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进口机械设备的销售商。2010年3月1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A 合同”),买卖一台日本生产的机器(A机器),价款600万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价款10万元,5月1日前付清余款590万元,甲公司应于7月1日交付。乙公司4月1日支付了10万元,但未付余款。甲公司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甲公司遂于7月1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此前,甲公司已经与日本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价款合人民币520万元(卖方负担运费)。由于发生上述问题,甲公司根据该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款单方解除了合同,但向生产商支付了违约金,合人民币60万元。
2010年4月10日,甲、乙公司订立合同(“B合同”),买卖一台美国生产的机器(B机器),价格100万元。乙公司于4月20日按期付清价款,甲公司按期于6月1日交付了机器。但是,乙公司在调试安装中发现其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使用。经甲公司联系生产商上门修理,最终彻底解决了质量问题。但乙公司为此而耽误了正常生产,产生损失。
2010年8月1日,甲公司发函通知乙公司赔偿A合同项下的损失140万元。乙公司8月2日回函(“抵销函”)称:(1)自己在A合同项下已经支付了10万元的款项,应予抵销;(2)甲公司在B合同项下交付的B机器有质量问题,造成停产损失150万元,其中130万元抵销;因此认为自己无须赔偿,甲公司反而应赔偿自己在B合同项下的损失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
请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分析下列问题。请假设上述事实全部为真。
(1)在A合同项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2)在B合同项下,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录
农村种植好项目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3)
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3)
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4)
三、结论 (7)
贰、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7)
一、《合同法》第97条上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7)
二、结论 (8)
叁、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8)
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请求权(B合同项下) (9)
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9)
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10)
三、结论 (11)
壹、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权(A合同项下)
一、《合同法》第8条第1款(结合合同约定)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是否发生
2009年个人工作总结《合同法》第8条第1款第1句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解释上,应当认为该句是一方请求他方履行合同所明确约定的义务的法律依据。同条第1款第2句“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是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的解释。也就是,如果合同“依法成立”,并且该合同约定了当事人的义务,那么,该当事人应当履行这一义务。
传统节日>红楼梦人物简介《合同法》第8条第1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比较简洁。结合合同法其他相关条文,在解释上,该款规定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合同成立;(2)合同生效;(3)合同没有消灭;(4)合同约定了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债权。如果满足上述要件,则请求权发生。
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达成合意,显然符合一般成立要件。该合同的类型,显然是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第130条的定义),而法律并未规定买卖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因此,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
该合同显然并无无效、可撤销事由。上述要件(1)-(3)均显然满足。
该合同约定了乙公司支付600万元价款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取得了请求乙公司支付600万元的请求权。
(二)请求权的消灭
应当检索法律所规定的请求权的各种消灭事由。
1.清偿
《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经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价款,可以消灭该部分债务。
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尚有请求支付590万元的权利。
欢天喜地七仙女演员表2.解除
《合同法》第97条前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也就是,合同解除,可以导致尚未履行的合同债务消灭。债务的该消灭事由的构成要件应包括:①合同成立;②合同生效;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④该当事人行使了解除权;⑤合同上尚有未履行的债务。
本案中,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且生效。满足上述第1、2要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乙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显然是其主要债务,其应于2010年5月1日前支付却未支付,构成迟延履行,而甲公司从5月2日起多次催要,乙公司均未回应和履行,直到7月1日。应当认为,这两个月的时间,显然已经超过“合理期
限”,因此,该项规定之要件完全满足,甲公司取得解除权。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甲公司于2010年7月1日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符合该条规定的要件。因此,合同已经解除。
这样,《合同法》第97条关于债务消灭的要件的第1-4要件已经满足。
合同解除时,乙公司尚有590万元的债务尚未履行。符合第5要件。
因此,乙公司支付该590万元价款的债务消灭。
3.小结: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请求支付600万元的权利,已经全部消灭。
(三)被请求人的抗辩权
该问题已经无须讨论。
(四)结论
甲公司对乙公司不享有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
二、《合同法》第112条上的请求权
(一)请求权的发生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解释上应当认为,该条是主张违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2条之下的构成要件应解释为:(1)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其具体应包括:第一,合同成立;第二,合同生效;第三,合同没有消灭;第四,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发生了债务;第五,债务人违反其债务(完全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2)债权人发生损害;(3)债权人的损害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具有违法性;(5)债务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就结果性义务而言,应为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履行不能)。
本案中,如上文所述,甲、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且未消灭,根据约定,乙公司负有支付600万元价款的义务,而乙公司没有在约定来的履行期(2010年5月1日)之前支付590万元,违反了其义务。因此,乙公司有违约行为,上述第1要件满足。
甲公司向日本的生产商支付了60万元的违约金,这是甲公司所发生的损失。甲公司原本计划以520万元向日本生产商购买、以600万元卖给乙公司,本可以赚取80万元的差价。由于乙公司的违约,甲的该可得利益无法实现,这也是甲公司的损失。
甲公司的上述140万元损失,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从条件关系来看,若非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就不会解除与生产商之间的合同并赔偿其违约金。上述第3要件满足。
柳州景点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显然不存在任何可以阻却违法的事由,且没有免责事由。上述第4、5要件满足。
2.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甲公司的损失中,60万元的违
约金支出和8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均属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还要考察法律进一步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方式。
(1)可预见规则
《合同法》第113条但书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显然可以预见到自己迟延支付价款而导致甲公司解除合同时,甲公司会进而解除与生产商之间的合同并为此而支付违约金。因此,甲公司的违约金损失属于乙公司可以预见的范围。甲公司以低价购进、高价卖给乙公司以赚取差价,是此类经销商的基本经营方式,因此,体现为差价损失的可得利益损失显然也是乙公司可以预见的。
(2)损益相抵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损益相抵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案情并未显示甲公司因为乙公司的违约而获得了何种利益(例如,假如合同约定甲公司应送货上门,则甲公司可以节约运输费用)。因此该问题可以忽略。
(3)减损规则的适用
《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甲公司就A机器与日本生产商之间订立了买卖合同,在转卖之买受人乙公司违约并导致甲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选择的应对措施包括:第一,继续履行其与日本生产商之间的合同,但是将该机器销售给他人,从而可能发生额外的费用,并且,转卖他人的价格可能低于与乙公司约定的价格;第二,取消其与生产商之间的交易,但需要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甲公司应当选择可以尽量减少其损失的做法。本案并未提供细节,应推断为甲公司作出第二种选择是合理的选择。也就是,甲公司并未采取不适当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
3.结论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赔偿1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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