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种类及其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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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disgood丽江景点票据抗辩根据抗辩所依据事由的不同,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的抗辩两类。
(⼀)物的抗辩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或者票据上记载的债务⼈⽽发⽣的抗辩,该抗辩不因持票⼈的变更⽽受到影响。[4]可以看到,物的抗辩事由产⽣于“物”——票据,即票据本⾝存在着影响票据效⼒的事由,从⽽导致票据的绝对⽆效。当票据本⾝缺乏效⼒时,不论何⼈持票,票据债务⼈均可拒绝履⾏债务。对物的抗辩包括以下两类:
1.任何债务⼈均可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以下七个⽅⾯:(1)票据⽆效:票据⽋缺必须记载的事项;变更了票据不得变更的事项;票据⾦额的中⽂与数码记载不⼀致,票据上附加付款条件不合法等。(2)票据的付款期限未到。(3)票据的权利时效届满。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对票据的出票⼈和承兑⼈的权利,⾃票据到期⽇起⼆年不⾏使权利,权利即消失。(4)票据已经依法付款。(5)票据已经依法提存。(6)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转让的。(7)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效。
企业的性质2.特定的票据债务⼈对任何债权⼈的主张⾏使的抗辩。这类抗辩的事由包括五个⽅⾯:(1)依据《票据法》
第14条的规定,票据系伪造、变造,被假冒者对以该伪造、变造的票据⽽提出的债权请求有抗辩权。(2)票据当事⼈⽆完全民事⾏为能⼒。《票据法》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效,票据债务⼈可据此拒绝履⾏其义务。(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权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可以⽆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4)依据《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持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付款,除付款⼈以外的其他⼀切票据当事⼈均可以此为由拒绝履⾏票据义务。威迪文钢笔
(⼆)⼈的抗辩⼈的抗辩⼜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是指基于持票⼈⾃⾝或者票据债务⼈对特定的持票⼈之间的关系⽽产⽣的抗辩。[5]依据主观抗辩事由⼈的不同⼜可分为两类抗辩:
人民的名义 高小琴1.票据债务⼈得以对特定债权⼈⾏使的抗辩。这类抗辩事由主要是债权⼈⽋缺受领能⼒或受领资格等,包括以下三种:(1)票据债权⼈⽋缺票据受领的⾏为能⼒。⽐如,在票据背书转让时,应记载背书⼈和被背书⼈的姓名,否则债务⼈可以此作为抗辩事由。(2)票据债权⼈⽋缺实质受领票据的能⼒。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票据债权⼈⽋缺形式上受领票据的能⼒。这⾥考察的主要是背书是否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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