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198-01
摘 要 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之一,只是要求该权利行使之时对方的债务已在履行期而已,并不要求履行期自始相同。如果对方未履行,无论是迟延履行还是不能履行,只要可转化为损害赔偿,便可以构成同时履行关系,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任务栏没有输入法
突破润滑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一般要求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对方的债务及自己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第三,对方对其自己的债务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而请求履行。当然,这主要是针对纯粹型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学说上也有要求第四项要件的,即“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笔者认为,今天是母亲节嘛在本来债务变形场合,只要债的同一性不变,仍可有同时履行关系的存在,所以本文没有把它放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而是在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中加以讨论。另外,考虑第三项要件中的“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用语没有涵盖不完全履行的情形2020高考安排时间表,所以把它修
正为“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笔者在这里详细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所谓“当事人互负债务”,是指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主要包括:买卖、互易、租赁、承揽、雇佣、有偿委托及保险合同等。有疑问的是,合伙是否属于双务合同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合伙,指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合同。就互约出资而言,具有对待性埭,所以通说上认为属于双务合同,但因为合伙是以经营事业为目的,与买卖合同等以交换给付为主要目的的双务合同还是不同,因此,在二人合伙的情形,同时履行抗辩固然可以适用,但是在三人以上合伙的情形,烧烤模式似不应适用。双方互负的债务既然是基于双务合同而发生,自然应当要求双方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原则上可以立于对价关系的双方债务,应当限于双方的主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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