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习题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名词解释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大蒜。甲收购完大蒜之后,被人盗走。甲便交付了10吨大葱给乙。甲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A全面履行原则
B实际履行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2按照合同约定,海赢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向辉正公司交付一批货物。在合同订立之后,辉正公司很快便搬迁了。海赢公司欲向辉正公司交付货物,却无法联系到辉正公司。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主要违反了合同履行的哪种原则?()
A适当履行原则
B实际履行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3甲要修房子,需要一批砖。甲与乙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应当在3天之内,运1万块砖到甲修房子的工地上。未料想乙的拖拉机坏了,于是乙便让丙用丙的拖拉机运了1万块砖到甲的工地上。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是合同债务人
B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C乙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若履行不适当,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乙是合同债务人,若丙履行不适当,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4 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年司考)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有()。
A甲、乙、丙三方约定:丙向甲支付货款,由甲向乙购买钢材之后售于丙,丙可以直接请求乙向自己交付钢材。由于甲不向乙支付货款,乙便拒绝了丙提出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B甲将汽车出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15万元。乙又将其对甲请求交付汽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给了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C甲将画卖给乙,乙应向甲支付20万元。丙承担了乙的债务,当甲向丙请求支付价款时,丙可以甲未对乙交画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
D甲、乙向丙购买化肥,约定甲、乙负连带责任。甲将自己应支付的那部分货款交给了乙,由乙支付给丙,但乙却分文未付。当甲向丙请求交付化肥时,丙可以货款未付为由拒绝交货
2下列行为中,符合合同履行规则的有()。
A债务人履行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受履行行为性质的影响
B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外,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C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甲于经济赔偿金2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5年司考)
好听的经典英文歌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简答题
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 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2006焖大虾是哪里的菜系5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200610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除此之外,未作特别约定。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想赚取差价,便另行寻买家。20066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了合同,将该台精密机床转让给了丙公司,价格为980万元,但未约定履行时间、顺序等事项。
大闹天竺 豆瓣甲公司在交货日前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于是便书面通知乙公司将拒绝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公司予以拒绝。20061115日,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980万元,希望可借此周转资金,向甲公司作出支付,以便让甲公司交付精密机床,但丙公司却拒绝支付款项。20061221日,因为知道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查明: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须经股东会同意,而在合同订立时,甲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乙公司对外欠其他公司很多钱,经营状况极差。请回答下列问题:
1超新星11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交付机床,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丙公司拒绝向乙公司支付980万元,其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自制贺卡图片4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论述题
1实际履行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概念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定义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适用的合同类型双务合同性质延期抗辩权效力对抗请求权,暂缓履行保护的主体双方后履行方先履行方履行顺序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具有先后履行顺序行使效果使对方同时履行使先履行方履行债务先履行方中止履行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B
甲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标的履行,甲的行为违反了实际履行原则。
2C
按照协作履行原则,债权人的住所地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能够正常履行债务。辉正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协作履行原则。
3D
甲乙为合同当事人,乙为债务人,第三人丙代替乙履行债务,丙是债务履行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丙履行债务不适当,应由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4 C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甲应付乙餐费的义务与乙应归还甲遗忘物的义务并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甲拒付餐费便离开,乙的权益受损,其扣留甲遗忘物的行为自助行为,并非侵权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A项中,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抗辩方与请求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而乙与丙在合同中并不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所以A项错误。B项中,甲、乙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乙将债权让与给丙,那么债务人甲可以向受让人丙主张对让与人乙的抗辩,乙未支付价款的,甲可以向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C项中,甲、乙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第三人丙承担了债务人乙的债务,丙可以向债权人甲主张乙对甲的抗辩,甲未交付画的,丙可以向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D项中,甲、乙对丙负连带债务,丙未收到货款,可对甲、乙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2BCD
履行债务的行为可能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是事实行为,因此对履行主体要求不同,并非必然要求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债务的履行不具有专属性,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但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除外。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确定的,由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 ABCD
甲与乙之间存在两份分别以彩电、手机为标的物的借用合同,故甲、乙不可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在留置权中,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占有的手机与其请求返还彩电的债权并不是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乙不享有留置权。D项中,甲、乙未就抵销事宜进行协商,若要行使抵销权,则只能行使法定抵销权,而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是相同的,但彩电与手机是不同的,故乙不享有法定抵销权。
简答题
1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须具备如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才能发生先履行抗辩权问题。(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在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先履行方应当先履行义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债务的,则属于违约,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案例分析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有效。虽然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处置精密机床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甲公司的董事长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与乙公司订立转让精密机床的合同,超越了自己的权限,但乙公司并不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这种规定。按照《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转让合同有效。
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方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会丧失履行能力。按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甲公司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通知对方中止履行。
3丙公司的行为合法。乙公司与丙公司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债务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双方均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在乙公司未履行时,丙公司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在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之后,乙公司在相当长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论述题
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原则。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实际履行原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因此,合同法应当摒弃实际履行原则。实际上,即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际履行原则仍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原则。一方面,实际履行原则与市场经济并不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物质需求大都要通过合同来实现。人们订立合同都具有特定的目的和要求,而这些目的和要求的实现必须通过实际履行合同来实现。离开了实际履行,允许当事人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合同约定的标的,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就无法达到。可见,实际履行并不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然反映。另一方面,实际履行原则并没有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否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学者认为,实际履行原则否认或限制了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能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指导合同履行的原则。这种将实际履行与合同自由原则对立的观点是不妥的。实际履行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这是当事人在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导下所订立的合同的当然效力。可以说,实际履行所反映的正是合同自由原则的精神。变更、解除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种体现,法律允许当事人经协商变更、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也应当是实际履行,以变更后的标的履行合同,
而不能以当事人没有协商的其他标的代替。当然,实际履行原则的适用也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无须实际履行。例如,当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时,当事人无须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达到,只能用其他的方法加以代替。同时,当事人经协商,也可以用其他标的代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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