张查理诉上海宝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销售者未在关键流程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一对一”确认,未提醒消费者注意“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理由申请”的格式条款,属于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中存在瑕疵。瑕疵告知行为不属于欺诈,消费者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13.陈某某诉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闵行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 网络购物合同系买卖合同的特殊类型,其成立与生效有别于传统的线下购物合同,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符合要约条件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作出选择并在线提交订单成功的,该网络购物合同宣告成立。
2.已经成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一旦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则对交易双方产生约束力,电子商务经营者仅以线上交易平台“库存数量”标注错误为由拒绝向消费者交付商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失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以低于市场价购买相同商品的期待利益损失。
14.高某某诉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通过运营的微博等新媒体发布具体、明确、可跳转购买的网络促销信息,应视为网购合同要约。当消费者基于网络促销信息中的低价承诺购买商品组合后,经营者以更低价格出售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违反了价保承诺的,应认定构成违约。
15.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 日发布)
【裁判摘要】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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